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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举证责任主要有三种含义 :第一种是客观上的举证责任 ,即当某种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 ,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其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责任 ;第二种是当事人在具体诉讼中为了避免败诉而向法院指出证据 ,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行为责任 ;第三种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 ,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于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民事诉讼法设置举证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院拒绝裁判 ,因为在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下 ,无论是辩论主义还是职权调查主义 ,民事诉讼中均难免不出…  相似文献   

2.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的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不能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则将承担举证不足或伪证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3.
一、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之法理基础“谁主张,谁证明”这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那么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呢?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案件中,原告不必举证,只需表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不需要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则必须对于自己提出的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如果被告提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能证明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1]需要倒置的事实,往往属于原告举证困难而被告比较容易举证的,比如证据距离原告较远、倒置的事实处于被告控制之下等。举证责任倒置是将某些事实的举证…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作为我国三大诉讼之一 ,有着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不同的特点。本文拟从举证责任、提供证据的期限、证据种类形式和法院调取证据等方面就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特殊性进行探讨。一、关于举证责任举证责任 ,是指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主张 ,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加以证明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时 ,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是一般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具有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不同的特殊规定。在刑事诉讼中 ,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诉讼法》第 43…  相似文献   

5.
一、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之法理基础 “谁主张,谁证明”这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那么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呢?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案件中,原告不必举证,只需表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不需要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则必须对于自己提出的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如果被告提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能证明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相似文献   

6.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即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的主张。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明确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败诉。  相似文献   

7.
规定当事人举证是民事、经济诉讼立法的国际惯例。原告有证明自己主张合法、合理的责任和权利,被告有辩驳的权利,“谁主张,谁举证”。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也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行为是一个动态的运作过程,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举证责任也可能发生转移。质证是辨明证据材料真伪、主次的重要途径,因而质证制度是我国民事程序和民事诉讼证据的一项重要制度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定规定,在行政案件中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行政诉讼中设定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既适应于行政诉讼自身的特点,又具有显示的司法意义。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说原告不需要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关紧要。同时,法院仍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相似文献   

9.
<正> 1.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应当由谁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举证责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它最早出现于古代罗马法,罗马法规定:“在诉讼中主张事实的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定无须举证:双方均不能举证时,负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这一原则至今为世界各国所公认。  相似文献   

10.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起的诉讼能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证明责任分配的两难选择;尽管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系侵权人所为,只有侵权人才知道自己取得商业秘密的手段和途径,相对而言,被侵权人举证较难。但这种难度毕竟尚未达到影响商业秘密权利人基本的证明责任的承担。因此,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权利人必须就合法拥有商业秘密、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等方面进行举证。  相似文献   

11.
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使负有证据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逾期举证的情况下回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这促进当事人积极举证,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在举证时限制度问题中,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以及反诉的提出,新证据的界定,申请鉴定等都成为研究的热点。  相似文献   

12.
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将二者罗死在一个“举证责任”概念之下,并从提供证据的立场把握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是难以解决问题的,考察举证责任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两大法系的举证责任理论都承认在举证责任的不同解释中证明责任为其本质,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应为负担,是当案件事实于最后仍真伪不明时,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13.
在行政诉讼中,相对人的任务是提出证据,把当事人引入诉讼程序承担的是提证责任,而被告行政机关则依据法律直接的规定承担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文件举证任务,如若举证不能或不力,则承担败诉后果的法定责任。  相似文献   

14.
在因果关系推定的视域下,原告须先就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初步举证并达到一定程度的盖然性。然后才发生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和证明责任倒置的效果。我国现行法采用的是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规则,证明要件从诉讼伊始就已经完成了分配,损害行为和所受损失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而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则应当自始由被告来承担,故原告对因果关系提出“表面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并非被告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倒置的前提。  相似文献   

15.
在消费品瑕疵案件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瑕疵的事实究竟由哪一方负责证明,关系到当事人的举证成本及诉讼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并没有创设一个举证责任倒置条款,只不过把隐藏在债务不履行说背后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挖掘、宣示了出来。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不管是否为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只要消费者在法定或约定的异议期内主张商品或服务有瑕疵,发生争议的,就应该由经营者证明该商品或服务无瑕疵,并承担证明不了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16.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负担举证责任已成为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有争议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一旦确定由一方当事人负担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证据必须达到何种程度,事实的真伪不明的状态才算被打破?提供证据的负担才能够解除?败诉的危险才不至于从可能转化为现实?这些都取决于对证明标准的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17.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经历了逐步淡化职权主义色彩而吸收当事人主义理念的立法演变,当事人举证能力和提出证据的积极性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也产生了诸如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等问题。故,新《民事诉讼法》又重新寄希望于法院能通过其职权来发挥举证时限制度的作用。之所以出现这种立法反复,是因为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在立法上的调整始终围绕着证据展开,而对于事实主张的明确并没有做出规定,使得当事人证据的收集和交换没有目的性,所以有必要在立法上规定庭前明确事实主张,并辅之以相应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8.
对于妨害举证案件,无论是现行立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都不能很好地解决因对方妨害举证而使自己的主张无法得到证明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有必要加以改进。举证责任的倒置,是对举证责任分担一般原则的例外规定和必要补充,在举证妨害案件中有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相似文献   

19.
举证责任的涵义学术界始终存在分歧。本文以举证责任的法律属性为突破口,阐释举证责任不仅是一种行为责任,更是一种结果责任,强调举证责任是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时,可能承受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裁判。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为举证责任得以有效实现提供了操作标准,而推定制度又为举证责任的承担拓展了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20.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椎,举证责任分配是举证责任的核心。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表见证明、大概推定原则都是在司法实务中以判例的形式确立起来的,旨在当待证事实处于举证困难时,法官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不利益风险所采取的一种证明方法。上述三原则的功能在于把因果关系或过失的提供证据的责任转给医疗机构承担,当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服法官形成确实心证时,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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