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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主要论证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和合同领域中适用范围。认为,在侵权领域,一般情况下该制度只适用于直接故意的侵权,但对于具有特殊注意义务的人,不能排除在间接故意和重大过失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一般的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对于“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为了逃避债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如欺诈、乘人之危等)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的合同”依然不能排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同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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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艳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49-52
对于环境侵权的责任追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性、归责原则及其承担责任方式的分析,认为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应当坚持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通过区分过错的形态,将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在补偿性的赔偿措施和惩罚性赔偿措施共同作用的基础上,以期实现对人类生存环境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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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恩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1,(2)
从危害后果看,环境侵权与传统的民事侵权相比,其导致的危害后果更严重、范围极广、潜伏时间更长.必须对此种侵权加强制裁,惩罚性赔偿就是手段其中之一,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符合环境侵权的立法趋势,能够达到制裁的目的,最终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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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及其数额的确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蒋宏辉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5,21(5):51-53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它有损害填补与威慑预防功能。对于是否扩大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法律界人士存在着激烈的争议。本文首先分析我国现有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然后提出我国应在产品责任、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民事侵权、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故意犯罪附带民事赔偿等领域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后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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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饱受争议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来说,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意义或许更加重大.毕竟,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如何规范其适用,以发挥最大效用并减少副作用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贯彻适用范围法定原则、适用标准法定原则和赔偿数额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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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丹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21(2):43-48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制度。它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补偿受害人损失的多重功能。与传统的民事赔偿制度相比,惩罚性赔偿因其特有的救济效用而在损害赔偿领域占有一席之地。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民事责任领域的适用不应随意扩张。为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对相关因素加以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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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灿灿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4,(4):158-162
作为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概念,惩罚性赔偿被引入私法领域,是对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一次重大突破。正因如此,在适用此种带有突破性质的制度时就必须持有周密谨慎的态度,要注意该制度与本土实践的衔接,不能直接套用。知识产权应充分体现其作为私权的特点,平等的概念应贯穿于权利行使的过程之中。惩罚性赔偿作为弥补知识产权损害的救济手段,理应以保护知识产权、激发创新活力为价值指向。因此,应当在“预防”目的的引导与约束之下,秉持审慎谦抑、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审慎适用,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可以引入比例原则进行判断,以期实现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之间的协调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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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具有的惩戒功能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和合同法领域得以广泛应用。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于《食品安全法》,发展于《侵权责任法》。就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言,由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使其执行效果与立法目的存在巨大差距。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起到对同类违法行为的遏制作用,必须从立法角度完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严格)责任;修改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变"价款"为"实际损失";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食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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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防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1999,1(2):85-88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着赔偿范围不明确、计算赔偿金 额的标准和方法不完善、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现 行诉讼程序使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等缺陷。笔者 提出应明确赔偿范围,完善赔偿金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建立惩罚性 赔偿制度,建立法定赔偿金制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实行 诉前审查制度等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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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里卿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5(1):27-29
惩罚性赔偿制度广泛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系颇具争议的法律制度之一。随着相关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的蓬勃开展,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成为我国民法学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有鉴于此,认真思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丰富我国的民法理论,完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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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睿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25(4):200-203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为英美法国家所采用的一项制度,但是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五个英美法国家在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上各不相同,尽管都适用于侵权诉讼,但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具体适用范围仍存在分歧.至于惩罚性赔偿在合同领域的适用,除了美国和加拿大之外,其余三个国家都不适用.我国的民法典草案中已经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规定,但是具体的适用范围仍有较大争议,以上各国的规定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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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志钢 《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5,20(1):71-74,78
惩罚性赔偿是民法上的新课题。本文对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功能、特征、构成要件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指出其促进法律实施、为受害人和社会提供救济、消除刑事和民事制度之间的灰色地带等功能;在比较和分析之后给出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提出将惩罚性赔偿额上限与加害人的年收入或营业额挂钩的思路。在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在《民法典》上规定这一制度。本文对于构建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基础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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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中引起争议最多的问题,也是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我国立法后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强的问题。文章就我国现行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进行分析思考,指出其不足。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几点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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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耘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2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公布,引起了一场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热议.针对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质疑.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该领域予以确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即仅限于不法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同时禁止纳入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应当立足于该制度的立法目的进行合理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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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领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然而还存在不足之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过于严格,而赔偿数额又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这将影响此制度的价值。文章探讨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可操作性的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