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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有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是职业足球领域的常见问题,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通过解决这类争议,逐渐形成了职业足球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独特法理。对职业足球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CAS法理进行研究,指出:俱乐部欠薪、侵犯运动员人格权可构成球员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重大违约或严重不当行为可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表现不佳或伤病难以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CAS已形成评判这些事由是否构成正当理由的相应标准。为维护合同稳定,CAS法理强调有约必守原则,突出诚信原则,保护运动员的人格权。分析涉及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CAS判例,认为:CAS可能的中国当事方应加强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充分学习和了解国际规则和CAS法理;中国足球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不足,急需加强法治化建设。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国内频发的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合同违约纠纷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许多国内俱乐部在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中败诉 或赔偿,巴里奥斯案是国内俱乐部第1次在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中获胜并得到高额赔偿的案件。通过巴里奥斯案对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所涉 及的争议管辖、法律适用、赔偿及裁决的执行等问题进行分析,国际足球职业球员合同违约纠纷受国际足联或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国际足联、国际 体育仲裁院的相关规则和判例都是处理此类纠纷的重要依据;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国际球员合同违约赔偿计算有明确的规定,也在判例中 形成了一定的计算原则,并阐述了赔偿金额计算的影响因素;职业足球已形成强大的行业体系,一般来说,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决定都能得到 很好的执行。因此,国内的国际足球运动员合同违约纠纷一般向国际足联或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诉,掌握和充分运用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 规则及判例是国内足球俱乐部解决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的关键。赔偿的计算除了需要掌握相关规则及判例外,还要了解赔偿金额的影响因素, 对于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决定在国内的执行则无须疑虑。此外,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则,并及时有效地处理纠纷也是国内俱乐部在处理合同 违约争议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3.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规定对于在合同保护期内无正当理由单边解约的当事人以及诱导球员在合同保护期内违约的俱乐部实施体育制裁。通过案例分析法得出,国际足联在实践中对于诱导球员违约的俱乐部,无论球员违约时间是否在合同保护期内,都将处以体育制裁。这一做法虽与当前规则有所冲突,但它有效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因此,《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17条第4款应当予以修改。我国足球实施联赛职业化以来,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要实现中国足球与国际足球的接轨,俱乐部和球员必须一方面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遵守《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4.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以下简称RSTP规则)第15条规定,职业球员可以通过主张体育性正当理由来单边解除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通过与RSTP规则第14条规定的正当理由这一概念进行比较,并从国际足联公布的实践案例进行实证考察,对体育性正当理由进行全面分析。结合我国职业足球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现状,提出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不能用《劳动合同法》生搬硬套,而应根据其行业规则灵活运用,并建议我国引入体育性正当理由这一规定,但应在国际足联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5.
吴炜 《体育科研》2012,33(6):28-31-35
擅要:国际足坛每年发生大量的球员合同纠纷。近年来,随着中国足球整体环境的改善,多家俱乐部加大投入,引进高水平外援,大大提升了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水平。但与此同时,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中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也不断升级。球员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中国的劳动合同争议有专门的管辖机关,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可上诉至法院,适用的法律为中国的《劳动合同法》。而在足球领域,球员工作合同纠纷是由国家足协、国际足联乃至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管辖,适用的规则为国家足协或国际足联相关规则。因此,当球员合同纠纷发生在中国职业联赛中时,如何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及国际足联关于足球行业的内部规定,选择恰当的纠纷管辖机构,是实践和理论中一个具有挑战性且意义深远的课题。文章结合笔者在处理这些足球运动员合同纠纷过程中积累的实务经验,分析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中不同类型的球员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权,以保护中国职业联赛中球员及俱乐部的利益,促进中国足球与国际足球在法律制度层面上的融合与接轨。  相似文献   

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背景下,足球伤害法律适用出现了新发展,对足球治理带来新挑战和新影响。就足球伤害的侵权归责原则而言,过去广为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不再适用,这将极大地增强社会足球和校园足球活动参加者、组织者的信心。《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文体活动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对于足球运动参加者明确足球伤害法律适用规则提出了新要求。在三阶层的体育伤害侵权构造下,足球伤害的法律适用将从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层次递次考量。其中,对于作为违法阻却要件的自甘风险规则认定和作为有责性组成部分的重大过失认定将成为《民法典》时代足球伤害法律适用的核心议题。  相似文献   

7.
作为欧足联财政公平政策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无逾期应付账款规则在实施过程中不时引发各种法律上的争议,被受到处罚的俱乐部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庭重申,对应付账款“逾期”的认定必须遵循有关规则所载明的截止期而且延期付款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争议例外”条款有可能被俱乐部恶意利用以规避处罚,必须结合有关案情和俱乐部的行为进行细致的法律分析才能确定该条款能否得到适用;“不可抗力”的发生是小概率事件,对俱乐部的“不可抗力”抗辩的解释和适用必须非常严格。不过,CAS仲裁庭在裁判俱乐部的披露义务的问题上存在自相矛盾之处,难以令人信服。中国足协应在对欧足联无逾期应付账款规则的借鉴的基础上充分总结和吸收CAS裁决的经验教训,一方面不断完善自己的无逾期应付账款规则,另一方面注重规则文本在具体适用中的合理解释,促进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健康发展和治理水平的提升。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国际体育仲裁违约合同造成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提出没有固定的规则可以适用所有的案例,唯一确定的是所谓的"积极利益"或"预期利益"原则。因此,裁定方确定赔偿金是以假设违约未发生,受害方应当获得利益大小为标准。任何人都不应当试图创设一个固定规则,因为尝试创设规则是不明智的,它将导致裁定方因固定规则被迫以某种方式裁定,并不能实现双方当事人及体育领域所追求的公正、合理的结果。文章认为由裁定方在考虑到所有情形的前提以积极利益原则为首要原则确定最合适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9.
运用文献资料法和案例分析法对目前国际体育仲裁中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的约定解除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职业球员工作合同中约定解除争议的解决提供帮助。研究表明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的约定解除存在特殊性,因此存在允许当事人预先设置合同解除条件的可能。根据相关的国际体育仲裁实践,只要没有造成合同条件的严重失衡,能够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合理,此类条款的效力在个案审理当中就会得到认可。此种法律适用理念上的差异极易与我国劳动立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发生法律适用层面上的冲突,故有必要正视以《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为代表的足球行业规则背后的特别需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应对我国职业球员工作合同中的约定解除争议。  相似文献   

10.
生物识别信息不同于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具有个体唯一性和不可变更性等特征。国际足球联合会已批准并推广使用可穿戴技术,通过可穿戴设备收集足球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以提升足球运动水平。从美国实践看,足球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的不当处理可能侵犯其隐私权、形象权和合同利益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将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保护范畴。为此,急需厘清足球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的界限与例外情形,明确同意规则的范围与表达形式,细化足球运动员知情权、决定权、可携带权与删除权的实施规则,在行业规范中增加足球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条款,并开展专项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11.
教练员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但属于具有体育行业特殊性的劳动合同。国际体育仲裁院通过其裁判实践,确立了各国普遍承认的、符合体育行业规律的教练员合同规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教练员,都不能预告解除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仅在一方当事人违约,且构成解约正当理由时,另一方当事人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大量裁决实践已经确认了构成解约正当理由的若干事实类型。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他方解除合同,或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损害。损害赔偿范围等于未履行完毕合同期限的工资总和。裁判实践还确认了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权利。国际体育仲裁院确立的规则与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不一致,尤其是涉及合同解除及劳动者倾斜保护的规定。裁判规则不仅可以作为我国涉外教练员合同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还可以为我国构建符合体育行业规律的教练员合同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目前学界对《欧洲人权公约》(ECHR)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关系研究,主要从ECHR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程序、CAS案件实体问题的适用两个方面展开。除了ECHR第6.1条对CAS仲裁程序具有直接横向效力这一已为实践支持的结论外,学界对ECHR的刑事程序性条款和实体性人权条款在CAS仲裁中的适用效力,仍存在争议。虽然否定其效力者解释了当前实践的合理性,但是支持其效力者的论述更有说服力,他们通过分析体育纪律处罚的准刑事性、体育仲裁的强制性和体育组织规则与人权保护的冲突,呼吁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以合体系的方式统一直接适用ECHR相关条款,并建议改革CAS内部机制。既有研究为未来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未来研究可以补充国际法视角:联结ECHR与国际人权法,丰富CAS仲裁的法源;结合传统法理学和新兴国际法学理论,加强规范研究;从不同主体、具体条款着手探索ECHR在CAS仲裁中的适用,以及CAS仲裁对ECHR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足球协会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分析英国、德国足球运动员纠纷案例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结合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合同型和技术型纠纷等领域的实践,从纠纷性质、法律适用以及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认为:目前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与相应的监督和审查,内部仲裁、外部仲裁、调解与诉讼之间衔接不畅。基于中国职业足球现状和《体育法(修改草案)》,提出根据不同类型纠纷建立相应解决机制,并建立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完善程序衔接整合:(1)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纠纷,双方适用普通仲裁程序;(2)技术型和管理型纠纷由足球协会内部仲裁庭裁决;(3)运动员的纪律处罚以及不服内部仲裁的纠纷,在穷尽足球协会的内部救济后适用上诉仲裁程序;(4)运动员与赞助商的合同纠纷,在确定违约或侵权的合同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独立体育仲裁机构提起普通仲裁。  相似文献   

14.
李智 《湖北体育科技》2009,28(5):508-510
运用国际法及案例研究的方法,分析 一事不再理原则如何在国际体育仲裁中得到适用。在国际体育仲裁中,仲裁规则并没有对裁决效力如何及于利害关系第三方做出规定,使得利害关系第三方另行提起仲裁的问题十分突出。由于体育争端的类型特征及仲裁管辖权取得与行使的特殊性,运用传统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标准对后续仲裁是否构成"一事"进行判别,有失偏颇。仲裁庭可以在告知第三方程序、仲裁原因及事实理由审查、衡量裁决结果的影响度等方面进行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以期"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国际体育仲裁中得到调适。  相似文献   

15.
2019年1月1日,国际体育仲裁院新设立了兴奋剂仲裁部门,并正式开始运作。该机构是顺应世界体育领域反兴奋剂机制改革的产物,根据国际体育组织授权,其可以行使从兴奋剂违规认定到处罚的全部权力。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专门制定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部门仲裁规则》,作为兴奋剂仲裁庭的程序规则,该规则考虑了兴奋剂纠纷的特点,设置了一些特殊仲裁制度,比如建立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庭类型,重视专家证人作用,公开开庭,仲裁裁决书强制性公开。仲裁程序优化了国际体育兴奋剂违规处理流程,但本质上并没有扩充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权力。中国应该积极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判例,应对这一改革。  相似文献   

16.
论述了瑞士联邦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一般规定,从撤销或维持CAS裁决的案例等方面,论述了从瑞士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对CAS的影响。以中国、美国、德国等的案例为例,论述了《纽约公约》缔约国对CAS之裁决的司法审查概况。许多CAS仲裁员有丰富的学术背景并接受了较多的仲裁任命。但是,我国乃至亚洲的仲裁员在CAS仲裁员中的比例极低,这是我国体育界和法律界都需要重视的问题,也是CAS要考虑的平衡仲裁员的地域分布问题。"公共政策"没有明确的定义,使得对相关案例裁决的结果难以准确预判。《纽约公约》缔约国众多,难以统一法律规定。作为对CAS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最频繁的国家,瑞士有必要对"公共政策"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基于反兴奋剂的严格责任原则,一些无辜的运动员受到了处罚。对于运动员特别是职业运动员来说,这无疑将影响到他们的生计。国际反兴奋剂机构、CAS和包括瑞士在内的国家立法机关都应该考虑改进严格责任规则,严惩兴奋剂事件中的肇事者,豁免对无辜受害者的处罚。  相似文献   

17.
论述了瑞士联邦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一般规定,从撤销或维持CAS裁决的案例等方面,论述了从瑞士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对CAS的影响。以中国、美国、德国等的案例为例,论述了《纽约公约》缔约国对CAS之裁决的司法审查概况。许多CAS仲裁员有丰富的学术背景并接受了较多的仲裁任命。但是,我国乃至亚洲的仲裁员在CAS仲裁员中的比例极低,这是我国体育界和法律界都需要重视的问题,也是CAS要考虑的平衡仲裁员的地域分布问题。"公共政策"没有明确的定义,使得对相关案例裁决的结果难以准确预判。《纽约公约》缔约国众多,难以统一法律规定。作为对CAS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最频繁的国家,瑞士有必要对"公共政策"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基于反兴奋剂的严格责任原则,一些无辜的运动员受到了处罚。对于运动员特别是职业运动员来说,这无疑将影响到他们的生计。国际反兴奋剂机构、CAS和包括瑞士在内的国家立法机关都应该考虑改进严格责任规则,严惩兴奋剂事件中的肇事者,豁免对无辜受害者的处罚。  相似文献   

18.
Hui Liu 《国际体育史杂志》2017,34(17-18):1950-1963
Abstract

In 1994, a wave of professionalization began to sweep over Chinese football, beginning a new chapter in China’s sporting development. There have been some gratifying achievements in the past 23 years; meanwhile, some problems have been exposed and should not be ignored. The most prominent are football fraud, unfair refereeing and corruption, and as such the regulation of professional football has become an increasingly pressing issue. Through literature review and logical analysis, this research starts with a discussion of football fraud, unfair refereeing, and corrupt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football professionalization, then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ese problems,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for the future regulation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professional football, through learning from the lessons of some developed countries. It is believed that establishing sound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independent sports arbitration organizations, taking strict scrutiny and severe punishment measures, improving accuracy and authority in football rulings, as well as cultivating and reinforcing awareness of rule of law, are the way forward for Chinese professional football. This research also maps out a vision for the future of Chinese professional football: non-political associations, systematic football legislation, independent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s, and professional practitioners.  相似文献   

19.
一般法律原则是解释法律适用的重要工具.在国际领域,一般法律原则的存在保证了判断的一致性与法律执行的一致性与效率性.为加强国际体育仲裁院作用,一般法律原则适用是体育界一直努力的部分.文章结合一般法律原则的种类,对国际体育活动及全球体育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进行阐释和分析.认为国际体育仲裁院虽不能为新兴“全球体育法”提供合法基础,但加强“非种族的”法律秩序,这是一般法律原则下形成的全球体育法,成为全球体育法和国际体育法框架下的“体育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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