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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专利法》第24条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况,其中第(三)项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即这种情况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所说的六个月期限,在专利法理论中被称为新颖性宽限期。专利制度的宗旨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违背申请人的意愿导致其发明创造公开,侵害了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正当权利,因而有必要在《专利法》中设置上述新颖性宽限期的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2.
我国《专利法》规定在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发明创造内容的,该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如果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提交专利申请并导致发明创造内容公开的,申请人是否仍然可以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呢?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本文结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案例,就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提出专利申请并导致发明创造内容公开是否适用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形。本文从公开的时间等几方面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进行了解释,介绍了获得新颖性宽限期所需履行的手续,并对宽限期的效力进行了说明,最后给出自己的一点思考。  相似文献   

4.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三种情形,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对专利申请人给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5.
我国专利法第24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所说的六个月期限,称为宽限期。而该规定情形中的“他人”在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中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实际案例中对“他人”的界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而国际上对新颖性宽限期中相应公开主体的认定也不尽相同。但是对于“他人”的界定会影响发明创造内容的公开是否属于专利法第24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进而影响申请人是否能获得专利权,同时影响社会公众是否有权自由使用该专利技术。因此,为了合理、清楚地确定“他人”的概念,本文对专利法中的“他人”进行了分析和思考,旨在对“他人”进行合理的界定。  相似文献   

6.
众所周知,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是以申请日(优先权日)为准,凡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前已经公开的发明创造,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不能再取得专利权,这是专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发明创造的其他所有人因某些正当原因在申请日前将其发明创造公开,或者第三人以合法或者不合法手段从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发明创造的其他所有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不经其同意而在申请日前将其公开,如果一律按照上述原则认为已经丧失了新颖性,对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发明创造的其他所有人来说就是不公正的,对科技交流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基于此,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宽限期做了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7.
本文通过对现行专利法对于分案申请的相关规定、我国分案制度立法的发展以及与分案申请相关的优先权、生物保藏及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等一些特殊情形等的立法本意进行了分析,以期能够对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分案申请审查中的疑难问题和完善我国分案制度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8.
专利权的保护水平主要由一国的立法价值选择所决定。我国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宽限期制度,与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无法充分协调,导致宽限期制度有被架空之虞。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将"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解释为一种类似优先权的制度,以解决宽限期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冲突,明显超出了文义解释的范围,并不是圆满的制度路径。从美国专利法出发,限制现有技术的含义范围、先用权的权利来源,探索出一条较为合理的解释路径。  相似文献   

9.
近期,美国和日本分别对其专利法进行了修改,两国均对新颖性宽限期的保护层次进行了重点调整,在此背景下,本文针对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宽限期规定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对我国现行的宽限期规定进行了分析和思考。  相似文献   

10.
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这一原则,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状态说",即在同一时间段,针对一项发明创造,如果不存在两个以上的有效专利权,就不认为是重复授权;另一个是"行为说",即针对一项发明创造只能做出一次授权行为,一次以上的授权行为则应被视为重复授权。本文在理解专利法第9条规定立法本意的基础上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做出了初步的分析,指出了实务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和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11.
在初审审查中,申请文件存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缺陷时,申请人常采用补交附图对申请日重新确定的修改方式。与普通申请不同,对于同一日提出同样发明创造的"同日申请",单独对其中一件申请进行上述修改会对另一件申请产生严重的实质性影响,例如新颖性的破坏、抵触申请的产生等,从而制约授权的前景。本文通过分析"同日申请"的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克服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缺陷时出现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为代理人或申请人在选择申请策略或修改策略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101(3):83-83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是2000年第二次专利法修改时引入的,是为了解决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法律稳定性不强的问题。根据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检索报告仅就专利是否符合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作出评判,不涉及其他的专利授权实质要件。  相似文献   

13.
从比较法上的整体情况来看,宽限期分为广义宽限期和狭义宽限期,前者涵盖外观设计申请日前12个月内设计者本人及从其处得知设计信息的人所做的公开和第三人违反保密协议所做的公开,后者仅包括申请日前6个月内设计者本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在官方指定或承认的展会、展览中的公开及第三人未经权利许可的公开。《外观设计法律和实践——条文草案》第6条用"或者"一词给出了可供选择的两种方案。我国专利法在宽限期的问题上没有区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且在立法上采用的是狭义宽限期,从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场合和宽限期的时限等三个方面规定了宽限期的适用范围。因此,即使我们选择了狭义宽限期的方案,也需要对现行法的其他方面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14.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从立法本意上讲,禁止重复授权是对专利独占性的保护,也是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从专利权人的角度来说,在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可以凭借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实施许可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如果出现重复授权,专利权人的利益就缺乏有效保障.从公众角度来看,专利重复授权意味着不合理地提高了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成本.因此,不得重复授予专利权是有专利制度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5.
为解决快速公开科研成果的需要与专利新颖性原则的矛盾,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应运而生,并被创新型国家所广泛确立。作为产权私有化背景下鼓励传播创新的制度体现,其法律效力强弱影响着宽限期制度乃至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所倡导的价值目标能否良好实现。但该制度的效力本身存在缺陷,即赋予宽限期制度在法定期间内保持新颖性的法律效力并不足以使其新颖性不受损害。为此,借鉴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在宽限期制度内引入专利临时申请以适当增强宽限期制度效力,不仅能够矫正制度缺陷,而且为构建相关冲突利益平衡提供了一种新的现实可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16.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例外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但将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PCT的情况排除在该例外情况之外。针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涉及普通申请和PCT申请的规定的区别,本文从法条修改目的和法条内涵、对申请人的影响及造成区别的原因等方面探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涉及PCT时处理方式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7.
论学会发表与新颖性丧失的例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使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可以排除第三人实施相同的发明创造,回避第三者的重复投资的风险。大学及研究机构的学者、科研人员的成果,在发明创造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学会发表、论文发表又是大学、研究机构的学者、科研人员展示研究成果的优先性、提高声誉、增加交流的重要途径。如何解决学会发表与专利新颖性丧失的矛盾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必须充分理解新颖性丧失的例外的本质和条件,更加合理地应用这一制度,促进学者、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专利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18.
中国专利法第 2 2条第 1款明确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了解、掌握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不仅对专利工作者来说是必须的 ,而且对于一般的科研人员来说也是十分必要的。这可以使科研人员对自己的发明创造正确进行自我评价 ,提高“创造”意识 ,以适应专利制度和技术发展的要求。本文谨就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方法予以讨论 ,以求使读者对此能有一初步的认识。1 .新颖性判断我国专利法第 2 2条第 2款规定 :新颖性 ,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相似文献   

19.
“禁止重复授权”是世界各国专利制度普遍公认的一项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这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我国《专利法》中的体现。现实经济活动证明,重复授权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造成无谓的专利纠纷,使非专利权人变得无所适从。  相似文献   

20.
由欧洲专利局(EP0),以及丹麦、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专利局局长及代表组成的泰根塞专家组即是近年来旨在推动各国专利法协调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和国际合作平台。新颖性宽限期制度被泰根塞专家组确定为各国专利法需要协调的关键议题,由所有泰根塞小组的代表团负责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以填写联合调查问卷,举办区域性会议或公听会的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对新颖性宽限期等制度的意见。本文编译了近年来泰根塞报告中与新颖性宽限期相关的部分内容,并以2014年4月8日公布的"泰根塞使用者咨询最终汇总报告"为主,介绍了泰根塞专家组对美、日、欧等国家/地区关于新颖性宽限期调查的总结和分析,通过比较各国家/地区使用者意见的异同,清楚呈现整个调查结果,为各国家/地区专利制度的协调统一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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