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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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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给缔约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始于德国法学家耶林(Von Jhering)提出的“缔约上过失”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虽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发展各不相同,但两大法系都注意到合同订立前的预备性协议阶段,认为基于信赖应该赋予当事人一定的义务,即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发展在某种意叉上,反映了合同法本身的根本变革。  相似文献   

2.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责任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而不是合同利益。常见的缔约过失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保密义务和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  相似文献   

3.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责任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而不是合同利益。常见的缔约过失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保密义务和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  相似文献   

4.
台湾“民法”第24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了缔约当事人的单方明示要求保密的诚信义务,保护的是信赖利益;大陆《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独立的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保护的是商业秘密权益本身。商业秘密的缔约责任是以当事人间存在缔约关系为前提条件的,不以合同未成立为必要条件的违反法定商业秘密义务的法定债的关系。商业秘密的缔约责任与缔约责任分条立法是比较科学的模式。  相似文献   

5.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民法中产生较晚,最早系统地提出该理论的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它的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过错;缔约相对人受到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行为与信赖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一般适用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应注意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注意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注意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认定。  相似文献   

6.
缔约过失责任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它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其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存在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7.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与适用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须有损害事实存在;缔约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须主观上有过错。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这一标准来构建缔约过失责任体系,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等十余种类型。  相似文献   

8.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方因违反依诚信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我国《合同法》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项新的制度予以明确规范,但内容较为简单,理论界和司法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诸多方面尚有不同观点。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9.
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双方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法定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先合同义务。导致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不能适用先合同义务理论来解决,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研究先合同义务理论。  相似文献   

10.
合同义务扩张,即扩大化合同责任,是以当事人的过错为基础的,该过错不是以侵权法来衡量,而是以合同法所要求的诚信义务来衡量的一种责任。因此,合同义务扩张的理论前提是,诚实信用作为一般义务在合同法中的确立。然而,在自由主义合同理论的范畴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惟一的一般原则。任何其它企图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限制的原理都被视为与此相悖。因此,将诚实信用作为当事人在合同设立、  相似文献   

11.
<正>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遵守合同是现代社会的公理。合同制度对于维系和巩固社会的信用基础,保障社会交易安全,鼓励交换和流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没有救济则无法律,而实现救济的前提是区分各种责任形式,因此明晰合同制度中的各种民事责任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合同制度中的民事责任包括因违约产生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责任及合同被解除时的相应责任。一对于真实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法定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依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违约金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还可依合同法第115条采用定金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受苏联民法的影响,认为违约金的性质兼具惩罚性和赔偿性。事实上违约金的惩罚性不仅不符合民法和合同法之公平性和补偿性原则,也与国  相似文献   

12.
知识窗     
合同与契约:合同,通常也指契约,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确认某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合同的特征:①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②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③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④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合法行为。经济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经济合同法:是调整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法律规范。订立经济合同的原则:订立经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并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行为。订立经济合同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①主体合格原则:1)经济合同当事人作为一个社会组织要有法人资格;2)企业法人订立经济合同  相似文献   

13.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的基本属性,保险合同作为商事合同中的一种,具有合同之相对性的特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参与人有其特殊性,缔约时的信息义务告知人的特定性,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通知义务的性质,均不改变相对性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属性,合同相对性在整个合同法理论占据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14.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对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比较抽象、简单,操作性较差.因此,有必要就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特点、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做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新鲜事物”,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对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是否违反诚实信用的主狎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对于完善我国民法理论和繁荣社会经济生活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7.
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来,其理论基础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然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表现形式、性质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能很好地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非缔约过失责任,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8.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它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调整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保护缔约期间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合同的最大价值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司法层次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可使司法人员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缔约过失情况的认定有统一的标准。但在理论界和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和解决办法,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9.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它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调整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保护缔约期间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合同的最大价值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司法层次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可使司法人员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缔约过失情况的认定有统一的标准。但在理论界和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和解决办法,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20.
预约合同制度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乃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本约)的契约,在实践中的运用却十分地广泛,但我国法律尤其是《合同法》未作规定。预约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法律拘束力。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合同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害方当事人则有权寻求法律救济。从性质上讲,预约责任不排斥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定金罚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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