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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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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撤销学位条件的规定存在不统一、不明确,撤销标准宽严不一的问题。学位授予不同于行政许可,在设定学位撤销条件时应考虑不同学位授予条件之间的重要性差异,遵循比例原则。认为设定学位撤销条件,在立法形式上应当在《学位条例》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撤销学位的情形,限制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撤销的条件;在立法内容上应当以三种情形为限:严重违反政治原则、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的行为,必修课考试和学位论文中的舞弊作伪行为,在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中的舞弊作伪行为等。  相似文献   

2.
撤销学位行为的性质是对授益行为的撤销,因此其行使应当受到法律约束。基于学术不端撤销学位行为的法律约束主要包括三方面:原因约束、事实关联性约束与正当程序约束。其中原因约束方面要求只有基于学术不端才能启动撤销学位程序;事实关联性约束要求只有构成学位申请条件的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才构成撤销学位的充分证据;正当程序约束要求撤销学位权的行使应当由适格主体行使,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申辩、知情权。《学位条例》对学位撤销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在未来《学位条例》的修订中,应当明确撤销学位的具体条件、事项和程序,使学位撤销制度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3.
学位制度是评价学术水平的客观标准,为选拔和使用人才提供学术能力等各方面的依据。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制度条例》,为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的学位制度可能已不能够完全适应社会对人才培养制度和学位授予的需求,主要存在学位层级过于单一、学位过渡缺乏灵活性和学位授予条件模糊不清等问题。文章借鉴西方学位制度的经验,提出增设副学士学位、增设专家学位、量化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等建议。  相似文献   

4.
198 0年 2月 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 ,1981年 5月 2 2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 ,1998年 6月 18日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是关于我国学位制度的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三个法律文件或开启了新中国的学位制度 ,或规范了申请、答辩、审批等学位授予程序 ,或保证了学位授予工作的健康发展 ,它们所起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相似文献   

5.
学位撤销是学校为了保证学位制度的顺利运行而对于学位授予行为的纠错,其实质是行政许可的撤销。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高校行使学位撤销权存在实体和程序上的漏洞,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无法有效介入。为此,我国需要在制度上明确学位撤销权的实体与程序规定,确定混合过错下过失相抵的责任分配机制,构建学位撤销权限制与事后救济等信赖利益保障制度等来完善我国当前的学位撤销制度,促进高校教育的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6.
现代社会不仅要意识到法律程序的一般意义,还要明确正当法律程序对学位制度的特殊价值,是实现学位制度目的的保障。我国的学位条例修改应该将正当程序作为学位制度的基本原则,明确学位正当程序的核心标准,进而构建具体的学位程序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王晓强 《复旦教育论坛》2022,20(3):28-34,43
如何对高校学位授予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成为学生、高校、法院三方关注的核心问题,分别对应学位获得权的最终实现、学位授予标准的内在逻辑、司法裁判的去形式化。借助我国各级法院公开的134例学位授予案件进行类型化观察,不授予学位行为是纠纷的主要类型,其他学位授予行为则被忽略,法院此种简单化、形式化审查模式逐渐使学位授予行为脱逸法律规制。为实现高校自治权与学位获得权的平衡,学位授予行为需遵循相对性法律保留,将侵益性学位授予行为、羁束性学位授予行为(含内部羁束性学位授予行为)及义务性学位授予程序纳入保留范围;还需构建多元法律规制体系,明确暂缓授予学位与先行授予学位的适用情形;此外,还要明确学位授予与学位撤销制度间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是由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确立的,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曾功不可没。但是,现行的评审制度未能有效地对学术进行甄别和水平鉴定,科学合理的评审程序和有效的学位争议解决渠道尚没有建立。可见,学位制度的改革已经提上议事日程。本文在分析现行《学位条例》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制定《学位法》的一些建议:一是应明确高校和国家在学位授予制度方面的关系;二是应明确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学位授予关系;三是应明确学生权益的救济途径及其衔接。  相似文献   

9.
作为承载知识和科研创新的载体,学位论文需要“公开发表”是由其公共属性决定的。但必须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表”仅仅指纸质版学位论文在学位授予单位的图书馆等特定场所公开,并不包括学位论文在公开网络上传播。进入数字化时代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允许学位授予单位以数字化形式将学位论文保存在图书馆,但仅对本馆内的读者开放,图书馆以外的人群无权在开放网络中获得数字化的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与学位论文作者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学位论文不是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因此,学位授予单位不享有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0.
学位授予的非学术标准包括以积极条件为导向的政治要求与道德要求,和以消极条件为导向的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与学术不端等禁止性要求,与学术标准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认为我国关于非学术标准的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且实体性与程序性规范缺失,导致高校自主设定非学术标准面临合法性与合理性危机。《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实体与程序层面对《学位条例》进行了扩充,存在诸多亮点,但关于非学术标准的具体规定还存在模糊性。指出《学位法》应当根据非学术标准的分类进行重构,以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保证非学术标准的自主权设定符合法律优先原则,内容设定遵循比例原则,程序设定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同时对非学术标准的地位、设定标准、设定权限、设定内容、审查监督程序等方面进行扩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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