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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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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加强对车祸受害人利益的保护,许多国家规定了机动车事故赔偿基金制度。文章首先介绍了世界范围内有关机动车事故赔偿基金制度的立法状况,其次阐述了该制度的具体运用,最后提出了在我国完善机动车事故赔偿基金制度的立法对策。  相似文献   

2.
人格的保护和精神神赔偿的确立具有特殊的意义,作才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三个方面阐述依实际有效性,通过立法确认受害人依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取得经济赔偿。  相似文献   

3.
《柳州师专学报》2017,(4):101-10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但受制于我国保险行业整体发展较晚、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等不利因素,该制度仍存在待完善的地方。提出从调整损害赔偿范围、科学确定受害人范围及限额分配方式、衔接好各职能部门业务、明确机动车交强险经营模式等方面完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4.
刘锐 《西北师大学报》2006,43(4):124-128
机动车普及的过程就是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凸显的过程,同时也是机动车事故责任严格化和保险强制化的过程。严格责任是比过错责任更为严格的不同责任形态的汇集,其正当性理由并不相同。不同国家立法的发展已经表明机动车事故领域最适合课予严格责任,而危险、受害人保护及风险分散等是其正当性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撞了不白撞”规定的合理性争论应当考虑机动车保有人对责任保险的可得性因素。  相似文献   

5.
交强险责任限额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和保险公司的权利保障都有重大影响,是法定的限制保险公司责任条款。我国现行法对交强险责任实行以机动车有无责任为基础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的分项责任限额制度,对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保护十分不利。本文通过对我国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的探讨,提出要构建不区分机动车责任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分项责任限额制度的观点,同时结合交强险实践,对责任限额有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的疑难问题做了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6.
交通事故的频发严重影响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对被保险人和受害人来说,无疑是一份有力的保障。但实务中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往往非常苛刻。保险赔偿争议和纠纷不断,如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范围认定争议、医疗费的赔偿范围、特殊人群的误工费问题等。文章从法律规定、法理基础、权益平衡等方面对以上问题进行梳理。  相似文献   

7.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法院作出赔偿数额的判决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赔偿制度,它体现了对受害人的抚慰功能、报应功能、遏制功能和对市场交易的鼓励功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的内容、责任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针对现行立法的缺憾,应当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借鉴美国法浮动限额制度解决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尽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8.
机动车事故已日渐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借鉴它国先进立法经验,从理论和实务上探讨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中存在的法律适用、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原则和范围以及机动车责任保险等问题进行探讨,对于制定和完善我国的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确定的适当与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能否得到足额的赔偿。国外各个国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立法例不尽相同,原因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理论基础不同。分析我国现有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应在机动车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以及出租机动车致人损害、与车主有关系的第三人,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对责任主体的确定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以有利于交通事故的顺利解决。  相似文献   

10.
构建一合理的致人残疾赔偿制度首先面临的是立法依据的取舍,我国实际所采的是生活来源丧失说,该立法依据对受害人的保护是不充分的,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并参照国外的立法体例与学说,我国致人残疾赔偿的立法体例与学说,我国致人残疾赔偿的立法依据应采劳动 能力丧失说。  相似文献   

11.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之限额赔偿,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时,铁路运输企业应赔偿的最高数额。适用该制度具有合理性,亦符合铁路运输行业的公共利益属性和高危性。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我国未来立法时,应以铁路运输企业的过错程度决定是否适用限额赔偿,同时明确限额赔偿的具体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险机制。  相似文献   

12.
多车致一人损伤事故情形下,应将受害人的权利救济作为考量的首要因素。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认定交强险保险人和投保义务人的责任方式,应考虑交强险的功能定位;部分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认定交强险的责任主体,可突破事故的关联基础事实。对于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认定多侵权人的责任方式,应区分多人侵权类型。  相似文献   

13.
三鹿奶粉事件对受害人的侵权赔偿提出了严峻挑战,但由于目前立法中的法人替代责任的规定,追究董事在行使职务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是比较困难的。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董事应对自己职务行为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在公司破产时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徐蓉 《华章》2007,(12):96-96
立法模式的不科学、在赔偿范围内容上的多重限制,导致目前行政赔偿范围过于狭窄,难以充分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10多年国家赔偿的法律实践,对国外同类法律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使得我们完全可以在借鉴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的特点重新设立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标准、重构行政赔偿范围的规范方式,以此来扩大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相似文献   

15.
一车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另一车未投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两车相撞后致正常行走的第三人受伤,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两车各负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行人无责任情况下,应该如何划分两车的赔偿责任?文章提出交强险限额内部分平均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对内按份、对外连带承担、有投保车在限额内先承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确立我国机动车道路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应遵循过错直接赔偿原则、先行垫付原则、替代赔偿原则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应包括挂靠单位的机动车事故赔偿主体,分期付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被盗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等情形。  相似文献   

17.
自2006年中国施行交强险以来,有关交强险制度的各种争论就未曾停息,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直是争论的热点之一。实践中存在着精神损害赔偿归责原则适用不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无通行确定方法、赋予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优先请求权之规定缺乏足够法理依据、精神损害理赔程序中负累重重等诸多不足,对交强险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运行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结合法理和外国先进立法经验,通过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及其数额计算方法、提高其赔偿限额、废除受害人优先选择权、简化赔偿程序等手段来完善交强险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8.
本文通过比较的方法,详述了英国已比较成熟的违约精神赔偿制度,回顾了我国现有的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司法判例及理论争议,比较了两国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虽然两国均限制了其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但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存在模糊不足之处,需要明确化。  相似文献   

19.
在刑附民诉讼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当前世界各国的做法,已渐成共识,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对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节约诉讼资源价值、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价值。因此,在刑附民诉讼过程中应该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中,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以及适度限制刑附民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都是较为可行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为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利益,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文本认为在民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已为无过失责任,为实现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目标,理应在未来的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中实行无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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