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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熠珏 《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74-78
乡规民约作为一种生于民间、出于习惯的地方性知识,是调整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乡规民约的自身内涵、云南多民族的社会特点以及当代法律的自身局限,共同为其在地区司法审判中的参照适用提供了理论依据。对具体适用的乡规民约需结合价值合理性、内容革新性以及公众认可度等方面进行综合的鉴别取舍。实质上,乡规民约适用于审判是国家对非制度化民间法的认可和民间法在现代社会的再生与再造。 相似文献
2.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5)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乡规民约曾以不同的形式及强大的生命力顽强地存在于中国广大的农村社会。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乡规民约再次焕发了生机与活力。研究乡规民约的发展,从中汲取精华,关系到中国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国梦的最终实现。从上世纪30年代以来,虽有不少学者对乡规民约(村规民约)进行了研究,但鲜有从古今乡约对比的角度进行思考与分析的。 相似文献
3.
马宇峰 《宁夏师范学院学报》2011,32(1):107-110
回族乡村乡规民约是根植于回族乡土社会,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由乡民们共同信仰,共同讨论,共同制定,共同遵守执行的实际上调整乡民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它包括由政府指导和帮助制定的成文的乡规民约和乡民自发的通过口承等形式传承下来的不成文的乡规民约。它紧紧围绕回族乡村乡民的生产生活、宗教信仰、伦理习俗、经济交往、婚丧嫁娶、人情往来等依据乡民的内心认可发挥着功用,实际规范着这一乡土社会的秩序。本文试图借助回族乡村乡规民约这一视角,依照民族地区的现实情况,对回族乡村乡规民约如何存在,其功用价值如何定位以及乡规民约和乡村自治等问题尝试作以法社会学的解析研究。进而探讨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促使二者融合,推进西部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 相似文献
4.
本在中国农村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关系的基础上,认为以民事、婚姻为主干的乡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存在着某些矛盾,但这些矛盾又是可以协调的。因为它们二在本质是一元化的规范体系,即乡规民约服从于并服务于国家法律,前仅是后的有益补充。在此前提下,本提出了协调矛盾的建议;国家法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合理的乡规民约的存在与发展;而乡规民约也只能是作为国家法律不健全的一种权益之计,一旦某方面的法制健全、完善,该方 相似文献
5.
伦理性、多民族和广地域决定当代中国乡规民约仍需存在.乡规和民约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简单地将乡规民约理解为单一的乡规或民约.历史上乡规民约经历了“乡规→民约→乡规”的变迁过程,社会形态变更期重乡规、稳固期重民约,当代中国乡规民约建设应以民约为主,当下学界盛行的“当代乡规民约建设就是村民自治章程建设”的观点并不完全正确.当代乡规民约的存在并不是基于制度性的目的,而是为了实现伦理性的规范,必须摒弃道德思想树立伦理理念、淡化道德的功利目的彰显其本源性功能. 相似文献
6.
论龙胜少数民族的养老习惯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居于龙胜的壮、瑶、苗、侗等少数民族,长期以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养老习惯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将养老义务制度化、条例化,规定于各个时期的乡规民约中;为使养老问题得到切实的物质保障,发展出了养老田制度,即子女在分割家庭财产时,必须预留出为父母养老的土地份额;对于无子有女的家庭,则通过规范化的入赘婚制度解决养老问题;对于无亲无故的孤寡老人,则通过养老工、遗赠抚养、互助互利等制度来解决养老问题。这些制度在建设新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程功群 《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5,(1):36-40
乡规民约教化活动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教育形式,其利用乡规民约的力量而为民众建立了制度支撑,担当起社会教化的重任。明清乡规民约教化活动,以地方威望之士为教化主体,根据各地实情而制定了内涵丰富的教育内容,既承担着维系社会稳定的协同之责,又发挥着易风正俗、劝善除恶的教化之任,对明清基层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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