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黄利荣 《延安教育学院学报》2004,18(3):26-28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研究,是当今司法界和理论界都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本通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争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和对该罪处罚的分析,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的局限之处,就此为该罪名的立法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的罪名之一,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举证责任和立法缺陷进行了论述,并对本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的罪名之一,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举证责任和立法缺陷进行了论述,并对本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4.
柯尊建 《广西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0(1):20-22
我国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的罪名之一,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举证责任和立法缺陷进行了论述,并对本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刘翔雁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3(6):14-16,2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制定以来,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有明显的效果,但是立法上还存在着一些缺陷,这些缺陷有悖现代刑法理念,制约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有必要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范丰丽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30(9):7-9
为了严厉打击日趋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确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存在诸多不足,自诞生之日起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罪名。针对存在的立法缺陷,除应从立法上加以修改外,还应从制度上加大改革力度,对贪污腐败现象进行多方位治理。 相似文献
7.
张瑞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2(4):51-5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确定为刑法罪名以来,一直饱受争议和质疑。国家立法机关也曾对该罪的罪状和法定刑进行了相应修改,但这些修改均未改变该罪在实现中的尴尬,理论界的争议和实务界的困惑依然存在。本文在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司法现状呈现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实务中存在的几个难点,并对该罪的制度建设提出了建议,以期对今后的立法修正和制度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8.
刘霜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0(1):45-49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最新的修正,但该罪却与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着诸多矛盾。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进程出发,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无罪推定原则进行博弈分析,将该罪名修改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完善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惩治贪污腐败犯罪。 相似文献
9.
杨俊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9(3):44-49
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补充。但由于该罪在罪名确定、证明责任、犯罪主体以及法定刑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争议之处,直接影响了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社会效果。为此,从刑法理论及刑事立法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反思、整合并加以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0.
德日刑法学中的财产罪保护法益问题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明祥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4(1):38-42
财产罪侵害何种法益是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早有争议的问题。在德国有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之争,在日本则有本权说、占有说及各种修正说之论。争论的实质在于:是扩大、缩小、还是适当限制财产罪的处罚范围。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学说而论,财产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所有权,似乎本权说更为可取;刑法的廉谦抑性原则也要求对财产罪的处罚范围加以限制,采取本权说更符合刑法的精神。但对传统的本权说应该作适当的修正。 相似文献
11.
孟庆华 《聊城师范学院学报》2004,(2):9-12
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观构成要件存在无罪过、严格责任等诸种观点,但这些观点都有不尽完美之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其他一般犯罪相比,其主观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即应由对非法获取巨额财产的直接故意与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直接故意双重罪过形式构成。 相似文献
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争议颇多,亟待完善.本文试图从无罪推定、程序正义和司 法实践的角度来剖析该罪存在的缺失,并结合当前多家学者观点寻找一个适当的方法来加以救济。 相似文献
13.
陈世伟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2,17(5):6-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颇具争议的一种职务犯罪,本文拟对该罪构成主、客观方面,能否成立自首,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本罪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4.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该罪的犯罪客体是不特定的,因而无法确定该罪的客体,而且犯罪主体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不太明确,所以在适用该罪时就会出现许多问题.解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问题,最佳方案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义务. 相似文献
1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罪名,其差额财产在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和立案标准的统一性,导致该罪在实施时的威慑力大打折扣.由于信息不对称,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从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通过对该罪的经济分析入手,设置几道前置程序,进行综合防范,将犯罪控制在全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内,由此,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属必然. 相似文献
16.
17.
我国刑法所设置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逻辑上存在着两个悖论:一是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视为非法所得,但又无证据证明之,这不等于是有罪推定吗?若不将这部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推定为非法所得,又依什么给行为人定罪呢?二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我证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合法,公诉机关是否在推卸举证责任?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其巨额财产来源非法,是否在推行自证其罪的诉讼原则?由此可见,要想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理论和实践上,在逻辑和效果上都经得住推敲,我们必须对其进行深入的辨析,厘清个中矛盾,并对其进行立法方面的重构。 相似文献
1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我国社会实行改革开放的巨大变革历史进程中,为适应“惩治腐败分子的需要”而规定的一种新罪。此罪的设立,对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把握该罪的证明责任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就该问题进行初步的商讨。 相似文献
19.
王海军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4(6):24-2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置以来,在刑法学界至今仍众说纷纭。国家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本罪纳入了修正范围,对其罪状和法定刑均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以适应和满足广大民众冀望本罪加大惩治、预防腐败犯罪力度的法律诉求。理论上的百家争鸣造成司法操作上的无所适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也呈现出混乱的局面。在新的反腐历史时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突显出一些急需反思和探讨的司法疑难问题,均应结合刑法实体理论和刑诉程序制度进行新的方案设计和拟定。 相似文献
2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形象。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有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事实存在,行为人负有向有关机关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义务。行为包括行为人能够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而拒绝向有关机关说明其真实来源。司法实践的诸多反思,犯罪主体应扩大,该罪罪名应重新界定归类,法定刑应该完善,应加强前置制度建设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