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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柯罗妮娜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4):37-39,51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仅存在于侵权责任中,因此,旅游者基于旅游经营商的违约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往往得不到支持,而英国早在1973年即确立了旅游合同中得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尽管有不少学者提出种种理由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于法理上难以周延。旅游合同因其特殊性,设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有必要。 相似文献
2.
陈湘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2):132-135
因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精神损害问题日益突出,但目前我国立法上、法学理论界、司法实践中大多不认可违约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法理上的价值。借鉴域外法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我国可将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合同法保护领域,并在立法上明确该类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适用情形及赔偿标准。 相似文献
3.
英美法违约损害赔偿规则及其在涉外商务中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昱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25(2):105-111
该文探讨了英美法上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主要方式及其适用规则,着重分析预期损失赔偿、依赖损失赔偿等金钱赔偿的损害情形和适用选择.通过分析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情况,指出其对合同行为的影响,并论述了在签订涉外商务合同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4.
侯顺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15,37(2):102-107
《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限度,被称为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使守约方得到赔偿,达到如合同得到履行一样的状态。这种规定称为填补损失的原则,该原则不考虑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的经济状况,以及违约方违约时的主观状态。可预见性规则给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设定了限度,有可能引发效率违约,也有可能使守约方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远远小于违约方如果履行合同时守约方的可得利益,守约方可能需要承担无法获得充分补偿的风险。尽管具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仍然需要继续坚持可预见性规则,因为两大法系国家法律以及具有一定程度的世界统一性国际性法律都坚持认为该规则具有其自身合理价值和不可替代性。如何理解和应用可预见性规则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5.
丁光泮 《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1(4):44-47
在违约损害赔偿领域中,减损规则和损益相抵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的两项重要制度,它们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得当可以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范围。而赔偿权利人在对方违约之后因减损行为所奖得的额外收益应否适用损益相抵乃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在借鉴国内外立法,判例及学说的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了粗浅探讨,并认为对直接源自减损行为的额外收益应与损害相抵。 相似文献
6.
周正伟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0(1):22-23
伴随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因违约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得不到赔偿,因此有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必要.从各国立法发展趋势和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又切实可行.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目的来看,其功能应定位于“慰抚受害人“. 相似文献
7.
马爱萍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6(1):53-55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发生在侵权责任中,而对因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则不应赔偿。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质疑。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其他国家在立法及司法方面的实践经验,并提出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限定原则。 相似文献
8.
李富民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9(4):130-133
可预见性规则是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法律文件用来限制违约方赔偿责任的基本手段.在考虑损失的可预见性的过程中,有许多因素影响着法官的判断,比如合同的价金等因素.可预见性规则与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实际操作的结果上非常接近.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应将损害分为“通常损害”与“特别损害”,并增加下述内容:如果损害是因为违约方的欺诈行为所致,那么即使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违约方也要对损害加以赔偿. 相似文献
9.
如果违约方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他向非违约方做出履行的期待利益,法律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赔偿对方的损失而不履行合同,此即效率违约.在坚持契约自由的前提下,当事人只有在符合效率违约的适用条件时,才能行使不履约而赔偿守约方损害的选择权.效率违约理论顺应时势把经济学的效益原则和分析方法运用于合同法领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为我们健全和完善违约责任理论、逐步实现从强调实际履行到以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并重的转变,提供了全新的思考模式. 相似文献
10.
略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出发,借鉴国外立法,探讨了因违约行为、行政侵权行为以及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并就这些问题在立法上提出了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11.
丁光泮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2,(4)
在违约损害赔偿领域中,减损规则和损益相抵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的两项重要制度,它们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得当可以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范围。而赔偿权利人在对方违约之后因减损行为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应否适用损益相抵乃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立法、判例及学说的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了粗浅探讨,并认为对直接源自减损行为的额外收益应与损害相抵。 相似文献
12.
郑薇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8(4):33-35
损害赔偿是违约的重要责任形式,目的是使受害方的利益达到合同正常履行时应当达到的状态。损害赔偿范围由受害方的损失内容构成,但为了避免赔偿范围的无限扩大,法律规定了限制性规则。合理预见规则即其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合理预见规则包含了预见主体、标准、时间、范围等构成要素。该规则建立在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激励当事人选择的理论基础之上,它的适用极大地依赖于法官对个案中各种利益的衡量和判断。 相似文献
13.
孙学军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5(1):32-35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是保证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既具有补偿性,又有惩罚性;违约行为形态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三种。我国合同法在坚持严格责任的同时,并没有完全排斥过错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除了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基本要件外,是否要求违约行为人主现上有过错因归责原则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合同法第66、67、68条分别对同时履行抗辨权、先履行抗辨权和不安抗辨权做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14.
邓小云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2(1):126-128
预期违约条件下解除合同的同时应当能够请求损害赔偿,此种条件下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是直接损失和预期违约方可以合理预见的部分间接损失,但不应当包括可得利益;在预期违约条件下买卖双方都应当有中止履行权,至于行使该项权利的理由,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较为合理;合同履行期到来前守约方中止履行与要求对方当事入提供担保应当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所规定的那样同时进行,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有关二者先后顺序的规定都不尽合理;只要一项保证足以打消守约方对对方预期违约的疑虑,就应被视作一项“合理”、“充分”的保证,至于保证的具体内容,法律不应当过分干预,而对于保证的期限,法律应当做出具体、合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16.
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出发,借鉴国外立法,探讨了因违约行为、行政侵权行为以及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并就这些问题在立法上提出了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17.
18.
朱继鹏 《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21,(5):476-483
预期利益和可得利益基本上可作同义词使用,预期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基础,在建设工程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而被解除的情形下亦存在适用空间。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因发包人违约而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的具体数额,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鉴定法、类比法、差额法、估算法和酌定法等多种计算方法,在适用上各有利弊。对于不同的建设工程,应以案件事实为基础,在可预见性的范围之内,选择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目的的方法确定预期利益损害的具体数额。 相似文献
19.
20.
在服务性合同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是普遍存在的;目前,对于违反合同上安全保障义务给服务接受者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司法实践基本是借助侵权法来处理,造成了侵权法对合同法的侵蚀和合同法第122条的虚化;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在学说上不承认合同违约的非财产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为维护民法体系和谐性,我们应坚持通过违约的思路解决这类纠纷,首先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随附义务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存在;其次,要承认在一定条件下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思路,不仅在法理上有利于维护民法体系之和谐,而且有利于维护受害人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