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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朝时期,东宫职官太子中庶子、太子庶子的设置情况变化不大,但职掌范围却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三国为发展期,两晋为顶峰期,南朝为衰落期。由于门阀制度与文化心态的影响,太子中庶子、太子庶子任职资格与清望程度在南朝萧梁时期出现了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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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语文》2016,(8)
《红楼梦》中人物如过江之鲫,属于庶子贾环的镜头少得可怜,而且凡是有其影像的情节,他几乎都是反面角色。不难发现,无论是作品中的人物,亦或是作者和读者,都很难对贾环产生一丝喜爱。梳理作品中贾环的活动,他的劣迹劣行只能算是小阴谋小破坏。真正品行恶劣的如薛蟠者,却比贾环得到更多的关注和关爱。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贾环特殊的庶子身份。试图以庶子身份作为主线,串联起贾环的品貌和言行及其在整个家族中的地位,并以贾环为代表,分析庶子在中国传统家族生活中的地位和状态及背后隐含的文化背景原因。庶子作为社会上下阶层结合的产物,社会对他们"不纯正"血统的排斥,是由于人类对稳定社会形态的固守,而这可以追寻至人类早期群居的原始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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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翼杰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75-80
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所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我国现有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的有关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为完善我国放弃继承制度,本文探讨了放弃继承的溯及效力、附条件或附期限放弃继承权的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应继份额的处理及放弃继承权撤销的效力,分析了我国现行放弃继承制度存在的缺陷,从立法体例和内容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放弃继承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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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翼杰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所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我国现有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的有关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为完善我国放弃继承制度,本文探讨了放弃继承的溯及效力、附条件或附期限放弃继承权的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应继份额的处理及放弃继承权撤销的效力,分析了我国现行放弃继承制度存在的缺陷,从立法体例和内容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放弃继承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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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华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
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法地位,学界少有论述。从法理上讲,他们享有的不是法定继承权,而是转继承权和代位继承权;在转继承中发生了两次直接继承,而代位继承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使得其享有对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优先权,甚至对后者的继承权具有排斥力。以上两个方面构成他们特殊的继承法地位。分析表明,在法律中确认他们的法定继承人地位不仅多余,而且将导致继承法体系的坍塌,实为不智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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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在世母亲公证死亡的公务员为何败诉某机关公务员刘某,多年前出资在抚州市区二仙桥附近为父母建了一栋4层小楼,房产证上写的是其父亲的名字。不久,其父病故。刘某为独霸房屋继承权,在自己的母亲还健在的情况下,来到临川区公证处(现文昌公证处),用兄弟姐妹的假签名,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上面注明"父母死亡时遗留的房产,兄弟姐妹均自愿放弃对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应由刘某一人继承。"随后,依据这份《继承权公证书》,抚州市房产管理局为刘某办理了房产过户行政登记。刘某的兄弟姐妹一直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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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户绝继承法在继承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户绝之家财产继承制度不断趋于完善与严密。结合《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案例分析可知,依身份不同,寡妻、女儿、继子等享有不同的继承权。寡妻改嫁丧失对亡夫财产的继承权,但嫁妆除外;寡妻守志享有不完整的继承权。继子的财产继承权受身份影响,立继子继承权等同于亲生子,命继子继承权受到比例与数额限制,且在有女儿时进一步受限。在室女、归宗女与出嫁女的继承权依次递减,且在有命继子时被进一步削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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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一类特殊的群体,他们的身心健康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共同维护,同时法律领域也应积极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文章基于《民法典》条文,从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角度出发,以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为讨论焦点,指出当前未成年人行使继承权面临的困境。虽然法律承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但在具体行使继承权时仍存在争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民法典》中均有提及,但在具体适用时不免出现困难;遗赠和胎儿的继承权问题更是我国法律研究密切关注的焦点。在厘清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文章针对保护未成年人继承权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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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2):143-144
随着山西柳林县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该地区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不断转变,男女平等的法制观念本应更加深入人心,然而本地区的女性财产继承权仍处于缺失的状态。通过实证分析,了解柳林县农村遗产分配的基本情况、农村女性继承权实现的现状,以及女性继承权难以实现的原因,并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以期完善我国农村女性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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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7(4):125-128
从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看,汉代妇女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方式中均享有身份(爵位、户主)继承权和财产继承权,这是封建社会后世女子所无法比拟的;汉代家庭中不同身份的女性。其继承顺序是不同的;汉律对女性继承权的保护与汉代社会背景与观念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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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5):59-63
我国现行继承法在遗产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遗嘱继承和继承权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修订与完善继承法应该扩大我国继承法的遗产范围、遗产债务范围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范法定继承人的顺序,适当限制遗嘱自由,建立遗嘱管理人、执行人制度和特留份制度,充分保护配偶继承权,并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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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华 《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4(1):25-26
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法地位、学界少有论述,从法理上讲,他们享有的不是法定继承权,而且转继承权和代位继承权;在转继承中发生了两次直接继承,而代位继承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使得其享有对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优先权,甚至对后的继承权具有排斥力,以上两个方面构成他们特殊的继承法地位,分析表明,在法律中确认他们的法定继承人地位不仅多余,而且将导致继承法体系的坍塌,实为不智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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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各州和地区继承法意义上的配偶包括法定配偶与事实伴侣。各州和地区肯定了在法定情形下事实伴侣的继承权,公正地保护了事实伴侣的继承利益。建议我国借鉴澳大利亚的立法,赋予符合条件的事实配偶一定的继承权,对事实配偶的继承利益给予公正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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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财产继承权是女性权利的核心问题。在1926年以前,女性一般没有财产继承权,女儿只有获得妆奁或父母赠与的权利;妻子只有夫故后,代幼子管理财产的权利。南京民国政府时期,经过各方努力,女性终于获得了相当的财产继承权。不过,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必然有相当的距离.如果社会经济状况和社会风俗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女性往往无法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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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大历年间太子庶子李幼卿出任滁州,确曾助建琅琊寺,但是宋代佛教典籍《佛祖统纪》和万历《滁阳志》等方志记载李幼卿献图代宗,获赐寺名"宝应寺"一事当不属实。李幼卿以刺史的身份助建琅琊寺,并疏浚琅琊溪,开凿庶子泉,应属主动开发琅琊山的第一人,为滁州留下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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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我国女子继承权发展述评--兼论法律意识与法律之辩证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迪香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4,25(5):92-96
20世纪我国女子继承权有巨大发展女子继承权的确立实现,以宗祧继承、诸子均分,家长制与家庭财产共有制的废弃为条件。以双系继承和男女平等继承、个人财产制的确立为基本内容?法律意识之超前与滞后,法律漏洞和空隙的存在,与家庭财产共有制的存留相结合使女子继承权大打折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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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颖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5,(1):110-111
本文研究的着眼点在于继承权的绝对丧失,特别是对<继承法>第七条中几种法定剥夺继承权情形进行探讨,进而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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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在世母亲公证死亡的公务员为何败诉
某机关公务员刘某,多年前出资在抚州市区二仙桥附近为父母建了一栋4层小楼,房产证上写的是其父亲的名字。不久,其父病故。刘某为独霸房屋继承权,在自己的母亲还健在的情况下,来到临川区公证处(现文昌公证处),用兄弟姐妹的假签名,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上面注明“父母死亡时遗留的房产,兄弟姐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