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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运动员操守条款记载于运动员聘用合同,体现于体育组织规章中,用以约束运动员可能影响雇主利益以及体育利益之行为的条款或规则。这类条款包括片面保护雇主利益,限制运动员言论自由、职业自由、流动自由,涉嫌侵犯隐私等基本人权,构成对运动员的不公平。这类条款的正当性传统上在于捍卫体育的特殊性这一公共利益,但晚近以来西方开始基于人权法对此类条款效力加以审查,并坚持比例原则。中国长期的"举国体制"导致运动员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在体育职业化发展进程中,应当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构建运动员权利保护机制,加强对不公平操守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2.
欧洲国家对运动员形象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进 《体育学刊》2007,14(7):27-31
欧洲国家尚未将形象权作为单独的权利在立法中加以确认。运动员形象权归属的冲突主要存在于运动员个人与其所在的体育行会之间,从现有解决冲突的实践来看,各国主要采取事前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确定权利归属,这种解决方式的效力只及于协议双方当事人,没有上升到统一立法的高度,对运动员形象权的保护不利。欧洲国家对于运动员形象权的保护模式采取的是人格权保护加个案特殊处理的方式,这种保护远没有体现运动员人格的商业价值,难以有效防止商家的投机行为。  相似文献   

3.
肖像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每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有些较知名运动员无疑是社会公众人物,其形象为社会大众所熟悉,其行为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效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运动员的肖像权的保护就有了一定的特殊性。文章通过对国内一起著名的运动员肖像权诉讼案件的分析,指出了在我国运动员的肖像权应属于个人,集体肖像权也应在今后的立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并提出了在我国运动员维护其肖像权的途径。  相似文献   

4.
道德条款是体育赞助合同与运动员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运动员赛场内外行为保障赞助方与俱乐部利益,有利于提升运动员素质、维护体育行业形象、弘扬体育道德风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体育人才协议中的道德条款对运动员私人生活及合法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其正当性源于合同目的、权利义务均衡性、议价能力、权利性质等因素。但模糊化、标准化的道德条款又可能过度介入运动员私人生活,侵犯运动员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等公民基本权利,需要在契约自由与公民权利之间划定合理界限。缺乏评价标准的道德条款将导致合同的不确定性,对缔约双方及行业发展均产生负面影响,建议借他山之石,通过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梳理总结国外道德条款的产生、发展、制定、执行经验,为完善我国体育人才协议中的道德条款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5.
在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纠纷中,法院跳过体育赛事权利而径行分析体育赛事节目或画面保护模式的通常做法欠妥。明确体育赛事财产权的性质可以使赛事直播在权利基础上正本清源,并统一赛事直播侵权纠纷的司法保护标准。理论上否定体育赛事可版权性的理由并不能统一适用于所有赛事类型。一些具有美感性和艺术性的体育赛事可解释为舞蹈作品或杂技艺术作品,从而获得版权保护。将来的《体育法》修订应当明确规定"体育作品"。非作品性体育赛事应当通过数据财产权加以保护,这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也符合国内产业导向,同时与保护客体的性质相适应。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条款,或者关于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条款得以解决。在《体育法》修订中,我们需要明确规定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采集权、数据传输权、数据使用权、数据处分权和数据收益权。  相似文献   

6.
《体育与科学》2016,(1):24-29
道德条款是体育赞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易生争议。道德条款具有抽象性、多变性、单向性。为了维护赞助方的经济利益及体育名人或运动员的私生活的某些合法权益,道德条款的法律规制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道德条款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其效力也要受到宪法上基本权利、私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道德条款并不主要且不限于合同中的明示约定,也可以是默示条款。赞助方在判断是否违反道德条款的行为时不能滥用合同权利,损害体育名人或运动员利益。道德条款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解除合同、中止合同或惩罚性责任,但皆需受制于比例原则。  相似文献   

7.
胡峰  刘强 《体育学刊》2007,14(7):23-26
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采用民事和行政双轨制保护模式。在对待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态度、发起保护的方式、权利人获得实际利益和保护过程等方面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都存在较大区别。就两种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而言,行政保护在整体上不断强化,奥林匹克权利人更加倾向于使用行政保护而非民事司法保护,我国专利法在设定行政保护制度时就明确了其地位和作用。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看,行政保护在完成其历史使命后应当由更为完善的民事和刑事司法保护形式代替。  相似文献   

8.
在体育法修订过程中,“体育权利”成为最炙手可热的概念.现有研究取得不菲成果,但在方法论上普遍存在缺陷,表现为:不当地套用权利的要素分析方法,导致体育权利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几近失控;过分倚重概括性分析方法,将体育权利与权利要求混为一谈.鉴于莫衷一是的研究现状,《体育法》修订时若贸然将体育权利作为单独条款进行概括性规定,实难保证立法质量.因此,应转变思路,突出体育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性;《体育法》修订应当以体育权利为灵魂,但并非要让权利性条款在数量上占优势,而是需要落实在制度构建中,体现在文本表达上;既做好总则中体育权利的宣示,又应在具体权利立法时转变观念,根据行为而不是权利义务观念进行表述,在法律关系中划定体育权利的边界,为体育权利的实现夯实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9.
文章运用文献资料法、分析法、数理统计法等科研方法对中外艺术体操集体项目优秀运动队的身体难度价值选编进行全面对比分析。结果表明:锦标赛集体前八名运动队在身体难度价值选择上均低于奥运会集体前八名运动队;身体动作难度选编价值集中分布区域、选编水平与奥运会前八名运动队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相似文献   

10.
体育赛事组织者是指组织、策划体育赛事,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个人或组织。传播技术的发展使体育赛事的观众规模迅速扩大,在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让体育赛事组织者面临权利保护的难题。鉴于我国当前无明确保护体育赛事组织者传播权的法律,以往的相关判决中常用体育赛事组织的章程证明体育赛事组织者对其体育赛事享有传播权。体育赛事组织的章程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由于赛事传播权属于绝对性权利,而体育赛事组织不具备立法主体资格,其章程规定不能作为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赛事传播权利的法律依据。对比他国采取的保护模式,认为我国可在《体育法》《著作权法》上明确对体育赛事组织者传播权的保护,同时权利人还可借助《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其对体育赛事节目享有的控制权。  相似文献   

11.
桂沁 《体育科研》2019,(4):75-81
针对未经许可利用网络实时转播体育赛事节目的行为,当前司法裁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分析发现: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备受争议,即使直播画面构成作品或录像制品,由于法律本身的制度漏洞,赛事节目制作人和授权播放机构的视听传播利益仍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认为:一方面应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这一契机,进一步整合著作权和录像制作者权的权能构造,扩张广播组织权使之能延伸至互联网领域,从而给予体育赛事节目更全面的保护;另一方面,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为赛事组织者创设“赛事利用权”这一可自由流转的财产权利,从而保障作为权利受让人的制播机构能够基于这一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2.
随着时代进步,法律体系的不断地完善,我国逐渐在法学重点研究课题中引入了公民体育权利这个研究课题。在国际上,公民体育权利也只是近几十年才开始提出的。所以关于公民体育权利的保障以及执行力度的研究还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与完善。在我国《宪法》和《体育法》中,对于公民体育权利未作详细的规定。公民体育权利是一项推进社会公平权、文化权以及经济权等等以公民身体健康为基础的权利。体育权利主要体现为法律法规中的人权,其延伸的含义却不能包含在人权之内,所以应当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与制度,对公民的体育权利以及与体育有关的权益予以更全面的保障。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以独创性低为由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这实际上将独创性较低的思想表达作为了邻接权的客体。从制度产生的根源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邻接权的保护对象应为现有内容的传播。在著作权法中规定邻接权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独创性低的思想表达,而在于保护传播者对作品的传播利益。判断某一内容是否属于邻接权客体,不应当根据其独创性的高低或有无,而应当看其是否属于对现有内容的传播。体育赛事节目本质上属于对体育赛事现场实况的传播,以此为由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显然更符合邻接权制度的一般原理。  相似文献   

14.
体育竞赛与版权保护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申立 《体育学刊》2005,12(2):13-16
版权或称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一个分支.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保护的范围作了规定,也列出了一些限制性条款.体育领域中的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些则不能.这个问题解决得如何体现了我国体育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认为体育竞赛项目以及体育竞赛中技战术不适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即作品,不保护其内容.  相似文献   

15.
体育教师行业作风建设事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事关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当前,由于体育教师行业作风制度的缺失,导致教学质量下降、工作热情丧失、师德师风失范、学术风气衰败等严重现象,违背了学校体育的发展规律。迫切要求建立健全法规制度,规范体育教师的教学行为,提升职业道德素质,并切实保障体育教师的正当权益,关注体育教师的生存与发展。  相似文献   

16.
我国体育赞助工作起步较晚,目前存在短期行为较多,市场开发过多、过乱等问题。赞助企业和体育行政机构、体育赛事组织机构要积极协调、沟通,通过建立赞助目标、诚信市场体系、多维评价体系等方式,将体育赛事的人文理念与赞助商的企业品牌融合在一起,积极有效地实施并实现赞助合作,保障赞助商的合法权益,使体育部门与赞助商的共同利益得到协调有序的发展。更快的使我国体育赞助市场走向一条良性的发展轨道。  相似文献   

17.
现代体育的蓬勃发展似乎与兴奋剂的蔓延呈正相关关系,2016年全球体育界的两件大事即为里约奥运会的举行和俄罗斯兴奋剂事件的持续发酵。虽然目前对于俄罗斯兴奋剂事件尚无定论,但加强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早已是共识,其中,对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的改良实为重要一环。国际体育仲裁院体系下反兴奋剂部门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兴奋剂管控体系的固化模式。针对ADD兴奋剂纠纷一审仲裁机构的定位,ADD仲裁规则》在制度设计上予以了细化,同时强化了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双元追求,扩充了程序扶助制度以保障弱势当事人之正当权益。虽然《ADD仲裁规则》依然对严格责任规则采固守之态,但我国可辅以比例原则予以妥适适用。在制度构建上,我国应突破兴奋剂仲裁程序的固有路径,从多维度保障运动员的正当权益,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相似文献   

18.
奥运隐性营销行为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主体知识产权、奥运会赞助商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知情权,淡化了奥运会蕴含的商业价值,影响了奥运会开发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传统补偿性赔偿无法弥补奥运隐性营销行为造成的损害。我们应当借鉴美、英、加、澳等国奥运隐性营销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经验,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增加惩罚性赔偿相关条款,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对奥运隐性营销行为进行必要的立法规制,为成功举办2020年冬奥会、提升我国体育大国形象、繁荣奥运经济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9.
奥运隐性营销行为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主体知识产权、奥运会赞助商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知情权,淡化了奥运会蕴含的商业价值,影响了奥运会开发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传统补偿性赔偿无法弥补奥运隐性营销行为造成的损害。我们应当借鉴美、英、加、澳等国奥运隐性营销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经验,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增加惩罚性赔偿相关条款,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对奥运隐性营销行为进行必要的立法规制,为成功举办2020年冬奥会、提升我国体育大国形象、繁荣奥运经济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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