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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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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过错是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就是对学生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学校的过错,应遵循这样的原则: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和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要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2.
过错责任原则是学校事故中判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学校事故以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应同时具备五个要件:即事故发生在学校管理或控制的范围内,学校存在过错,学校有违反管理、照顾、保护义务的行为,发生了伤害学生的事实和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3.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之民事责任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受伤害承担的民事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也不是司法实践中的法定代理人责任,而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过错在于对学生安全关照义务的违反。  相似文献   

4.
过错责任原则是学校事故中判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学校事故以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应同时具备五个要件:即事故发生在学校管理或控制的范围内,学校存在过错,学校有违反管理、照顾、保护义务的行为,发生了伤害学生的事实和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5.
分析日本校园欺凌自杀诉讼的民事裁判文书可以发现,校园欺凌自杀更多地发生在初中阶段的公立学校,而法院认定学校需要承担责任的比例并不高.日本学校防治校园欺凌的法律义务来源在于2013年颁布、2015年修订的《欺凌预防对策推进法》,责任依据为《国家赔偿法》《民法》等法律.法院在判断学校是否对学生校园欺凌自杀承担责任时,主要从欺凌严重性、权益侵害、过失以及学校过失与自杀行为存在的因果关系等要件进行判断.其中核心问题是判断学校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前提是学校存在预见欺凌自杀的可能性.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对校园欺凌认识的提高,对学校的要求逐渐从预见校园欺凌自杀的具体可能性转向一般性地认识到欺凌严重性.  相似文献   

6.
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时的监护人,而是学生的照管人,其照顾、管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根本不同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学校对学生在校时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即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才构成承担责任的必要前提,而且其承担的是适当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建议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学校伤害事故的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7.
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学校、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学生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是法律基于保护在教育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幼儿等受教育者一方的利益,而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教育者一方课以防范危险的义务.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注意标准,不但要达到一般的"理智的人"的行为标准,而且还应当达到作为一个合格的学校和教师通常的和习惯的行为标准.判定学校和教师是否履行了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先判断学校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再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8.
《嘉应学院学报》2016,(9):95-100
高校学生寝室失窃事故,是指发生在高校大学生寝室内,学生财产被盗从而导致学生财产受损的事故。此时,高校对住宿学生的财产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不管高校是故意还是过失,违反这一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责任归结上,宜对高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更有利保护受损学生的利益。当然,此时的责任形式和责任主体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在责任形式上,高校负有直接(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和多元主体混合过错下的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9.
违反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是过失侵权领域的重要理论,分析违反注意义务与过失的关系可以揭示注意义务对过失侵权认定的作用。考察域外侵权法违反注意义务判定标准,分析合理人标准和效益成本标准的优缺点及可借鉴程度,以期完善我国侵权法上违反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0.
过错是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就是对学生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学校的过错,应遵循这样的原则: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和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要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一、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伤害事故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中,以静坐聆听授课为典型。这类教学活动不具有“内在危险性”。上课期间教师除了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学外,还必须履行以下三方面的注意义务:事先提醒的注意义务;在课堂上指导监督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义务。即事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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