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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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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分原则.就是把因合同所生的债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与因物权独立意思表示加以确定并以登记交付为标志所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开来的原则,该原则彻底理清了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的变动)与结果(物权的变动)之间的关系。在民法实践上,区分原则不仅在合同生效但物权变动未能成就的情况下,充分肯定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当事人债权请求权的行使。从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在第三人取得物权而合同当事人只享有债权的情况下。更利于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从而维护社会整体的正常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2.
在大陆法系民法中,物权和债权是传统财产权的重要支柱,二者的关系是当下民法学者关注的重点。在现存的民法理论中,物权行为理论科学性阐释了二者之间的关系。该理论以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为基础,以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为核心,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为内容,正确地剖析了交易的法律本质。我国很多学者认为我国不存在物权行为理论,但是在《合同法》、《物权法》中又存在着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因此,物权行为理论作为财产法理论构建的规律,其内在的科学性规定了民法必须接受。"物债二分"是生活的逻辑。  相似文献   

3.
物权变动行为实为一种事实行为,若要将其定义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片面夸大、扭曲物权变动中意思表示的效力,并引起物权法定原则与法律行为制度根本性的冲突。物权变动行为也不具备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就其本质而言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核心精神。从理论上说,创设物权行为这么一个与“法律行为”有种属关系的概念,只能导致法律行为概念本身的混乱,并在法律行为规则(如意思表示推定规则)的适用上引起一系列的矛盾。因此,物权行为概念虽然眩惑了不少聪明人的眼睛,但却只不过是一个“美丽的错误”。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应该是指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新种类的物权。确定物权法定原则,其目的在于使物权能够被公示,从而确保物权交易的透明和便捷,但物权法定原则的僵化,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阻碍的作用。因此,在完善物权公示制度的前提下,物权法定原则应该被否定,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民法及物权立法是否或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对此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中,笔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并不否认物权行为,但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在物权行为的立法选择上,采纳了物权行为的分离原则,亦即把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其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相似文献   

6.
本文通过分析认为,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虽受制于法律的规定和债权行为中的约定,但仍是与债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具有不同性质和内容的独立的意思表示,故而物权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够也不应该单纯人逻辑上由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当然推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本文主张从意思自治的角度考察,当事人有效的物以合意应受到尊重,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同时,物权行为的有因或无因也是法律价值判断、当事人利益衡量之立法技术的结果,进而主张采购无因性理论,并将其作为善意取得制度及物权从公示时起发生变动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登记始终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紧密联系着.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明确权属、定分止争、保障交易的高效、经济和安全.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具有物权设定或变动、对抗、优先、权利推定等法律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享有优先、公信和推定等法律效力.坚持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是遵循民法基本理论,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8.
试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保护交易安全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学者们争议的焦点之一。通过对“优越论”观点的冷静分析发现,这两者制度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中有着不同的价值定位。在采取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固然可以与善意取得制度成为互补关系;但在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不管在形式合理性还是在实质合理性上,善意取得制度均比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9.
刘亚坤 《红领巾》2004,(2):92-94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地决定.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在完善物权体系、维护当事人物权利益、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物权类型不断出现,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局限性也日益显现,但该原则在今天仍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仍有采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0.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法学的独特创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出现适应了德国普通法时期的现实需要,为了继续保留住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适用空间,无因性开始了相对化,绝对的无因性被打破,使得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间有了一定的联系。在现在的德国,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在立法中规定,但是这两项不同的制度就同一项交易指向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使得无因性在德国的法制环境中有了生存的空间。物权行为无因性在我国则没有适用的余地,因为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我国奉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排除了物权行为的适用,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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