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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摄制体育赛事得到的视听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应由制片者而非赛事组织者原始取得著作权。若无法律明文规定,赛事组织者不享有对 世的“赛事组织者权”。基于其对比赛场馆的管控力,赛事组织者将“禁止擅自摄制比赛”作为发放入场许可的条件,此时,尽管未经许可摄制比赛者 可能原始取得著作权,但却无法在不构成违约的前提下利用该著作权。赛事组织者通过合同受让著作权后,始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实时转 播权”。“网络实时转播权”在现行《著作权法》下,依被转播作品初始传播技术的不同,可能被定位为广播权的内容,亦可能被定位为“应当由著作权 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该种情况不利于赛事转播权的市场化。未来宜通过广播权的扩展,将“网络实时转播权”完全囊括于广播权下。《著作权法(修 订草案送审稿)》扩展广播权,但仍维持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非交互性”二分的举措,有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权利,是指电视台、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转播机构就其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和提供的转播信号享有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组织权,同时也是指赛事组织者就体育赛事享有的"转播许可权"。对其不同层次的内容应当分别予以解读,而不宜笼统地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概念下进行讨论。对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保护,有赖于体育法对其权利予以法定化;对相应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保护,需要在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坚持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提升邻接权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3.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权利,是指电视台、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转播机构就其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和提供的转播信号享有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组织权,同时也是指赛事组织者就体育赛事享有的"转播许可权"。对其不同层次的内容应当分别予以解读,而不宜笼统地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概念下进行讨论。对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保护,有赖于体育法对其权利予以法定化;对相应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保护,需要在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坚持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提升邻接权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4.
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带给观众观看体育赛事新体验同时,也面临着新媒体侵权现象频发,侵权纠纷增多等诸多问题,由于国内外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规定不太明确,体育赛事新媒体侵权的司法判决也不尽统一。主要采用逻辑思维法及案例分析法将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分开讨论,分析了国内外法律、司法判决和专家学者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与权利归属认定。研究认为: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分析应该根据体育赛事项目类型具体分析,对抗性体育赛事项目纳入商品化权保护,艺术性体育赛事纳入著作权保护;体育赛事节目依据独创性高低具有"制品"和"作品"两种观点,体育赛事节目应向体育产业发达的美国看齐,降低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要求,将体育赛事节目视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主体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协会及联盟,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主体归属于获得授权的新媒体转播机构。  相似文献   

5.
桂沁 《体育科研》2019,(4):75-81
针对未经许可利用网络实时转播体育赛事节目的行为,当前司法裁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分析发现: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备受争议,即使直播画面构成作品或录像制品,由于法律本身的制度漏洞,赛事节目制作人和授权播放机构的视听传播利益仍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认为:一方面应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这一契机,进一步整合著作权和录像制作者权的权能构造,扩张广播组织权使之能延伸至互联网领域,从而给予体育赛事节目更全面的保护;另一方面,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为赛事组织者创设“赛事利用权”这一可自由流转的财产权利,从而保障作为权利受让人的制播机构能够基于这一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6.
体育赛事组织者是指组织、策划体育赛事,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个人或组织。传播技术的发展使体育赛事的观众规模迅速扩大,在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让体育赛事组织者面临权利保护的难题。鉴于我国当前无明确保护体育赛事组织者传播权的法律,以往的相关判决中常用体育赛事组织的章程证明体育赛事组织者对其体育赛事享有传播权。体育赛事组织的章程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由于赛事传播权属于绝对性权利,而体育赛事组织不具备立法主体资格,其章程规定不能作为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赛事传播权利的法律依据。对比他国采取的保护模式,认为我国可在《体育法》《著作权法》上明确对体育赛事组织者传播权的保护,同时权利人还可借助《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其对体育赛事节目享有的控制权。  相似文献   

7.
传播技术发展推动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网络实时盗播问题愈发凸显,由此引起的侵权诉讼和法律纠纷也频频出现。通过梳理近十年司法判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保护存在多样的法律适用情形,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定性为作品以著作权法相关权利给予保护,或定性为录像制品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规制,再或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判罚。但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以广播组织权进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皆存在一定法律适用困境。透过比较法视角考察英美法系国家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的规制情况,并鉴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和体育产业发展趋势,提议扩张著作权范围,明确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性质,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划归“视听作品”序列,同时采取技术中立原则,创设“向公众传播权”,实现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权益主体的切实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8.
《体育与科学》2019,(1):49-55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通过赛事转播权的出售和收入再分配可以实现体育产业链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特别是在职业体育领域,赛事转播权的集中出售可以实现联盟的"竞争平衡"。当前我国体育产业迅速发展,但是我国赛事转播市场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现有制度体系及立法、司法实践面临权利归属不清、法律属性不明等困境。通过对欧美国家体育赛事转播权利益分配实践经验的分析研究,结合我国体育赛事发展现状,建议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归属及利益分配,应明确以体育赛事实际投入方和风险承担方为主。同时,体育赛事转播产权的利益分配,建议采取联盟集中销售与多维度销售组合的模式,以引入市场竞争等方式以促进其发展。  相似文献   

9.
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法超 《体育科学》2008,28(1):66-70,88
解释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含义,认为赛事转播权中的"转播",不仅仅是字面意思的"转播",还有"直播"的含义.研究了体育赛事与作品的关系,认为实然意义上的一般体育竞赛项目不是作品,特殊的体育竞赛项目可以视为作品;应然意义上的一般体育竞赛项目也不是作品,但一些特殊的体育竞赛项目有成为作品的可能性.在总结他人现点的基础上分析认为,在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不属于表演者权,但有成为表演者权的可能;它不属于广播电视组织权,是与广播电视组织权截然不同的两类权利;它也不属于物权,非物质性就决定了其权利性质不同于物权;它应看作是一种广义的合同权,一种不属于债权的合同权.  相似文献   

10.
赛事直播节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其容易成为盗链并播放的对象。三网融合前,对盗播行为可根据路径以侵犯广播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进行规制。三网融合后,直播路径与终端的分离使权利人无法确定盗播行为是侵犯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陷入了规制困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试图通过将广播权改为播放权,沿用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留兜底权利的方式应对网络盗播,但此种"补充型"的立法思路无济于事。现阶段,应以是否具有交互性作为区分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唯一依据;未来,可通过在著作财产权上建立"伞形"权利体系,设置立体的传播权。  相似文献   

11.
随着体育赛事的商业化,体育赛事转播权成为体育产业商业开发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国虽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属性有所争议,但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作为一项待确定的权利或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则普遍认同。通过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从法律视域探索世界各国在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方面的经验,并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主体认定、电视播放者的邻接权保护、对新型传播技术的规制及对赛事转播权合理使用的界限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希望为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12.
在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纠纷中,法院跳过体育赛事权利而径行分析体育赛事节目或画面保护模式的通常做法欠妥。明确体育赛事财产权的性质可以使赛事直播在权利基础上正本清源,并统一赛事直播侵权纠纷的司法保护标准。理论上否定体育赛事可版权性的理由并不能统一适用于所有赛事类型。一些具有美感性和艺术性的体育赛事可解释为舞蹈作品或杂技艺术作品,从而获得版权保护。将来的《体育法》修订应当明确规定"体育作品"。非作品性体育赛事应当通过数据财产权加以保护,这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也符合国内产业导向,同时与保护客体的性质相适应。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条款,或者关于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条款得以解决。在《体育法》修订中,我们需要明确规定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采集权、数据传输权、数据使用权、数据处分权和数据收益权。  相似文献   

13.
体育赛事转播已经成为职业体育联盟最为重要的收入来源。美国1961年颁布的《体育转播法》是对美国职业体育赛事转播业影响最大的一项立法。该法主要涉及职业体育联盟赛事转播权出售的反托拉斯豁免问题。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和逻辑分析等方法,探讨美国职业体育联盟赛事转播权出售的反托拉斯问题和《体育转播法》的立法史,对《体育转播法》的内容以及适用进行系统地阐述,分析《体育转播法》与《谢尔曼法》第1条、第2条的关系,并对《体育转播法》的具体适用进行评价,旨在根据美国的经验,为我国《反垄断法》对我国体育赛事转播市场的调整提供参考,并对规范我国赛事转播市场提供相关立法建议,以尽早实现我国体育赛事转播市场的繁荣。  相似文献   

14.
长期以来,立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未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也存在误读,不利于认清这一权利的本来面目。从解释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对体育赛事进行现场直播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侵权法上的利益。但从立法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应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排他性财产权,其所能控制的行为不仅应包括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还应包括一切以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的传播。故应重构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制度,立法应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内容,规定无论任何盗播行为,只要涉及以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权利的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体育赛事组织者均有权以体育赛事转播权为依据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5.
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为体育赛事组织者等创设了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在内部法律构造上,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的客体为体育赛事视听信息,主体为体育赛事组织者和俱乐部等信息提供者,内容包含了固定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5项子权利。“营利目的”属于权利的限制性要素。在外部法律构造上,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属于《民法典》第126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目前,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在规范表述上存在较高的原则性和不确定性,为避免其产生适用上的分歧而沦为体育产业发展背景下的“应景之作”,对于该条文须加以完善,包括调整权利的体系归属、正面界定权利内容、细化权利类型、对目的性要素进行改造以及引入权利限制制度。  相似文献   

16.
通过文献资料、专家访谈、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探讨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垄断问题。研究发现我国体育赛事转播过程中主要存在使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集中销售与联合购买,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主要原因为我国特殊国情、体育赛事转播的经济性、赛事媒体转播机制以及反垄断法律法规的缺失等;提出健全中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反垄断法律法规,重构中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收益分配制度,规范中国体育赛事转播相关市场行为等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7.
在体育赛事的新媒体转播中,由于新技术的日新月异使相关法律规制相对滞后,侵权现象频发,法律纠纷数量剧增.其中既有传统问题,如转播权出售中的垄断与竞争,更多的则是涉及到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侵权.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条文和若干案例的评析,对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的界定、转播中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逐一进行阐释,为促进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的有序发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8.
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研究   总被引:36,自引:0,他引:36  
为开发我国“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无形资产,运用文献研究的方法,对中外体育赛事“电视转播”及“电视转播权的营销”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国际上,电视转播体育赛事和营销转播权经历了萌芽、争议犹豫、初步探索和繁荣发展4个历史阶段;当今世界营销转播权有多种模式;国际上各体育组织营销转播权多得到一定法规条例的保护;我国体育组织对赛事电视转播权的营销刚萌芽,需要加快立法,加速体制改革,创造条件,繁荣体育赛事电视转播营销市场。  相似文献   

19.
采用文献资料法等研究英国体育赛事转播权营销。主要结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销售模式主要有体育赛事组织集中销售、运动员组织自行销售和中介组织销售。在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营销实践中,体育赛事组织者/运动员组织会依据不同的媒体情况,传播地区,比赛的赛制特点、参赛者情况等条件,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使用、处置、收益、让渡条件等进行多种细分,并重新组合,从而形成针对不同媒体、不同受众、不同地区的多种产品包,令这些产品包覆盖不同的转播权组合或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组合,促进体育赛事转播权原始权利者—体育赛事组织者/运动员组织的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20.
分析了新媒体转播权的发展历程,法律性质,主体、客体、权利内容等,阐述新媒体转播权法律保护依据和措施,结果显示:新媒体转播权的法律保护影响着体育产业的发展,一旦出现问题将影响体育组织和持权转播商的共同利益,甚至影响到体育组织的声誉和体育赛事品牌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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