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并行存在的立法背景下,对于专利确权行为的效力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之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属于行政裁决类具体行政行为,其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以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代表的社会公众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权的有效性作为标的,进行行政裁决的行为。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界限而言,应当遵从完全公定力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确定力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共利益本位原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是对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结论的自行执行或者强制实现的法律效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时间性,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力,但是在专利行政诉讼期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相对性。  相似文献   

2.
依职权审查原则是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适用的一条重要原则,随着专利法2008、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和审查指南2010的实行,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其行政职责进一步加强。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讨论该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专利权人可以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用于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但不能用于证明该行政决定合法。专利无效请求人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不予采纳,但用于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程序违法的证据除外。法院对于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应当根据上述规则进行判斷是否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无需进行认定,予以采纳的应当作出认定;不应在末对证据进行认定的情形下,仅以当事人提交了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新证据为由,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新证据重新作出决定。对于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应当参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4.
根据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修改前为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由此而启动的法律程序就叫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简称无效宣告程序。 笔者作为一名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以来,先后接触到了四项无效宣告请求,其中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理了三项。在这四项无效宣告请求中,都是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有三项是由于侵权诉讼引起,另一项是由权属纠纷引起。目前,上述四项无效宣告请求都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  相似文献   

5.
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专利复审委具会对上海家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兴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粉案(以下简称"家化专利无效纠纷案")的再审请求。该行政裁定书对于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则,具有重要的法律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须符合《审查指南》...  相似文献   

6.
申请人作为专利行政审批程序中的行政相对人,在专利申请与审查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启动、维持专利申请;2、缴纳相关费用;3提交相应文件.当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该申请人则成为专利权人,成为专利权的所有者和支配者.因此,对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认定,不仅关系到专利申请与审查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关系到授权后专利权的行...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表明,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可以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存在诉讼中改变行政行为的机制和程序,对于在行政诉讼中发现明显错误的审查决定和人民法院建议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动改变的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都无法启动主动变更程序。这一现象与目前"有效解决纠纷"的司法审判政策不符,也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缩短审查周期的发展目标不符。本文论证了主动改变行政行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同时对其性质、作出时机、启动和制约、流程设置等内容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正>在进行的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焦点与争议内容主要涉及:强化专利行政保护、扩大专利行政机关的职权;引入惩罚性赔偿;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即时生效。尽管中国当前专利保护不力,但强化专利行政保护并非解决问题的正途,扩大专利行政机关的保护职权将弊大于利。为解决"赔偿低"问题,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但同时也需防范其可能催生"专利流氓"等负面影响。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做出后即时生效,但这一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均值得怀疑,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或许是更为可行的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9.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是欧盟负责管理欧共体商标和外观设计的行政机构,其注册商标数量远远大于注册外观设计数量,相应的,商标异议和无效案件数量也大于外观设计无效案件数量。OHIM的商标和外观设计无效案件均有两个审级,第二审级均在申诉委员会。OHIM申诉委员会的地位相当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后者相比,OHIM申诉委员会对于外观设计无效案件的审查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存在很多不同。  相似文献   

10.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行政决定后重新审理的专利无效案件,应当如何审理值得深入探讨。就撤销行政决定后案件的法律定位而言,由于其所针对的诉讼法律关系没有改变,系针对同一无效宣告请求的在原审查基础上的重新审查。就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而言,系由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和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范围所共同决定。对于撤销行政决定后的案件,建议举行口头审理,除非合议组并无裁量权范围。基于上述理解,笔者提出了对审查指南的相关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专利文件修改可以发生在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阶段、实质审查阶段、驳回复审阶段,也可以发生在专利无效宣告审查阶段。只要专利文件修改的内容没有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对于专利文件修改超范围的审查就应当坚持宽容的原则。如果专利文件修改针对的是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专利权授予后因专利文件修改超范围被宣告无效,则未尽到审查职责、造成专利瑕疵的专利行政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1.关于对商标撤销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认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决定依赖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撤销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是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主张及相应证据的认定及处理是否恰当。对于未在商标撤销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由于其不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故一般也不得成为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  相似文献   

13.
《专利审查程序手册》是各国专利机构为规范审查程序制订的行政规章,是审查员审批专利的依据。然而,作为一个行政规章,其中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审查员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表面上不具专利性案件的做法是否合法?相关议题长期以来备受关注。本文中,笔者介绍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一个判例,通过该案中就《专利审查程序手册》规定所作解释与判决,对《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的合法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本文所称的专利行政诉讼专指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无效决定)及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下称复审决定)、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而不包括以国家或地方知识产权局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唯一受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法院,  相似文献   

15.
专利行政审查和司法审理是发明寻求专利保护的前后两个阶段,由于这两个阶段各司其职,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同一项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在行政审查阶段和司法审理阶段所确定的范围有所不同。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以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为切入点,以司法审判案例为桥梁,分析司法审理和专利行政审查中的差异,探寻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标准执行一致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16.
网络是人们检索信息和获取知识的重要渠道,这就必然导致在专利实质审查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网络证据的使用问题。由于网络证据内容的真实性难以保证,时间难以准确确定,证据容易消失,专利实质审查中如何判断网络证据的效力一直是难点和热点问题,本文将通过两个实际案例对网络证据作为现有技术在专利实质审查中的使用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7.
杨为国 《科研管理》2002,23(3):94-98
由于我国的专利法是将三种专利合并地写在同一个法中,由此在专利法中一直存在着一个法律冲突,即对原则上要求三性的专利给予不同的审查制度和审批程序,专利法中的这种处理方式导致了专利法律条的严重冲突,从而也引发了在具体操作中无法解释的行政行为,导致了法律,法律的不严肃,作将其称为“一法两制”的冲突,本论证了专利法中“一法两制”的冲突与矛盾,透析了产生的原因,探讨并提出了解决与协调冲突的办法。  相似文献   

18.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这一规定是专利审查程序中复审程序的法源基础,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对复审程序也作了相应的细化规定。但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要设立专利复审程序,业内对此问题的研究还显缺失,导致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前后说法不一。本文从现实案例出发,对专利复审程序作出较为细致的分析。本文认为,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应符合其设立的初衷,即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属于法律救济,目的是规范审查程序正常进行,纠正审查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由此为申请人提供救济的机会。  相似文献   

19.
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项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经过审查后.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就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启动无效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审查决定)。  相似文献   

20.
周克放  乔永忠 《科研管理》2021,42(10):148-155
专利无效程序对于控制专利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以2008-2017年期间信息通信技术(ICT)领域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为样本,在根据专利有效性进行分组的基础上,分析“维持有效”和“宣告无效”两组专利在6项指标及在无效程序中援引法条的差异。结果显示:技术覆盖范围和引证专利数与专利质量显著负相关,非专利文献引用数与专利质量正相关;专利质量还与技术可专利性及专利文件的撰写和修改具有重要关系,专利可能会因为专利申请和修改过程中的程序和实体等基本问题被宣告无效。因此,评价专利质量时不仅应当重视技术和经济指标,还应对专利申请、授权、无效审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察,特别是专利无效审查时可能涉及到的专利文献内容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