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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卫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4(2):56-61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占有相应重要的地位。为健全公司人格,保护公司利益,保障第三人债权,明确发起人民事责任十分必要。考察主要国家的公司立法,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出资赔偿责任、冒滥行为赔偿责任、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发起人对成立中公司的责任以及公司不成立时发起人的责任。我国公司法关于发起人民事责任的规定内容单薄,不尽科学,应当合理吸收国外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完善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2.
陈峰冰 《闽江职业大学学报》1999,(3)
在经济领域,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往往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表现。经济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便涉及到合同的生效问题。判断一项合同是否生效主要依三个要件进行考察: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都容易判断,唯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的认定在实践中有较大难度。 当今各国,对意思表示多采用外观主义。外观主义认为当行为的内在意思与外部的表示不一致时,以行为的外部表示为准。因为行为人的内心意识纯粹是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并不为外人所知,为防止行为人随意撤销意思表示,当然应以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为准, 相似文献
3.
王大纲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1,24(12):50-51
全流通背景下,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流动性大力增强,以上市公司为目标的收购和反收购行为将日趋常见,相比西方国家资本市场成熟的反收购法律规制,我国在这方面还是空白。反收购法律规制涉及内容繁多,而目标公司在反收购决定权归属问题是当前首要解决和确定的。本文通过介绍和评析"股东会主义"和"董事会主义"两种模式,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实际,提出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及相关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4.
2005年10月中国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有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对其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实行较宽松的法定资本制;鼓励投资,取消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实行准则主义;扩大公司章程的自主权限,减少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内容,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等由公司章程规定;注重对股东权的保护,完善股东退出机制,规范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行为,明确了股东及监事的诉权;划清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对公司财务制度也进行了修改。 相似文献
5.
李志清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14(4):39-44
公司瑕疵设立会使公司内外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侵害交易相对人与善意股东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国外早已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而我国现行公司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赋予营业执照以“确定性证据”的功能,公司法人格不得被随意否定,并结合大陆法系的立法案例,在特殊的公司瑕疵设立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宣告公司设立无效,而对于一般的公司设立中的瑕疵,赋予利害关系人启动瑕疵补正的权利或义务,以尽最大可能维持公司的存续,同时对公司设立无效时的民事责任及无效诉讼制度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6.
康佑发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0(1):89-93
对于是否要设立侵害债权制度,理论界意见不一。如何界定债权人权利救济与第三人行为自由界限,是侵害债权制度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分析比较各国立法基础上,我国侵权法应该采用侵权构成非限制性立法模式,以直接故意为主观要件,以违反法律或违背善良风俗方式为行为要件,构建我国侵害债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丁建国 《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02,13(4):60-61
目前,不管是外资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希望在改制为拟上市股份公司时,本公司职工能够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目的是调动职工尤其是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的积极性并稳定他们。如果公司拟参股的人数较少或只有高管人员参股,只要不超过50个股东,那么这些人成为股份公司的直接股东是最好的办法,既没有出资能力限制问题,也不存在双重税收问题。但是如果职工人数较多,让每一个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作为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就显得不切实际,因此实际上一般不可能采用人人直接作为发起人的 相似文献
8.
劳务派遣作为劳动用工的补充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规范、有效的适用。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公司经营现状不佳,存在责任能力不强、派遣岗位随意、人才资源匮乏的问题。针对劳务派遣公司设立条件的立法缺陷,如注册资本要求单一、经营范围笼统模糊等,应审查设立人资质,拓展设立资本形式,引导专业化经营,审核人才储备队伍。 相似文献
9.
合同法律风险是商业经营法律风险的头号大敌,防范合同法律风险需要从源头抓起。一般而言,承诺的生效是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伊始,要扼杀合同法律风险的苗头就必须了解巴基斯坦合同法中的承诺规则与我国承诺规则的不同,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对策。首先,谨慎区分巴基斯坦合同法下“承诺”与“允诺”的内涵以避免混淆;其次,要以司法实践为导向,严格把握合同条款实质性变更的判断标准,接受要约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有效承诺;最后,由于巴基斯坦合同法同时兼采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无论是承诺通知还是承诺撤回通知的送达与生效,都具有主体的相对性,导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地等问题上极易发生争议,因此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点,作出撤回承诺的通知更要慎之又慎。涉巴法治人才的培养有助于将“中巴经济走廊”项目打造成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示范工程。 相似文献
10.
王令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0(4):74-76
我国派遣公司迅速发展,但是因为就业结构、立法缺陷等原因,派遣公司设立制度需要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具备了社会和法律条件,对派遣公司设立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派遣公司设立的资本、经营范围等提出具体的改善意见,以完善我国的现有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