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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晶晶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2,(8):195-196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53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款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为公民的个人信息.第一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第二款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前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出售、违规披露、非法利用等;后罪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等.两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相似文献
2.
马学锋 《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11,27(3):133-136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设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就立法表述而言,出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提供给他人比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更为妥当;就罪名概括而言,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3.
李林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5):113-118
保护个人信息是为了彰显以人为本精神,从而更好地尊重公民人格,保护公民的私生活。信息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相协调。本罪的个人信息应限定为与公民私生活相关,并与公共利益、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不相涉的信息,个人信息不限于隐私。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违背公民合理期待,把合法占有的个人信息,未经公民同意或推定的同意提供给他人,侵犯公民私生活,就构成本罪规定的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4.
在信息和网络发达的现代社会里,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与否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有必要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因此,我国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两个罪名的增设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高规格时代。但是,相关条文的理解存在分歧,需进一步解释;刑法保护的行为方式不够全面,需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李娜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0,28(2):72-75,78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涉及到几方面的争议问题。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空白发票和已经作废、过期的真实发票;本罪犯罪主体的类型包括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两者之间应作出区分;本罪主观方面不存在间接故意;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时应就具体情况确定罪名;本罪犯罪数额的确定标准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6.
李娜 《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10,(2)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涉及到几方面的争议问题。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空白发票和已经作废、过期的真实发票;本罪犯罪主体的类型包括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两者之间应作出区分;本罪主观方面不存在间接故意;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时应就具体情况确定罪名;本罪犯罪数额的确定标准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7.
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呈现出法益侵害的精准化、链条化,具有法益侵害的直接指向性。当前,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存在入罪标准不明、对涉人脸识别犯罪部分环节评价不足的刑法规制困境。对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刑事应对策略,应当明确入罪标准,构建个人信息二分保护体系。对于非法存储行为,可用不作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制;对于非法加工行为,可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制;对于非法利用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应当通过扩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行为方式的做法实现其入罪化。 相似文献
8.
周锁成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28(6):71-73
1997年刑法设立的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在打击文物犯罪、防止文物流失境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对象、受赠人与买受人、刑罚三个方面不足与缺陷也逐渐显露,鉴于此,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把犯罪对象扩大至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罪名修改为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罪;将本罪中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买受人、受赠人修改为“外国人或单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外的人或单位”;提高该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9.
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定义的司法解释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本质上不存在冲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不包含死者个人信息。司法解释很难将融合度较高的信息精准归入某一类别的信息之中,且对生物识别信息缺乏明确规定和归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分类上归纳性较强,且突出了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应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二分法",及时调整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相比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归入刑法规制范围。应根据信息的分类,调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加大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0.
11.
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最初呈现出"刑先民后"的特点,而刑事制裁思路的局限及民事法律规定的缺位始终制约刑事制裁法律效果的发挥.《民法典》设立单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化基础.《民法典》从确立个人信息权益属性、制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及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三个维度对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民法保护.这不仅补强了个人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也引发了个人信息在民法和刑法保护路径的衔接问题.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平衡,刑法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在《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规范的框架内,从刑法法益、非法使用行为入刑及出罪事由三方面进行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12.
武大伟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7)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流动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十分常见的现象。然而,现代社会中各类信息的流动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遭受着巨大的威胁。针对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泄漏和出售等各类情况的不断出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将个人信息被侵犯的行为入罪化,加强和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但由于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当前我国刑法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内涵进行阐述,然后结合我国现行刑法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3.
孙昌伟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30)
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现实生活中多发且具有较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但是由于刑法对非法行医罪规定的较为笼统,不易判定.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漏判、错判等问题.本文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客观行为、主观方面、司法认定等司法实践中不易判定的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更清晰地判断非法行医罪,维护法律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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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张鸣春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4,(1):99-102
在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一种可商品化的事物,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已成为一个新生行业.不法分子以此牟利生财,致使公民个人信息遭到严重侵害,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界定公民个人信息、分析信息时代公民所面临的个人信息危机、厘清个人信息被侵害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府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担负的具体责任,有利于企业行业、公民、政府协同起来共同有效遏制公民个人信息的被侵害. 相似文献
18.
19.
高润生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3,(3)
本文运用刑法理论论述了非法提供书号罪。阐述了该罪溉念和罪名,认为该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提供书号的行为以及致使淫秽书刊得以出版,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及犯罪主体等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此外还对认定淫秽书刊的标准和与出版淫秽书刊罪有关的界限以及刑事处罚的有关问题也作了论述。 相似文献
20.
医疗事故罪应归入刑法分别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为宜;医疗事故的主体,除卫生技术人员外,还应包括医疗单位中其他负有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而必须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的人员;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不应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