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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取得时效的概念及由来   取得时效是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是取得物权的方式之一,取得时效起源于罗马法.最初,取得时效制度是在公有制过渡到私有制时,为了调节财产所有人和需要人之间的矛盾,以使物尽其用.……  相似文献   

2.
论取得时效制度的经济根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人类社会古代取得时效制度产生的原因来看,取得时效是统治阶级用来鼓励人们充分使用他人的废弃物,以达物尽其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的一项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农村存在的抛荒土地现象是取得时效赖以产生的经济根源。市场经济的秉性要求合符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取得时效制度为微观经济主体提供了一个自发配置资源的自动机械,通过这个机械,闲置的财产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配置到需要它的人手中,以达“物尽其用,财尽其效”,这正是市场配置资源规律,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基础,我国个人财产的取得时效应该在民事立法中率先确立。  相似文献   

3.
所有权     
所有权是“财产所有权”的简称。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 (财产 )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 ,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最具有重要地位的物权 ,又是唯一完全的物权 ,它具有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 ,以此同其他物权以及债权、知识产权等相区别。所有权的取得、转移与行使 ,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并不得违迫社会道德准则。传统上将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这一区分在法律上仍有重要意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 ,按所有制的性质与主体的不同 ,分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个体劳动者所有权…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民法上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予人,在将其不法占有的他人的财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相似文献   

5.
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作为当代民法上一项重要制度,是在日尔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的基础上又吸纳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在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和交易秩序整体保护高于个人权利保护的法律理念.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取得的方式须通过交易,有偿获得;无权处分人对于其非法转让财产的占有,须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善意取得的后果,是原所有人丧失了对动产的一切权利,善意受让人成为动产新的主人.  相似文献   

6.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财产所有权在民法中占有极为重要地位,是一种很重要的民事权利,可以说它是民法的核心。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所有权的具体权能。以马克思在其经典著作中曾在两种意义上使用“所有权”:一是作为经济形态的所有权。一是作为法律形态的所有权。既然财产所有权是民法学上规定的一种民事权利,这里讲的所有权,当然是法律形态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7.
从对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可见:在存在动产善意取得、先占以及对遗失物拾得物的占有取得等诸项制度的情况下,动产时效取得仍有其适用的逻辑空间;以不动产登记为核心的现代财产登记制度亦不能取代取得时效的适用价值;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符合立法的效率原则.设计取得时效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规范取得时效构成要件.准确界定时效完成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协调取得时效与财产登记制度、取得时效与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之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善意取得是一种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善意取得与取得时效不同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9.
占有概念与物权制度密不可分。占有制度的发展,反映了占有与所有权分离的历史过程,占有具有三大功能:权利推定功能、权利取得功能、权利保护功能。中国应该构建所有权、占有与占有权、他物权三权鼎立的物权法格局。  相似文献   

10.
一、无权处分行为的含义无权处分行为是指行为人未取得权利人允许又无法律上的依据而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民事行为.其基本特征是:(一)无权处分行为的主体欠缺行为能力即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处分了属于他人的财产权利,但又无法律依据.行为主体是以自己名义处分该财产的权利,而不是以他人名义.若是以他人名义,则应由代理制度调整.就无权处分行为人与财产权利的关系而言,其权利是不完整的或欠缺的.具体包括如下情形:1、全部权利属于第三人,例如物之买卖,其所有权非属出卖人所有,而为第三人所有;又权利之买卖,该权利完全属于第二人.2、权利一部分属于第三人,例如物或权利之买卖,其所有权或该权利为出卖人与第三人共有.3、权利受第三人权利之限制.如物之买卖权利虽属于出卖人,但其上附有第三人的权利.如抵押人擅自转让其已作抵押的财产,出质人擅自转让其出质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处分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又无合法的依据,是无权处分行为的最本质的特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笔者才赞同李开国教授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第三人受让财产时应出于善意,并以取得谊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受让人有偿受让财产;转让人系合法占有人;转让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2.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索的法律制度。文章从善意取得的要件,善意取得制度中略存争议的几个问题及善意取得在制度与法律上与其他善意保护制度的区别几方面加以论述。关于赃物是否善意取得,文章赞同有条件地对赃物实行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3.
地上权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地上权是指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占有使用他人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权利人在行使土地的占有、使用权、权利处分权和投资回收权三项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支付地租及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地上权可因设定、转让、继承、法律直接规定及取得时效等原因而发生移转。我国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时,应当确立地上权这一物权形式。  相似文献   

14.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确定产权及产权关系时指出。从法律上确定产权的概念应该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前者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后者指所有权部分权能与所有人分离情况下,非完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一定程度上依法享有收益或处分的权利。这主要包括:经  相似文献   

15.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权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将该 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该财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其转让的财产, 即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 取得制度,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权已成为必然的选择。  相似文献   

16.
本文首次提出“作品所有权”这一概念及其界说,认为作者对作品有控制即占有的权利,作品所有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作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概括为作品所有权有助于规范法律术语。并探讨了作品所有权与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联系,揭示了这两种所有权客体不同、存续时间不同、取得与消灭的原因及其方式有所不同、实现途径不同、限制和法律保护不同。  相似文献   

17.
本文首次提出“作品所有权”这一概念及其界说,认为作者对作品有控制即占有的权利,作品所有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作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概括为作品所有权有助于规范法律术语。并探讨了作品所有权与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联系,揭示了这两种所有权客体不同、存续时间不同、取得与消灭的原因及其方式有所不同、实现途径不同、限制和法律保护不同。  相似文献   

18.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中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只散见于司法解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理论探讨,提出善意取得制度由6个要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要件;第三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具有善意;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相似文献   

19.
不典型地役权是罗马人创设的一种并非为需役地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上自然资源的权利.近现代各国民法中继续将这种权利与普通的人役权或地役权相区别,充分体现了自然资源使用权所具有的公私权利兼具的双重属性,也满足了对自然资源使用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制度要求.我国<物权法>虽然将自然资源使用权列入用益权范畴,但忽略了该权利的特殊性,使行政许可制度丧失了法律基础.为了实现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双重价值,应将自然资源使用权规定为特殊物权.  相似文献   

20.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由经济生活塑造而成的善意取得制度,源起于古代日耳曼法中的手护手原则,历经了由古代,中世纪而近代乃至现代的漫长岁月,其制度创造、判例、学说屡经变迁,在诸多市场经济国家确立起来,发挥着保障流通安全的功能。然而,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并且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亦存不同见解。1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界定传统的善意取得概念,将标的物限定为动产,一般表述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本文描述的不动产善意取得,是将善意取得的标的扩张到不动产领域,包括诸如船舶、车辆、飞行器等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但此处的不动产不包括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我国因国情所限,尚未建立起健全的不动产登记体系。那些未予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我们讨论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范围,至于其能否准用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要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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