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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两段式程序”的建立发展为时间轴线,结合欧足联、亚足联适用“两段式程序”在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先后遭遇法不溯及既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挑战,通过“波尔图案”“费内巴切案”“艾斯基沙希案”“老挝丰田案”等案件深度分析“两段式程序”的制度构造及其存在的问题。发现:“两段式程序”彰显了体育组织打击操纵体育比赛、维护赛事诚信的决心,但也存在制度设计中多处悖反第1阶段措施性质定位、两阶段措施之间连接松散、适用情况单一等问题。为更好地顺应全球体育发展趋势,建议:中国足球协会应将“两段式程序”相关内容纳入反操纵体育比赛教育,完善操纵体育比赛相关规则;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加强对体育组织规则制度的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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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和州分别对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进行了刑事立法。联邦层面,体育贿赂法主要被适用于规制跨州以及全国性的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该法对体育比赛的性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以及刑事管辖权做出了明确规定。美国法学会制定的《模范刑法典》明确设立了操纵公开竞赛罪以供各州参考。州层面,50个州中共有16个州制定了规制操纵比赛犯罪的成文立法,各州主要采取贿赂罪、欺诈罪和赌博罪进行罪名设定。研究认为,我国宜借鉴美国联邦规制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非法操纵公开竞赛罪,以此打击与操纵比赛相关的各类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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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球"是一种令人深恶痛绝的操纵比赛行为,对于应当如何打击"假球"行为,理论界存在一定争议。通过分析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性质和"假球"主体的身份,探讨运用刑法打击"假球"行为的对策,以肃清赛场风气,促进中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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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反赌的刑事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高永明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0,25(2):93-96
从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来看,作为主要赌球方式的纯粹型网络赌球和操纵比赛型赌球大量存在,这样纯粹型赌球的一般网络犯罪共性和操纵比赛型赌球犯罪的特性要求在足球反赌中应建立司法的快速介入机制.溢出足协社团罚范围的赌球犯罪实质要求司法的介入应是主动的.也正是由于该种共性犯罪特征和特性犯罪特征,要求取证必须具有多方合作的路径.从刑法的适用来看,目前的罪名能够规制反赌行动中的犯罪行为,但从行为刑法的角度看,对于利用非贿赂方式操纵比赛、以非物质进行贿赂操纵比赛然后进行赌球或者操纵比赛后没有进行赌球的行为,操纵体育比赛罪的设立应该是更好的解决方案.因此,本次足球反赌行动或许会成为刑法发展的又一个新的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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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在体育公平保障上呈现出单边规制兴奋剂犯罪的模式,操纵比赛行为规制缺失,导致实践中操纵比赛行为频发。在体育协会实质化改革和积极刑法观的宏观背景下,增设操纵比赛罪具有现实可能;法益理论、教义学方法和社会学理论均表明体育公平法益具备独立性;在综合考量司法实践需求和体育自治价值基础上,应确定操纵比赛罪的抽象危险犯性质,从而弥补传统路径在探知行为人主观目的、说明因果关系以及取证方面的不力;构成要件方面,操纵比赛罪的主体要件宜限于赛事相关者这一特殊主体,行为应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比赛范围限制于省级以上主体主办赛事,并增设情节严重的要件;操纵比赛罪的主刑应设置为1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和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尽可能增加缓刑的适用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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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奥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1,55(11):50-55
面对体育比赛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黑哨、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传统贿赂犯罪和赌博罪不足以完全评价操纵行为,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但从刑法教义学视角来看,无论是黑哨还是假球都不具有外在举止性且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操纵"行为不具有明确性。行为的不明确导致了无法采取例示法对操纵行为进行类型性表达。纯粹操纵型、贿赂操纵型和赌博操纵型三类操纵比赛行为中可以被刑法评价的仅剩贿赂行为和赌博行为。因此,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不符合刑事立法增设新罪所要求的明确性、类型性和必要性原则,适用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赌博罪规制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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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体育腐败既有社会腐败在职业体育领域的反映,亦有职业体育起步和发展过程中自身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裁判员恶意错判漏判、操纵比赛、使用兴奋剂;运动员资格造假;体育赌博等。而就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而言,无论是体育法律、行政法规,还是民事法、刑事法,在职业体育反腐败中的作用十分有限。通过修改《体育法》,制定《职业体育条例》和《体育竞赛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完善体育社会团体章程,在刑法中增设“操纵文体比赛罪”,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等,以完善我国职业体育反腐败法律体系,强化对我国职业体育腐败的法律规制,逐步实现我国职业体育法治建设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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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拳击比赛中,比赛双方始终处在发挥与反发挥,制约与反制约之中,竞争过程中力图争取主动,有效地打击对手,而取胜关键则就足战术运用的有效。作为战术的一种特殊形式,围绳台角战术在比赛中的作用是比较突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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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航模爱好者都希望亲手操纵模型自由飞翔,但对新手而言,从不会到会再到熟练的道路并不平坦,“炸机”几乎成为每位模友学飞之旅中躲不过的沟坎。一旦学飞的过程太过漫长,还会严重打击自信心。为此,笔者设计了一款耐摔的模型飞机,相信会让更多的新手远离“炸机”困扰,早日体验到飞翔的快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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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的中国足坛忽然就多了一个新名词“球霸”,“球霸”顾名思义“球场之霸”,如果换一种理解,说某某球员不得了,在场上就是一霸王,还真有点夸某个球员的意思。然而在中国足坛,“球霸”的概念却是指在某一支球队效力,具有操控球队比赛的输赢,操控主教练的去留,甚至操控总经理乃至俱乐部高层意旨能力的大牌球员。这样子一分析,“球霸”就不再是“场上的霸王”而是“俱乐部的恶霸”了。且不说中国足坛到底有没有“球霸”了,只是部分球员联合起来炒教练的事的确屡有发生,而球员联合起来操纵比赛输赢显然是抵制教练的有效手段,至于说到操纵总经理及俱乐部的意旨这点,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种只凭意会的事,俱乐部是不会出来承认的。放眼欧洲的职业联赛,某些球员和教练、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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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2022年北京冬奥会运动员瓦利耶娃案件的思考,对《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C)第10.10条规定的兴奋剂处罚取消比赛成绩例外之“除非公平另有要求”条款进行分析,指出该条款即公平原则例外情况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争议,即为保证体育运动的纯洁健康发展,对运动员实施取消所有比赛成绩时,必须注重对该例外情况的使用。但该条款的广泛性、模糊性以及赋予仲裁员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以及运动员的整个运动生涯。基于此,分析了公平原则例外情况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因素、存在不足以及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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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比赛现象在我国当下的职业足球赛场上愈演愈烈,而现有法制却对此种行为的惩治于法无据。无论是刑法还是体育法都已经不能适应同操纵行为的斗争,有必要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根据法益的解释论,刑法应该将扰乱我国体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具体化、特征化为犯罪构成。这不仅是法理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国与依法治体的题中之义。笔者通过对规制此类行为的现行法制进行分析,拟在此就操纵体育比赛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