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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桂林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4(3):76-77
共同犯罪中存在着犯罪停止形态的问题,对于共犯人的犯罪形态应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和刑法总则中关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规定予以认定。本文重点探讨了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和非实行犯的犯罪未遂、以及犯罪中止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张国轩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1993,(1)
犯罪中止,是刑法典和刑法学的重要内容,它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一样,都属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又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存在本质的区别。由于目前我国在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对犯罪中止都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也亟待解决,所以本文特对这些问题作些探讨,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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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四大具体完成形态之一,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对台湾与大陆关于犯罪未遂的理论深入探讨,加深对犯罪未遂本质认识,以求丰富两地刑法学对此研究成果。 相似文献
5.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9,(3):166-167
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抢夺罪是司法实践中多发性的财产犯罪。基于案例分析,笔者认为实际控制说符合抢夺罪的既遂与未遂犯罪形态区分标准的认定。 相似文献
6.
乔传福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9(2):52-55
教唆未遂涉及到教唆犯和未遂犯两个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第29条第1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存在未遂形态,而对第2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则存有争议。本文拟就教唆未遂的犯罪形态略陈管见,探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含义,指出刑法第29条第2款所存在的缺陷并对该款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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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培才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0(2):46-49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犯罪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犯罪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犯罪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犯罪划分为独立教唆犯罪和共同教唆犯罪的基础之上,且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刑法典有关教唆未遂处罚原则之规定缺乏合理性,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也放纵了犯罪。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对教唆犯罪的未遂形态进行重新界定和阐释。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中的不能犯未遂学说不符合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导致整个刑法理论不协调,对犯罪成立范围认定过于宽泛.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关于不能犯的学说虽然存在问题,却有值得借鉴之处.不能犯未遂成立范围应以法益侵害原则来确定,这既是实现刑法机能的要求,也符合我国新刑法客观主义的立法理念.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未遂的处罚采取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方法。对此中西方刑法处理不同。犯罪未遂只能在对犯罪客体构成实际侵害的前提下才能处以刑罚。犯罪未遂没有对犯罪客体造成实际侵害的应别立罪名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1.
教唆犯的未完成形态即教唆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在比较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规定及刑法学界的通行观点,独立教唆犯有成立预备犯的可能。教唆犯的二重性决定了教唆犯的未遂有时表现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但更多的表现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并不一定要以自动有效地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被教唆者犯罪行为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为必要条件,教唆犯甚至无需采取任何措施也可成立中止犯。 相似文献
12.
王玉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7(1)
轮奸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强奸犯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刑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对于轮奸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在一人奸淫既遂之后,其他同案人员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奸淫成功是否能够单独构成强奸未遂等都存在较大的分歧和争议.因此,对该问题展开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3.
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的一个罪名,目前理论上尚缺乏深入论述,有必要对这一犯罪的手段、犯罪形态及一罪与数罪等问题进行详细探讨;刑法158条规定的“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虽看似十分完善,实则没有存在的实际意义;虚报注册资本罪系结果犯,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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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论独立教唆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郝守才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9(5):32-35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29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上以被教唆是否犯了被教唆之罪为标准,将教唆犯划分为共犯教唆犯与独立教唆犯两类犯罪人,被教唆犯了被教唆之罪,即教唆与被教唆之间形成了共犯关系,此情况的教唆犯称之为共犯教唆犯;被教唆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即教唆与被教唆之间没有形成共犯关系,教唆单独成罪,此情况的教5唆犯称之为独立教唆犯,对独立教唆犯,中外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教唆未遂”,笔认为,此主张不科学,理由在于:从单独犯罪来看,虽然教唆未遂这种独立教唆犯的独立意义不能否认,但是,在共犯教唆犯中,当被教唆犯了被教唆之罪,教唆与被教唆之间具有了共犯关系时,教唆犯就不能独立存在了,即使被教唆得犯而未遂(此情况成立共同犯罪的犯罪未遂),这种共犯关系依然存在,教唆犯仍不能独立存在,它只能与被教唆构成共同犯罪,因此,我们应把共犯教唆犯中的未遂教唆形态即共犯中的犯罪未遂与独立存在的独立教唆犯区别开来,不能将二混为一谈,由于我国立法上在未区分教唆犯不同种类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共犯人的种类之一,在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一节中将其包括,这是导致上述理论将独立教唆犯与共犯教唆犯混为一谈的主要原因,基于完善我国教唆犯罪刑法立法的需要,本重点就独立教唆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处罚大批量民共犯教唆犯的异同以及立法完善措施作了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16.
在法的发展历史上,犯罪故意是对应于犯罪过失而存在的概念。我国古代刑法中表述犯罪故意的概念,主要在于对犯罪事实或犯罪结果的“有意为之”;打击故意犯罪是古代刑法的重点。 相似文献
17.
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确定犯罪实行行为已经开始的标志,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形态的唯一判断方法。因此,对着手的认定是犯罪实行行为的核心问题。传统德日刑法理论关于着手的认定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但是都具有种种缺陷,导致无法科学地认定着手。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于着手含义的理解是正确的,既是主客观相统一,又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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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有无未遂形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本文认为,对于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应从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素入手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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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有无未遂形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本文认为,对于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应从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素入手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