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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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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瑕疵出资存在多种形态,而由这些出资形成的瑕疵股权在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如何分配。公司法应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目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规定尚欠合理,有关出资责任的司法审判案例也不尽相同。为弥补这一缺陷,有必要对瑕疵出资的股东资格、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大量有关瑕疵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司法审判案例,探寻一个适当的瑕疵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2.
2013年新《公司法》并未对出资不实取得的股权,即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做出规定。原则上,出让者的出资补缴责任不随着股权转让而免除,受让者对股权瑕疵情况知情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不知情时,对出让者、公司和其他股东享有抗辩权,该抗辩权无法对抗公司债权人。此外受让者可享有的救济途径有:追偿权、请求出让者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以及合同撤销权。  相似文献   

3.
投资者非完全缴纳出资亦可获得股东资格,其所持股权为瑕疵股权,股权具有可流转性,当股东将瑕疵股权予以转让,便产生了瑕疵股权转让后出资不足部分的责任承担问题。瑕疵股权的问题不仅涉及公司资本制度的稳定,也关系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瑕疵股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瑕疵股权的特性,结合商法的基本精神,探寻瑕疵股权的转让及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4.
投资者非完全缴纳出资亦可获得股东资格,其所持股权为瑕疵股权,股权具有可流转性,当股东将瑕疵股权予以转让,便产生了瑕疵股权转让后出资不足部分的责任承担问题。瑕疵股权的问题不仅涉及公司资本制度的稳定,也关系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瑕疵股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瑕疵股权的特性,结合商法的基本精神,探寻瑕疵股权的转让及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5.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者一般情形下仍需向公司缴纳出资,其并不因出资瑕疵而丧失股东资格,故仍可行使股东知情权。已经转让公司股权者不再是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价格与公司财产状况无必然联系,无需为维护股权转让合同中价格的公平性而赋予公司前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知情权的行使容易使该行使主体获悉公司商业秘密,赋予非股东此项权利极易损害公司利益。故已转让股权者不应再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7.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处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交叉互动领域,有赖于对相关规范体系和制度价值的全面把握和综合考量.股权转让协议的瑕疵主要表现为主体瑕疵、标的瑕疵、程序瑕疵、后果瑕疵等,这些瑕疵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影响应具体分析,有的不影响协议效力,有的导致协议未生效、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还有的影响转让后股权权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存在股东出资瑕疵的公司成立后 ,追究出资瑕疵股东责任的同时 ,参与设立过程的验资机构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其中验资机构所承担的责任性质因对象不同而有差异 ,有侵权责任也有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9.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私法自治原则"在公司章程中的法律地位,其中第72条授权公司章程来对股权转让设定转让条件或限制。这种条件包括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条件和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股权转让的条件。本文探讨了当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规定的条件比《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或宽松或严格时,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则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公司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权。未得到同意公司股东取得股权应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转让股权的方式为在产权交易所公开竞价。由股权转让人通知公司股东进场交易。进场交易过程中由产权交易所履行通知义务。程序规则与受让条件不属于同等条件的内容。同等条件为转让合同的内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后,依然应按照国有股权转让特殊规则转让股权。  相似文献   

11.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将会影响公司的设立存续,进而侵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要减少和避免出资瑕疵现象的发生,固然要加强和完善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但更为重要且有效的方法是健全和完善公司设立过程中相关参与人对股东出资的监督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隐名出资合同有效情形下股权的归属,但未规定隐名出资合同效力待定、无效情形下股权的归属方式。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在隐名出资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权益归属和股东身份归属,其中,投资权益原则上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股东身份归属则不可。区别投资权益和股东身份是判定隐名出资合同无效情形下股权归属的前提。  相似文献   

13.
股权出资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司出资方式,需要对这种出资的本质作一定性,以保护交易秩序的安全,不让善意第三人因此蒙受额外损失,本文把债权出资作为股权转让的一种方式,认为这种转让的方式是单纯的债权转让,而非债权债务的概括受让,所以,转让之后,善意受让股东不承担转让人对公司承担的义务--即补足出资的义务.  相似文献   

14.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由公司自治,但因相应制度规范缺失,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其他主体利益的矛盾突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断.立足于实务纠纷的解决,股东已公示的出资期限信息之间冲突,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应适用《民法典》第65条商事登记效力规定,运用权利外观理论将此种情形归类于未出资或瑕疵出资,否定股东以出资期限未届至对抗债权人信赖利益.出资期限未届至股权转让的,根据债法原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应当免除出让人出资期限内的出资义务.执行程序中,在查明公司资产已无力清偿后,或在强制拍卖、变卖股权前,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股东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5.
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使股东瑕疵出资行为和因瑕疵出资致使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可能性大幅提升。但股东瑕疵出资和资本显著不足毕竟分属于两种不同的责任体系,在法律性质、立法价值取向上也有所不同。因此,准确把握瑕疵出资与资本显著不足各自的内涵与特征,明确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区分瑕疵出资和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股东分别承担的责任类型,以及这两种不同责任类型之间的衔接和转化就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出资""股份""股权""股东资格""股东权"这些词语之间的关系大多数资料中无法给出明确的结论,继而扩展了一系列相似概念,出资与出资额、出资转让、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股东资格继承、股权继承等一系列模糊不清的概念,予以明确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17.
公司资本是公司享有法人资格和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性基础,而这取决于公司股东如约如实缴纳出资。现实中股东出资瑕疵多有发生,这就导致其他如实如约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面对这一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作出全面合理的规定,而现行公司法的相关新规定也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基于此,本文将具体分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时责任的性质和承担。  相似文献   

18.
隐名股东,是指根据和名义股东的约定,向公司实际出资,但是并不显露于具有公示效力的文件中的人。实务中,隐名股东涉及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不一、隐名出资的归属不清、股东转让的效力存在争议、投资收益的分配和投资风险和责任的承担不明等法律问题。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对隐名股东所涉法律关系进行规制,但远不能满足实务需求。明确隐名股东的含义及法律地位、规范相关纠纷的裁决依据、规制系列出资行为、加强对第三人的保护以及对司法解释和法律进行体系化整理等,是对隐名股东进行法律规制上的完善之策。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两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先由他们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但是,该"出资比例"是指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指实缴的出资比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进行明确。实际上,该"出资比例"是实缴还是认缴直接关系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股东地位和公司控制权结构,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对该"出资比例"如何确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0.
一直以来,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批判。这次新《公司法》的修改,允许了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却不可忽略。每一次实收资本的变动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体现,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应该规定股东后续出资未按期缴纳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和对其他按期缴纳股东的违约责任。在股东出资不到位时,若想进行股份转让,存在两种情况:受让人知道转让股东的出资不到位的,转让股东应当将股价款优先填补出资,剩余部分才支付给转让方;受让人不知道的,其应当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再向转让方追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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