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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过失危险行为是否犯罪化及怎样犯罪化问题学术界存在很多争议,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防卫社会和法益保护的价值取向,使得有必要将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但出于人权保障的目的和刑法谦抑原则,又不能对过失危险犯罪的范围扩大化,而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限制,将过失危险行为的犯罪化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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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过失危险行为是否犯罪化及怎样犯罪化问题学术界存在很多争议,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防卫社会和法益保护的价值取向,使得有必要将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但出于人权保障的目的和刑法谦抑原则,又不能对过失危险犯罪的范围扩大化,而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限制,将过失危险行为的犯罪化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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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昉昱 《科学.经济.社会》2015,33(1)
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着手理论,解决的是未遂与预备的界限问题.着手判断是事实评价,更是刑法的规范评价,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德日刑法理论主要存在形式客观说、实质客观说和综合说之争.本文提倡实质客观说,即客观上,依据刑法分则具体规定考察行为对犯罪客体是否造成盖然、紧迫的实质危险.且实质危险需借助客观辅助手段,如与犯罪客体的时空距离、后续具体侵害方法、不存在偶然因素阻断等进行判断.主观上,以一般人标准考察行为人的全部主观计划.其中,主客观内部关系中,以已发生的实行行为为立足点,行为人主观故意必须通过行为实现表征,避免主观归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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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施行为。它既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又是区分犯罪预备与未遂的标志。作为犯罪形态理论中的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问题,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我国,通说理论实际上采取了形式的客观说,但形式的客观说本身因其存在诸多的弊端而成为正在衰退的学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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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防卫权是我国新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有人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缩小了防卫过当的范围;还有学者认为它对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更好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另有学者认为,特别防卫权的规定无论在整体价值上还是在实证效果方面都不宜作太高的评价,主张在日后的刑法修订中废除特别防卫权的规定。鉴于目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比较混乱的现状,本文就特别防卫权的相关问题提出些许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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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无价值感是现代社会中很多人所存在的非常危险的错误认知和心理体验,产生人生无价值感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最主要的有两点:一是由于对人生价值的错误定位,二是源于认为人终归要死,悲观厌世的人生态度。人生无价值感对个人和社会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消除人生无价值感必须确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评价标准,同时弘扬个体的主体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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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可以从社会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进行二重建构,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经过国家的理性选择后.才能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稳定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是统一的:而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则相反,具有不稳定性,不可避免地会与刑事违法性发生冲突。我国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是指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会与刑事违法性发生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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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说《陈奂生上城》中,描写农民陈奂生在招待所的一段文字堪称经典。但是在谈及陈奂生为何对待招待所的物品有前后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这个关键问题时,论者往往以一句“小私有者的狭隘”概括之。本人对此种解释不甚满意,认为陈奂生的这种行为归根结底离不开“奴性”二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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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具有恶性,但并非在任何时空任何条件下都具有绝对的恶性。本文从社会学和辩证推理学的角度,论证了聚众犯除了具备犯罪的恶性,即负价值;同时,以今日的目光,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也具有一定的正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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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具有恶性,但并非在任何时空任何条件下都具有绝对的恶性.本文从社会学和辩证推理学的角度,论证了聚众犯除了具备犯罪的恶性,即负价值;同时,以今日的目光,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也具有一定的正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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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合法权利。但是,要真正按照立法宗旨实施正当防卫,公民还必须正确把握好正当防卫所必须具备的几个条件:即防卫的目的、防卫的对象、防卫的时间和防卫的强度等,使自己的行为严格限定在"正当"的范围之内。以达到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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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正当防卫问题,原刑法第17条规定为:“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上述规定对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太笼统,导致在理论上有的观点认为防卫行为的强度应当同侵害行为的强度相适应,不能大于或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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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构成体系理论中,排除犯罪的正当化事由行为是犯罪论内容中的重要的一部分。中外刑法几乎都将排除犯罪的正当化事由写入刑法之中。根据法律是否对正当化事由有所规划,正当化事由还可以分成法规中的正当化事由和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法规中的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由,例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而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由.这些正当化事由是从法的价值的精神中引申出来的,例如义务冲突、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自救行为等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