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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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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技创新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捷高效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目前,我国没有对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专门性立法,现行的法律保护模式与欧盟等地区类似,即认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个人信息的一个独特分类,将其作为个人信息的一部分予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在个人信息法的范畴处理相关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法律范畴,然而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定义未得到明确。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来的立法趋势可能会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与个人信息区分开来。基于此,文章尝试构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保障及义务规范机制,并完善民事救济途径,以期完善我国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2.
对个人信息权进行公法保护是保护个人隐私、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是政府实行公共管理和信息公开的需要。法律体系缺失、法律内容不明确、行政领域的立法比较滞后,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要从制定,出台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宪法》中明确个人信息权入手切实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相似文献   

3.
《湘南学院学报》2021,(6):40-45
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兼具人格属性与财产属性的新型民事权利。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通过,但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仍存在不足,难以保护个人信息权,需从立法模式上进行革新。放眼世界,个人信息权的立法模式可分为欧盟统一模式、美国分散模式、日本统分模式三种。结合当前的国际、国内趋势与现实条件,我国宜借鉴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即制定通行于全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在部分行业实行行业自律模式。  相似文献   

4.
顺应网络时代对于网络信息保护的立法需求,2012年12月28日《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正式施行。该决定从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出发,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与金融业、通信业方面相关部门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满足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体现其重要的价值,同时,滥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利用失控及其他侵权行为也屡屡发生,国际上部分国家相继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立法。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已提上立法议程之中,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本文通过对个人信息特征的分析,并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提一浅见。  相似文献   

6.
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具有极高的价值作用。研究个人信息的基本理论和主要问题,对于构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促进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与国际接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等不法侵害屡有发生。我国立法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有所欠缺,相关部门对其监管不到位,公民维权困难。此外,由于个人信息权属界定不明,个人信息热点问题在立法上回应较为模糊,以及现行相关法律的救济手段尚不足以完全解决纠纷,影响了实践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效果。为此我国迫切需要细化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并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全过程的监管,进而构建具有多样化的救济渠道,为保护公众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8.
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具有极高的价值作用.研究个人信息的基本理论和主要问题,对于构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促进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与国际接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信息时代,加强档案管理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利于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构建信息化法律体系以及全面实现法治.但是,我国目前档案管理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立法不足、管理制度滞后、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为此,需要我国从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建立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高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等方面加强档案管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相似文献   

10.
在功利主义理念的影响下,我国在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利用和保护实践上,对基于信息主体的个人权益保护逐渐减弱,甚至不断挤压其生存空间,而代之以信息处理者所倾向的“公益”。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具有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的价值,且二者并非完全对立。因此,适度调整当前在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中过分关注公共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甚至忽视个人利益的观念十分有必要。这样才能在充分尊重信息主体的已公开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前提下,用符合人格尊严的方式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并平衡其蕴含的公共利益价值与个人权益,维护信息主体的尊严。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厘清该类信息的保护地位,从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内在价值属性与保护策略存在的弊端出发,揭示调整保护视角的必要性,将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理念从过度偏于保护公共利益往保护个人利益方向适当拨正,为我国已公开个人信息利用和保护功能发挥及目标实现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1.
各国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强,但个人信息性质的法律定位仍有分歧。英美法系国家主张把与"人格"部分有关的个人信息用隐私权加以保护;大陆法系习惯将其直接称之为人格权。随着个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许多新型个人信息并没有被现行法所规定,急需要立法予以明确保护。因此,本文在《人格权法》立法的背景之下,借鉴域外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以及对相关个人信息学说的总结,尝试把个人信息置于一般人格权的框架下加以讨论,并对个人信息立法以及内容设计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找到对人格权保护更加准确的方法。  相似文献   

12.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科技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愈发频繁,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层出不穷。这不但侵害了公民个人权利,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风险。对刑法、民法等领域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是全方位的,相关的成果也非常丰富;但就宪法领域而言,我国学者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对个人信息宪法保护路径进行探索,应充分借鉴美、德两国的立法经验,从厘清个人信息宪法保护与宪法基本权利的关系入手,明确宪法范畴下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概念和范围,并设立个人信息专门保护机构。  相似文献   

13.
高校教师业务档案是承载个人信息的组合体,具有识别特定个体信息的档案特点。针对我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的现状,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部门是确保个人信息不受侵害的实现主体,从档案管理的各环节入手。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建立个人信息控制人自律机制,对其承载的个人信息实行限制原则。通过网络技术实现教师业务档案管理的,应采取技术上的保护措施,管理系统的研制与开发需要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出现了一些纰漏:个人信息被外泄,被随意用于商业交换,甚至被用于欺诈,等等,这对公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然而我国目前在个人信息的横向保护立法上基本处于空白,为了填补这一空白,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分析个人信息权在现实和法律中确定的必要性,建议在我国的民法中确立个人信息权,从而满足加强公民个人的权利和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促进信息的共享和自由流通,使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  相似文献   

15.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越来越密切,与此同时,由于大数据所具有的高度共享性,也使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巨大威胁,我国迫切需要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予以相应的立法,以此更好的保护个人隐私不受到侵犯。为此,本文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分析了国外发达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的立法变革,并以此为借鉴,提出我国在大数据时代下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中小学生正在成为数字时代的活跃参与者,其个人信息因蕴含极大的商机而成为利益攫取者的目标.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代表,美国相关K-12学生个人信息的立法采取区分主义的保护模式,并诉诸更新立法和推行法律改革应对数字技术的挑战.美国中小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政策呈现出新的趋向:一是保护范围从限缩主义趋向扩张;二是重视法律义务机制的构建;三是力图在中小学生信息保护及其冲突性利益之间达成平衡.新的法律政策对破解数字技术背景下中小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困局极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的隐私政策协议虽然形式上满足了知情同意规则的要求,但仍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影响个人信息控制权的行使,损害了用户的合法利益。行为法律经济学基于对用户理性选择的研究,描述了授权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将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基础、核心内容阐释为“决定权”与“删除权”,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相对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应然义务,构建了知情同意的运作框架。根据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权利内容分析,立法应围绕明确控制权适用范围、规范选择框架、完善信息信义义务、明确个人信息用益权等方面,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优化的路径与制度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8.
论个人信息的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信息时代信息成为有价值的商品,批量信息的收集、利用成为可以牟利的“行业”,其中对个人信息的滥用将给公民个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然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法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基本上是空白,因此,从个人信息的概念、性质等个人基本问题着手进行研究,提出保护个人信息的浅见。  相似文献   

19.
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具有重要价值的。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不容忽视,这就需要在政府信息公开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信息保护所代表的个人利益之问进行平衡。立基于此,论文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的立法衔接和政府信息在公众公开查询中的防范机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20.
识别标准是生物识别信息概念的核心要素,也是厘清其与一般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关系的重要依据。当下,生物隐私立法呈现出界定生物识别信息的两种路径:一种是基于特定信息处理活动产生的生物识别信息,另一种则是根据数据来源产生的生物特征信息。从欧盟立法经验看,前者以“已识别”为标准,存在过于依赖信息处理者主观目的与保护范围较为狭窄的不足;后者以“可识别与已识别”为标准,虽扩宽了保护范围,但易与医疗健康信息和生物技术概念相混淆,且存在沦为“笼筐式”概念的风险。鉴于此,我国应以“直接识别+已识别”构建生物识别信息的识别标准,并在规制法中构建“生物特征数据”概念,以弥补保护法中较高识别标准所带来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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