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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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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探望权中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学强 《天中学刊》2010,25(1):58-63
在我国,妨碍以及放弃探望权行使的情况经常发生。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又会加深父母之间的矛盾,可能对单亲家庭的子女造成二次伤害。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以父母权利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个体利益。因此,应当以子女的权利保障为主线设计探望权法律制度,坚持未成人利益最大化优先的原则,支持探望权的实现,限制探望权的滥用,禁止探望权的放弃,合理划分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以权利制约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权利。  相似文献   

2.
修订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但在现实中此主体范围明显过窄,考究其立法目的及我国的国情,应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外)祖父母、兄姐等其他亲属均应享有探望权。此外,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法律应明确子女在探望权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家事诉讼遵守的原则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必须确保离婚协议或判决符合儿童健康成长的需要。在加利福尼亚州,父母离婚时,法院要求双方以相互协商的方式制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计划,对监护权、探望权、抚养费等作出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合意,法院命令他们接受离婚教育。接受教育后,由法院选任的专家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未成功,进入审判程序。美国的父母离婚教育制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我国有必要借鉴这一制度,完善我国的家事诉讼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4.
探望权之性质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父母子女而言,探望权是人类基于亲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亲子关系自然流露的权利,探望权不仅是亲属法上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也是生物社会赋予父母的自然权利,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是一种基本人权;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权利,是法律基于父母子女之间亲缘关系所设计的夫妻权利上的制度平衡.实际上,探望权就是父或母未直接抚养子女时享有的与其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交往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探望权的规定,实际为《民法通则》监护权制度相关内容的明确,其性质为权利义务的结合,而不是法律所明定的一项“新权利”。故父母不仅有探望的权利,也有探望的义务,孩子也享有探望权。考究其立法目的,应扩大享有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但探望权的本质为父或母与子女的感情交流,其实现属于道德调整的内容,法律在此止步。对探望权行使的障碍可依法进行排除。为了子女的利益,一方可依法中止另一方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探望权,但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并不得滥用中止探望权。  相似文献   

6.
论探望权主体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2001年修改后《婚姻法》在探望权主体制度方面有着三个明显的立法缺陷:一是探望权主体范围过小,二是探望权主体范围过于模糊,三是探望权主体的规定违背立法宗旨,因而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而亟待完善。在探讨探望权主体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一是子女理应成为探望权的主体,二是各类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应予以完善,三是明确(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主体地位,四是明确探望权行使的义务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7.
王景龙  春兰  驳非 《家长》2008,(1):31-31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看望孩子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不能取消,只能中止。中止探望权要有一定的法定事由,且不能由某个人决定。  相似文献   

8.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进行保护、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亲权的行使应坚持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和父母共同行使的原则,父母在行使亲权时的冲突,应区分不同的情况,从保护子女利益的角度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9.
交还子女权系亲子权被侵犯后产生的一种请求权,事关被诱拐儿童是否能够顺利返回其原惯常居住地,并恢复其正常生活秩序,与儿童利益息息相关。但在家庭诱拐的语境下,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交还子女请求权,父母藏匿、滞留子女的而产生的纠纷通常被认为是纯粹的"私事",因而交还子女权的实现困难重重。省思交还子女权与监护权、探望权关系,应当在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引下,完善该权利的时效、执行方式、除外事项等具体法律规范,在权利相对论的限制下,提高交还子女权制度安排的精准性。  相似文献   

10.
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一大进步。但随着在实践中的应用,我国探望权制度主体过于狭窄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该文就此问题从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家庭伦理、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以及探望权行使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完善探望权主体制度的立法建议:一是适当扩大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二是未成年人享有探望父母或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三是扩大探望权的义务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11.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协助义务人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该条款对探望权主体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这既违背了探望权的立法宗旨,又不符合我国国情。  相似文献   

12.
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探望权制度,使我国的婚姻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该制度为解决探望权的相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对维护安宁的家庭及社会的和谐有着深远的影响。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关探望权的纠纷仍普遍存在,尤其是执行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针对探望权制度在司法实践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例如近年来见诸媒体的爷爷们无权探望孙子案,从合理性与合法性方面论证了应将祖父母、外祖父母纳入探望权主体范围的观点,并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已为世界各国及联合国人权公约所承认与保障,但关于公民的被选举权的性质则较少有讨论,从历史发展与权利的权能分析来看,被选举权的性质有别于参政权的其他权利,如选举权及担任公职权。这样的区分对于明晰概念及构建公民权利的制度保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肯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分层地上权,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适应了时代发展和民法开放性之立法要求,为我国其他用益物权创设分层地上权奠定了基础,其立法价值值得称道。但《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利用之规定却存在无科学的分层地上权概念、内容和范围狭窄、体系封闭等缺憾。因而,应从分层地上权的内涵、内容、范围,分层所有权与分层利用权、分层役权的关系,分层地上权的期限、使用、转让、出租、抵押、限制等加以完善,构建较为开放的分层地上权制度。  相似文献   

16.
生育权的本质是自然人生育的人身自由,是自然人人格要素之一,应定性为人格权。男女生育权平等但非同等。男女生育权共同的权能有生育选择权、生育信息知情权等,无"生育隐私权"权能,且生育选择权是相对的、有限的。女性生育权较男性生育权有更多的可选择内容和更大的知情权范围,独有生育健康权权能。我国生育权立法亟待完善,以加强保护生育权和解决夫妻生育纠纷。  相似文献   

17.
权利义务类型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个社会,它的自然权利义务向道德和法定权利义务转变越多,该社会未被法和道德承认却应该被它们承认的自然权利义务就越少,该社会的道德权利义务与法定权利义务就越趋于重合一致,该社会就越公正:如果它的自然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转化为道德和法定权利义务,以致它的自然权利义务等于零,从而道德权利义务与法定权利义务完全重合一致,那么,该社会就达到了完全公正的境界。  相似文献   

18.
潘霞 《商洛学院学报》2006,20(3):72-75,94
股东质询权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应以质询权之定性为前提。股东质询权源自于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每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都应享有质询权,而无论其有无表决权,也无论其持股数量与期限。股东质询权与股东查询复制权一样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股东行使质询权的目的并不仅限于知悉公司内部信息,还有直接监督公司经营之目的。  相似文献   

19.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公民普遍的生育权,从而使生育权由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生育权是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它同时也是宪法上的权利。生育权是受宪法和民法共同规制和保护的一种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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