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房地产行业尽管有大量开发企业,但仍然存在较高程度的垄断。因为拥有13亿人口,正处于城市化中期、工业化中期、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当前我国房地产的自住性、自用性需求量非常巨大;政府出让土地的拍卖方式及房屋的不可位移性.决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竞争带有层次性、区域性、不平衡性等特点。为了消除房市中规模性垄断、区域性垄断的消极影响.各地政府应当增强房市透明度,严厉打击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的行为,完善房屋供给预警制度,改进土地出让模式。  相似文献   

2.
当前,我国房市需求发生了放大性畸变。被放大的房市需求推动着大中城市的房价持续高涨,而房价畸高对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严重危害,包括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水平,扩大社会贫富差距,限制与房地产无关的行业的投资及需求,降低城市竞争力,增大国民经济运行的金融风险等方面。为了消除导致房市需求放大的因素,各级政府应当严厉打击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的行为,增强市场透明度,限制投机活动,拓宽投资渠道,控制城市拆迁规模。  相似文献   

3.
一、行业素描 (一)房地产业发展状况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房屋的建设、维修、管理,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划拨、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买卖、租赁、房地产的抵押贷款,以及由此形成的房地产市场.  相似文献   

4.
经济适用房作为政府提供给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是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的必要补克.南昌市在经济适用房的发展过程中,每年都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和土地供应量来保证经济适用房的开发需要,但是在开发 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房屋面积的合适程度以及户型的搭配,真正使国有资金和土地发挥最大功效,并且提高经济适用房的适居性.  相似文献   

5.
一、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的原因1.土地财政和土地垄断供给.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大部分地方政府缺乏可靠而稳定的税收来源,在财权和事权不对称的条件下地方政府承担了财政支出的主要责任,而收入却不足以维持,土地就成为地方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一些地方,政府土地直接税收及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40%,而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同时,历史因素形成的二元土地市场结构和完全垄断的土地供给模式为“土地财政”提供了重要支持.地方政府作为“理性的”垄断供给主体,势必通过制造“地荒”以提高拍卖价格,以此增加财政收入.因此,新“地王”不断产生,土地价格急剧上涨.土地价格的上涨,增加了房地产商品的成本,进而推高了房价.  相似文献   

6.
私人空间     
我国房市虚火未退专家呼吁防止调控成"空调"房地产商:囤积土地"内火"依旧一批房地产上市公司近期披露的年报显示,在国家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的2005年,房地产开发商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加大土地储备力度。虽然一些房地产企业出现了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的情况,但房地产商总体仍然看好房地产市场,认为只要撑过这两年,房地产市场肯定还会再火。不管人们是  相似文献   

7.
本文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郑州市轨道交通对周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定性分析主要结合了微观经济学的供求理论来分析,定量研究采用了特征价格模型来分析各种因素对房屋价格的影响,并且分别研究了地铁站点对房屋价格的空间效应和距离区间分段对房屋价格的影响.由模型一得出的地铁站点对房屋价格的空间效应为:其他条件相同时,房屋价格随着距离地铁站点距离的增大而降低,且显著性很高,但是依本研究界定的变量的单位基础上,地铁站点的空间影响程度不如房屋户型、绿化率、房地产品牌等的影响程度.由模型二得出距离分段对房屋价格效应为:近区、中区、远区对房屋价格的影响程度依次降低.该研究能为广大市民买房时提供一定的价格参考,也能为房地产公司提供一种定价模型,同时也能够为政府对轨道交通沿线的土地开发提供一定的决策依据.  相似文献   

8.
土地增值税是对房地产企业收益影响很大的一个税种,也是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自身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和一些优惠政策,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筹资、开发和收益分配等活动的调整,寻求企业收益和税收负担的最佳配比,从而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本文探讨了土地增值税的几个筹划技巧.  相似文献   

9.
我国电信业的发展伴随着政府规制以及电信业改革的不断演进。政府在电信业从一个典型的完全垄断的行政型企业逐步向竞争性企业演变过程中,分别扮演了垄断的行政计划者、垄断的企业所有者、垄断的市场维护者再到规制性政府。规制性政府的形成促进了电信业开放市场经济下的竞争性与竞争力。  相似文献   

10.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又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本文试图就上述规定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和必需的前期工作因素在闲置土地处置实务工作中的影响及界定做初步的阐述、归纳和探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