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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婚姻登记是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定形式。由于立法未对违反婚姻登记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对婚姻登记瑕疵有不同处理结果。本文以郑松菊诉浙江乐清民政局一案为例,从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性入手,对婚姻登记瑕疵进行了分析,指出只要实体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上存在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后果。  相似文献   

2.
能否以意思瑕疵为由主张撤销协议离婚登记,关系到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公信力及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由于缺乏理性,从而导致了“一夫两妻案”的出现。本文认为协议离婚既涉及公法行为又涉及私法行为,因此在处理协议离婚中的意思瑕疵时不能简单套用民法的意思表示理论。从维护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行为的公信力角度出发,对协议离婚中的意思解释应采表示主义,意思瑕疵不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影响,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时应采表面审查的原则;同时建议拓宽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以实现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均衡。  相似文献   

3.
与内地相比,在结婚概念、婚约制度、婚姻形式、结婚要件、婚姻登记等方面港澳的规定都各具特色。澳门规定了婚约制度,认可事实婚姻;港澳均规定已满16周岁又不足成年年龄的人可在一定条件下缔结婚姻,并在结婚登记中设立了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香港建立了拟结婚制度、临终婚姻制度;澳门则具有从临时批示到最终批示的婚姻登记程序以及紧急结婚制度。这些规定对内地婚姻法的完善均有较大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太原大学学报》2014,(2):62-66
我国现阶段对于股东会议瑕疵的法律救济有两种途径:非诉讼救济途径和诉讼救济途径。非诉讼救济途径一般可以通过全体股东同意、决议被撤回、决议被追认等情形被治愈。诉讼途径则可分为决议不存在之诉、决议撤销之诉和决议无效之诉,这是通过依靠国家公共司法权来进行决议瑕疵救济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5.
说明理由瑕疵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在我国立法中缺乏系统规定,现有的规定亦有悖于法理,亟待在立法上明确说明理由瑕疵与行政行为效力之间的关系。说明理由瑕疵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可以通过瑕疵的不同类型进行区别规定:应该说明理由而未说明的,行政行为无效;实体上说明理由不充分或者错误,可由相对人选择撤销或者补正;程序上说明理由瑕疵,可根据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划分为可以撤销补正或者继续有效。  相似文献   

6.
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明确界定“领事婚姻”的概念,学界各种文献资料中对“领事婚姻”概念表述也不尽一致,整体而言存在两点表述的模糊:第一,就结婚登记的对象而言,并没有明晰“是否结婚当事人双方都为本国公民”还是“仅一方为本国公民”即可?第二,只强调了驻在国法律的许可,并没有明确办理领事婚姻应当依据的法律.作为中国领事保护华侨权益的直接依据,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对领事婚姻有若干规定,但其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并且各双边领事条约之间的规定不尽相同,不足于明确据以确定领事婚姻的法律适用及其主体之权利义务,应从“规范表述明确概念”、“明确适用法律”、“厘定适用法律范围”、“界定驻在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等角度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仅明确了瑕疵登记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但就瑕疵登记婚姻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以及如何处理这种瑕疵的效力并没有给出解决之道。处理结婚登记瑕疵应遵循实质正义观的理念,尊重婚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实在先"的特点,并准确把握结婚登记程序应有的制度定位,实体上以及程序性的婚姻登记瑕疵都应取道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现行法中由民政机关与法院共同主管可撤销的胁迫婚姻的规定应改为由法院单独主管。对于程序上的瑕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通过行政法上的复议程序或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方式不妥,应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补正,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相似文献   

8.
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缺乏法律基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和诉讼时效及判决功能难以适用于确认婚姻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构建确认婚姻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由法院统一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管理大量婚姻纠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畅通诉讼管道,保障当事人权利。  相似文献   

9.
在国外,公司设立瑕疵时,受害人可以通过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我国,却没有与此相关的救济制度,只规定了行政撤销制度。然而,行政撤销只是行政机关对瑕疵设立公司的一种惩治措施,在受害人保护方面所能起到的作用是很有限的。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撤销制度、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分析,探讨适合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时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0.
股东会决议瑕疵从对效力产生的影响方面可分为三类:无效决议、可撤销决议和决议不存在,其中对于决议不存在是否应作为与前两种情况并列的一种分类,学界存在争议,本文论述了其有必要作为单独的一类并进一步分析了其与相似瑕疵决议的区别。在明确分类的基础上,文章分析了决议瑕疵的救济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包括原告、被告的资格,公告、担保、和解制度以及判决的效力等。接下来对我国新公司法中涉及股东会决议瑕疵的内容与旧公司法作了比较,指出其在瑕疵的认定、法律处理与救济方式等方面的完善。最后文章提出了这一领域理论界及实务界尚未达成一致,有待继续探讨的问题,包括撤销权的行使、撤销之诉滥用的防止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该责任以产品瑕疵为基础,买卖关系成立以及产品在交付时具有瑕疵是该责任主要的成立要件;“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是该责任重要的责任形式,我国关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体现在若干法律中,这些规定与美国,日本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总体上是一致的,在责任构成方面的要求是完全一样的。  相似文献   

12.
已被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为公司并获得营业执照后 ,发现存在有设立过程中并未完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公司的情形 ,这种情形被称为公司设立瑕疵。从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的经验看 ,我国公司法应该完善公司设立撤销制度来处理公司设立瑕疵问题。  相似文献   

13.
民政部、外交部于1997年发布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方法》做了明确的规定。办法中规定,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的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并且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欺诈婚姻在司法实践当中广泛存在,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欺诈婚姻没有相应的规定,导致法律中存在缺漏。笔者认为,通过对欺诈婚姻进行相应立法规定,赋予受欺诈人相应救济权利,可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保护无过错善意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股东大会决议制度是按照"资本多数决议"原则将大多数股东的意思上升为公司团体的意思.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现实生活中由于多种原因,股东大会决议可能存在瑕疵,包括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这势必会影响公司,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救济是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决议瑕疵的解决途径规定的并不充分,许多方面甚至存在空白,因此需要对决议瑕疵的救济加以详尽规定,使之完善,以实现股权平等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城市房屋拆迁以城市建设为其实施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征收、征用制度实施的法定前提条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因“城市建设”的内涵远比“公共利益的需要”宽泛,致使拆迁制度与宪法相抵触,成为一个违宪的制度。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它面临改变与撤销这两种可能的归属。事实上,拆迁制度将不能合流的不同法律关系强行撮合在一起,这就决定了拆迁制度的归属只能是撤销,而不能是改变。相应的法律变革思路应当是,遵循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指引,以建立相应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17.
受教育权被认为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受到各国宪法的高度确认和保护。而审视我国教育法律,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尚存法律盲区:规范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体规则缺位,确定剥夺大学生“受教育权”的立法的层次偏低;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的程序规则缺失;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存在瑕疵;大学生有“受教育权”,但无诉讼救济权等。鉴于此,要完善法律体系,避免法治真空;要健全我国的诉讼制度,将受教育权的终极关怀贯彻到底;要超越特别权力关系学说,坚决执行法律保留原则。  相似文献   

18.
伍艳 《高教探索》2013,(1):129-134
在推行聘任制的背景下,高校与教师之间形成多元化的关系.这些关系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点,而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本文在分析当前聘任制下教师权益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厘清高校与教师之间不同性质的多层法律关系,并针对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构建不同的纠纷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9.
由于立法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影响,<婚姻法>在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存在严重缺陷,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多弊端.尤其是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与撤销的法律效力上,只突出了惩罚性,却忽略了对无过错方、弱势方的法律保护和权利救济,与<婚姻法>保障私权利和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文章主要针对上述不足之处提出了几点粗浅看法,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教师聘任制的推行,公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转变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关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非诉讼救济制度由于救济范围有限,仍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使得在新的法律关系下,公立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救济。需要通过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教育仲裁制度和教育法律监督制度来补充和完善教师的非诉讼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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