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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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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有关规定。2015年最高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进一步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了具体全面的规定,司法解释的进一步细化规定,为该制度提供了规范层面上的正当性理论基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构成对第三人的事后救济体系。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维护第三人利益、实现正义价值追求;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裁判的随意性;并赋予案外第三人司法活动监督权。在制度运行初期的特殊阶段,该制度在主体范围以及客体范围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2.
基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所新增设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阐述了导致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滥用的主要因素,并以此来寻找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滥用的规制方法,即强化法官识别力,确立第三人撤销之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以及建立诉讼通知制度。  相似文献   

3.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与案件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能参加原诉讼,但原生效判决对其权益产生损害,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生效裁判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行为。在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等民事诉讼法中均有规定。虽然我国新民诉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诉讼客体、审理范围及配套措施方面仍有不足,因此有必要对原被告加以明确和细化,将仲裁文书纳入诉讼客体,赋予撤销之诉当事人上诉和再审的权利,并增加担保和罚金等惩戒方式来保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顺利运行。  相似文献   

4.
恶意诉讼不止损害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其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危害司法公信力。恶意诉讼隐蔽性、表面的合法性等特点加剧了识别的难度。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有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民事强制措施等规制方式,但对恶意诉讼的震慑作用仍不足。因此,要从检察监督的角度识别恶意诉讼案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落实对恶意诉讼案件责任的追究等方面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5.
201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通过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对虚假调解的处罚措施的方式对虚假调解予以规制,由于案外第三人欠缺对虚假调解的知晓,法院处于中立的位置难以对虚假调解进行充分的调查,强化检察院的外部监督就显得十分必要。通过改造检察院提起抗诉和检察建议的事由、进行调解中监督、细化检察院的调查核实权等方式都能够有效地强化检察院的监督力量,对虚假调解进行有效地遏制。  相似文献   

6.
鉴于实践中当事人合谋通过诉讼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多有发生,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尝试性地对此增设了旨在保护其权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作为制度初创,立法对此规定过于简约,无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确定的详尽指引.鉴于此,界定其含义,审视其功能,以解释学和比较法学的视域,深度检讨我国现有的第三人救济制度,参考借鉴域外的相关制度,尝试性地构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独立型第三人撤销之诉之程序要件,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作为一项民法原则,长久以来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遵守,在民事诉讼程序法中也依然有用武之地。本文旨在从诚实信用角度讨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独立价值,结合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内容,论述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并对于如何更好地构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从诚实信用角度给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引入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立法者试图使用该制度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控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另一方面是赋予案外人更多的事后救济途径.然而,上述制度的引进却在实践中与已经存在的案外人救济机制产生了竞合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案外人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类型,在实践中,立法对这三种案外人的保护已经处于一种厚此薄彼的态势.这种态势在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后,不但没有缓解,却更增加了混乱与冲突的可能.基于上述考量,我国立法机关应主要从消除竞合的角度,对案外人救济机制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9.
基于遏制诉讼欺诈、弥补第三人利益保障体系的漏洞和开通纠正错误判决的新渠道为立法目的,我国在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他人间的生效判决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为非因自身原因而没有参加程序的第三人提供事后的程序保障,以救济错误判决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当损害。第三人撤销之诉起源于法国立法,在移植入我国特殊的制度环境后必然面临着各种适用和完善上的困难,因此本文在进行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理论基础分析后力图描绘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导向和制度前景,为其后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展开铺平道路。  相似文献   

10.
在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隐名股东为实现投资权益显名化将自己变更为登记股东,在诉讼选择上,不应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提起股权确认之诉,而应先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再提起股权变更之诉。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应以区分说为标准,与外部关系无必然的联系。外部关系适用外观主义原则,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属于《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范畴,在隐名股东怠于消除股权登记不一致的权利外观且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为善意时,隐名股东不能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1.
人民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发出参加诉讼的通知后,第三人是否必须参加诉讼这一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赋予其对与之相关的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参与权,同时由于第三人的参与诉讼和本诉是可分诉,故是否参加诉讼取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意愿更为恰当。对此不宜采用“国家干预原则”,不强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对诉讼成本的影响不大,且不至于导致矛盾判决的发生。  相似文献   

12.
自认作为免证事由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价值。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3条至第9条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第74条作出了修订,对于自认的适用阶段、方式、主体与撤销条件、拟制自认中审判人员的义务、共同诉讼中自认的适用与附限定条件的自认的认定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是自认制度之一大进步。然新规亦存在不足,如自认的适用场域过分扩大、拟制自认的适用阶段与撤销方式未作规定、未建立起诉讼代理人自认的特殊撤销机制等。  相似文献   

13.
现阶段,我国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适用并不尽如人意,程序设计上的粗疏,导致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范围过窄、是否参加诉讼的规定过于任意、进入诉讼后对被告的选择过于僵化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提出对我国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在业已启动的诉讼程序中依法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诉讼第三人,确认诉讼第三人必然会受到本诉的制约,而立法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如何确认只有粗略规定,理论研究也相对薄弱,这与行政审判客观上要求对相关各方利益做出公正裁断的矛盾十分突出。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认,应结合行政实体法运作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外延和司法审查的有限性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变化的可能性,综合判断,区分类型。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的客观要件,其中虚假宣传是其核心,但对虚假宣传没有进一步诠释,导致对虚假宣传理解不一。通过对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类型的解析,界定了虚假广告罪中的“虚假宣传”应是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规制广告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告内容作与事实不符的,足以让一般人陷入错误认识的信息传播活动。  相似文献   

16.
史善芝诉郸城县公安局一案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3款存在的问题,即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主动撤销的行为是否对重作的行为具有约束力,文本的模糊性导致理解歧异。从体系解释而言,该款解释应该适用于法院审判之后。而主动撤销不当行为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内在要求,这种撤销权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下应该是一种独立自主的权力。针对诉讼中存在的滥用主动撤销权的情况,现有的法律赋予了相对人及法院一定的救济及监督权,但对于诉讼外的主动撤销行为仍需以适当方式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7.
民事虚假诉讼不仅侵犯正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我国司法的权威,是目前民事诉讼程序中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然而,当前学界对于民事虚假诉讼的界定众说纷纭,民诉法也仅规定了恶意串通一种类型。且在立法、司法、执法层面上对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定均存在不足之处,使得实务中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程序达到自身不法目的的现象愈演愈烈。因此,本文从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界定出发,针对当前立法、司法、执法层面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以期进一步通过法律规制等手段遏制虚假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8.
《太原大学学报》2014,(2):62-66
我国现阶段对于股东会议瑕疵的法律救济有两种途径:非诉讼救济途径和诉讼救济途径。非诉讼救济途径一般可以通过全体股东同意、决议被撤回、决议被追认等情形被治愈。诉讼途径则可分为决议不存在之诉、决议撤销之诉和决议无效之诉,这是通过依靠国家公共司法权来进行决议瑕疵救济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9.
当前以《学位条例》第十七条为代表的学位撤销法律规定过于概括模糊,成为引发诸多学位撤销争议的深层根源。修订完善《学位条例》中的学位撤销制度,必须厘清学位撤销法律规定的诸多问题:在规制范围上应明确学位撤销法律规定与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规定之界分,确立《学位条例》对学位撤销关键事项统一规定的规范边界;进一步在内涵上明确学位撤销制度相对于学位授予制度的负面限权特质,设置比学位授予制度更严格的独立规定;就内在分类而言,应根据学术性与非学术性学位撤销的不同要求进行分类规定,前者基于学术自主需要仅规定原则性标准,后者则基于权利保障需详细列明标准。在具体内容上,学位撤销法律制度不仅需要注重实体性原则与标准的明确规定,更应全面规定保障被撤销人利益的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20.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被告进行的本诉中的诉讼标的是没有独立的请求权的,他只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可能会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参加到诉讼中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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