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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合理回报"不能成为牟取暴利的掩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办教育促进法》从9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了。该法规定,在扣除了法律所规定的费用项目外,可给予民办学校的办学者、投资人以“合理回报”。从立法的初衷看,“合理回报”是给予民办学校的办学者、投资人的一种奖励,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投资民办教育,更多的资金投向民办教育。从以往的经验看,投资办教育本来就只有微利可图,而“合理回报”只能是微利中的一部分,其数额可想而知。大多数的办学者和投资人也没想通过办学发大财,他们有的是情之所系,有的是为国分忧,也有的看到我国的教育市场很大,虽然是微利,但还是有的赚。不过,在民办学校的投资者…  相似文献   

2.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合理回报"的规定被认为是民办教育立法中的最大亮点,然而这一规定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问题,使其在现实中的效用并不理想。其中,"营利性"概念的立法界定的缺失,营利性与公益性的争论不休,"合理回报"被曲解及其在现实中缺乏配套制度,以及与相关法律的规定存在冲突等较为突出,需要我们对民办学校营利性规定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全国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但对于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问题,各地方法规均没有作进一步的规范和说明。这是因为,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的法律规定不仅自身存在漏洞,而且导致"合理回报"与民办学校及出资人之间产生了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4.
《民办教育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并规定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享有最终财产权。同时规范了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职能和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这有利于为民办高校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推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  相似文献   

5.
独立学院"合理回报"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理回报"是我国独立学院在近年来"超常规"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现有法律规定对"合理回报"是否应当取得的问题存在冲突,对"合理回报"的限度和取得程序的规定有待细化.独立学院"合理回报"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区分"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6.
《职业教育研究》2004,(4):29-29
从今年4月1日起,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可以作为民办学校的校名了。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鼓励更多社会力量投资民办教育而制定的。条例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  相似文献   

7.
从法律的角度看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有权取得合理回报,但是由于人们对其性质认识不一,法律规范对其规定又存在诸多缺陷,故其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为保障出资人这一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并继续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合理回报制度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8.
胡四能 《高教探索》2006,(1):14-16,31
《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教育合理回报原则,《实施条例》则进行了细致规范。允许合理回报是我国民办教育立法的一项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法律意义。随着世界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营利性学校已存在,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允许开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存在不会损害教育的公益性原则,相反有利于教育机构的多样化。  相似文献   

9.
分析了民办教育及合理回报制度的内涵及性质,研究了合理回报制度的法律规范和实际案例.认为,应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并用多元化的手段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民办学校建设,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相似文献   

10.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从“四分法”到“二分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民办教育发展中一个敏感而重要的政策问题。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对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采取不同扶持政策和监管措施,是破除长期阻碍民办教育发展制度困局的关键,也是我国民办教育今后发展的理想选择。但基于复杂的法律与现实利益纠葛,目前只能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这一制度的建设和推开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当前和今后较长一个时期,需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时所作的区分,制定和落实适用于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以及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不同扶持政策和规范措施。从"四分法"向"二分法"过渡,必须在反复论证和地方实践的基础上,设计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政策制度体系及其过渡的相关路径,从根本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这不仅与《民法典》等上位立法发生冲突,存在操作障碍,而且背离事业单位改革趋势。产生该规定的根源在于未能科学认识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对此,应回到基本法层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予以体系化重释。一方面,坚持事业单位法人的国有属性,将其从民办学校法人类型体系中去除;另一方面,摈弃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统一定性为捐助法人的解释范式,承认社团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类型。同时,配套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从而形成社团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财团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存的“新二元体系”,从根本上解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   

12.
"混合制学校"在办学体制上兼具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双重资源和特点,在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和资源品牌等方面拥有比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更多的优势,但其发展中所存在的产权关系不明、政策界限不清等问题对教育公平和民办学校发展有负面影响。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推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促进各类体制学校的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13.
"公、私合作型学校"较之于纯粹的公办学校和纯粹的民办学校,呈现出自身的一些基本特征.通过对学校产权结构与管理架构的分析,有助于在法律与制度框架下,对学校的收益回报、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等进行合理的规范与调控,这也是当前保障"公、私合作型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14.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规定看似明确,但在付诸实施时却存在颇多障碍。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税收立法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特质关注不足,民办教育立法对“同等税收优惠”缺乏清晰界定,教育法体系与税法体系对教育收费公益性存在认知偏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关键在于弥合税收立法与民办教育立法在价值理念上的鸿沟,不仅要摒除身份歧视,凸显主体目的公益性在享受同等待遇中的主导地位,还要关注主体行为的公益属性,强化目的事业在享受同等待遇中的核心作用。为此,既可通过税收立法赋予非营利组织目的事业收入免税待遇,也可在民办教育立法中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事业收费免税待遇,还可通过部门联合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明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范围。  相似文献   

15.
回归公益性是治理影子教育野蛮生长的关键所在。影子教育作为文化传播活动具有天然的公益性,作为学校教育的延伸具有承继的公益性,作为法律所规定的公益事业具有拟制的公益性。影子教育的公益性表现为办学目的非营利性、办学收益的不可分配性以及办学产品的社会有益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影子教育公益性,应以优化非营利性登记制度设计限定办学目的,以构建影子教育行政执法的协同机制规范办学过程,以建立健全影子教育产品质量评估监督机制提升办学质量。  相似文献   

16.
在英国,校园欺凌须涵盖力量失衡、损害后果、持续性及主观故意四个要素。针对校园欺凌行为,英国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制体系。一则,英国以学校为中心搭建了由“平等理念”与“三阶段义务”构成的法律框架。除了对存在特殊受保护需求的学生群体予以特别关注之外,学校还应在预防、干预及善后处理三阶段履行一系列反欺凌义务。二则,现行法律规制体系呈现公私法交叉规制之势,主要由民法、行政法及刑法中的若干制度组成,其中民事禁令、定期检查、报告机制以及犯罪行为令都是颇具特色的制度。判例法是英国制定法的重要补充,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在责任认定、抗辩采纳等方面发展出了一系列富有智慧的裁判方法。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亦为受害者提供了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17.
民办学校财产归属是影响民办学校发展的关键,许多专家学者对民办学校财产归属有论述。《民办教育促进法》维护民办学校财产归属的困难是难以维护民办学校的法律权利、难以界定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难以明晰民办学校的产权关系、难以促进独立学院的发展。为了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我们应该有选择性地做下列工作: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全部采用"学票制"(Voucher mechanism),学生可以自主选择经政府认可的任何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要严格区分民办与公办;逐步对民办学校的财产实行股份制改造,以利于清查办学财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推行民办学校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治理机制,克服资本的寻利性和教育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18.
对于我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简单地以营利和非营利来确定目前民办高校的属性,并给予不同的政策支持,这并不符合我国国情。以公益性指数为判别依据,利用灰色关联定权与TOPSIS相结合的方法,动态分析民办高校的公益性的相对程度大小,并据此把民办高等院校分成若干类,且定期进行评估,而不至于一次性给以营利或非营利这样的属性确定,突破现实困境,从而促进民办高校有序、稳定发展,进一步引导营利性民办高校逐步向公益性高校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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