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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惩戒权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惩戒是教育活动的内在要求和必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受教育权利充分实现的可靠保障.学生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学校惩戒不同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适度、合理的惩戒是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必要手段.惩戒权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必须明确惩戒权作为教师职业性权力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同时通过实体性、程序性立法,明确规定惩戒权的内容、行使的程序以及违法行使惩戒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学生必要的救济途径,在保障达成公共教育目标的同时,不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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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已成为当前教育学界关注的焦点议题,它能否实现其预设的立法目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惩戒权的性质规定.当前,教育惩戒权面临着公权与私权之争,其根源在于对教育惩戒本身缺乏清晰的定位,即教育惩戒是一种教育行为,还是一种法律行为.从教育主体对教育惩戒权的预设目的来看,契约性的教育惩戒本身是一种教育行为,因而教育惩戒权是一种社会权利,但却不是排他性的个人权利.教育惩戒权是兼具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双重属性的教育权利,这划定了教育惩戒权的"底线"与"高线",在此区间教育惩戒行为的自由教育属性得以彰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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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权力与权利的教师惩戒权属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教师对学生的惩罚自古便有,即便在当今的美国、韩国、澳大利亚等国也都在延续着,甚至对教师惩戒的方式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我国,法律上却未对教师惩戒权的属性作出明确的说明,以至于我们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出现了误区。分析权力的含义,可以让我们理解教师惩戒权的权力属性;了解权利的含义,可以让我们理解教师惩戒权的权利属性。通过对教师惩戒权的权力属性和权利属性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教师惩戒权不仅是教师的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权利,其具有双重的复合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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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惩戒权及其法权形态伦理正当性的道德判断须结合对人类社会生活的结构性基础与社会科学知识的互动关系的历史考察进行,尤其要关注隐于社会事实和文化事实背后的有关人际关系之法律伦理观的演进过程.遵循前述逻辑并结合我国所面临的历史新条件,并经由法理学研究领域的智识成果,可以以良善目的、平等尊重、遵从理性以及维护安全等原则为基本出发点,从目的、关系、方法、底线等角度提出伦理要求,为我国教育惩戒权法权的具体形态构造提供道德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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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惩戒权及其法权形态伦理正当性的道德判断须结合对人类社会生活的结构性基础与社会科学知识的互动关系的历史考察进行,尤其要关注隐于社会事实和文化事实背后的有关人际关系之法律伦理观的演进过程.遵循前述逻辑并结合我国所面临的历史新条件,并经由法理学研究领域的智识成果,可以以良善目的、平等尊重、遵从理性以及维护安全等原则为基本出发点,从目的、关系、方法、底线等角度提出伦理要求,为我国教育惩戒权法权的具体形态构造提供道德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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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惩戒权及其法权形态伦理正当性的道德判断须结合对人类社会生活的结构性基础与社会科学知识的互动关系的历史考察进行,尤其要关注隐于社会事实和文化事实背后的有关人际关系之法律伦理观的演进过程.遵循前述逻辑并结合我国所面临的历史新条件,并经由法理学研究领域的智识成果,可以以良善目的、平等尊重、遵从理性以及维护安全等原则为基本出发点,从目的、关系、方法、底线等角度提出伦理要求,为我国教育惩戒权法权的具体形态构造提供道德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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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19,(2):84-88
教师惩戒权在实施时主要面临着法律概念不清、适用标准模糊以及法律地位缺失等问题。从根本上看还是教育法治化发展过程中教师的教育权与学生的公民权之间的冲突问题。要解决当前教师惩戒权面临的法律困境应该在立法方面承认惩戒权的法律地位,在执行方面强化惩戒权的程序性,在监督方面,强化法律与师德规范的协同发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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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教师惩戒立法的加快,教师惩戒权与父母惩戒权的法理关系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理论问题.历史上,根据代理父母地位说的观点,教师惩戒权来自于父母惩戒权的部分让渡,但随着家庭和学校关系的变迁,教师惩戒权开始直接来自于教育法律的规定,并与父母惩戒权共同促进儿童的社会化.根据权力来自于权利而权利根植于广泛社会认同的法理,教师惩戒权应定位于权力而不是权力与权利的复合形态,由此才可以用权利制约权力,实现父母惩戒权制约教师惩戒权的功能.今后在修订《教育法》时应明确教师惩戒权的权力挂质,并规定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原则和程序,通过制度化的家校合作保障父母参与学校权利,实现教师惩戒权和父母惩戒权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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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即教师用来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由于教师使用惩戒权是教书育人、依法行使教育权、更好对学生实施评价的需要,也是“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所以其存在是必然的。讨论教育惩戒不在于教师是否实施惩戒,关键在于如何实施。因此,加强教育立法,完善学生的申诉制度,注意惩戒的公平、合理性,实施因性施惩与尊重学生人格相统一,就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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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国教育惩戒种类创设权正面临缺少系统规制、法律渊源零散、被部分非正式法律渊源滥用等法律规制困境。以兼顾教育惩戒种类多元化和法治化的需求为前提,教育惩戒种类创设权应当严格遵循惩戒目的正当、惩戒对象适格、惩戒内容合法等教育惩戒边界。根据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由“教育法典”采用“分类肯定列举+兜底概括授权+反向否定列举”的立法技术来统一规定教育惩戒种类创设权并仅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配置各自法律位阶所对应的教育惩戒种类创设权,应当是我国教育惩戒种类创设权的理性法律规制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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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身份而获得的一种强制性管教学生的教育权力,但是我国现行教育法规对中小学教师的惩戒权暂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后续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立法问题上,立法者应当明确其权力性质,捍卫其教育本位,为惩戒权的具体适用创设可操作执行的细则。从法律法规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惩戒权的行使,还要对教师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方式等做出精细化的限定,从而促使教师惩戒行为尽早摆脱两难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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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 《集美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3):56-61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正式公布,为教育惩戒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法律位阶较低且兜底条款较多,教育惩戒权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困境.未成年人是教育惩戒权的主要适用对象,因此,可以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寻求解决出路.该法的最新修订进一步肯定了国家教育权和儿童利益最大原则,成为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基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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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权是教师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合法职权。受社会转型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教师权威走向式微,教师日渐变得被动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教师惩戒权的缺位或丧失首先源于人们对教师惩戒权与惩戒教育的认识偏差与失误。教师开展惩戒教育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学理基础,即惩戒教育是教师的一项基本教育权、是教师施教育人的一种手段、是落实社会规范的一种方式、是对人性复归与高扬的一种展现。因此,在廓清与明确教师惩戒权的学理基础与基本内涵前提下,学校、家长及社会应理解与支持教师合情、合理、合法地开展惩戒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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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20,(4):1-6
当前,建议教育惩戒立法的呼声颇高。从法理分析来看,教育惩戒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但同时要保护学生受教育权不受侵害。学校和教师要在行使惩戒权与保护学生受教育权之间保持平衡。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现实困境在于,尚未有法律明文规定教育惩戒权,缺乏可操作的教育惩戒实施细则,教育惩戒的实施可能会引发新的不公平。借鉴英国、美国等关于教育惩戒的立法与实践,结合我国教育实际,建议我国在法律法规上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权,分类制定教育惩戒程序和惩戒措施,配套制定引导学生正面行为的支援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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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蕾 《教育研究与评论(中学教育教学版)》2009,(11):4-7
惩戒权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受法律健全程度、社会舆论导向以及教师素质水平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在教学活动中出现了教师惩戒权滥用和不作为两种极端。这不仅损害了学生的正当利益,也是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损毁。真正做到合理行使教师惩戒权,需要加快制定相关教育法律,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并改善全社会的教育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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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实践中存在的不敢惩戒和滥用惩戒的双重乱象使得有必要制定教育惩戒规章。教育惩戒权的性质要求它在法律层面须具有依据,且不得抵触上位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第7条、第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4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对教育惩戒权持认可的态度。为确保教育惩戒活动的合法性,教育惩戒规章在实施原则、惩戒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程序和纠纷解决等五个方面都不得抵触上位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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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高等教育的"非义务性",我国逐年呈现出高校教师对教育惩戒的不作为、成年学生对教师惩戒权的漠视等现象.学界内关于教师应否享有惩戒权以及如何行使惩戒权的讨论日益激烈.因此,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高校教师惩戒权的性质,并推动高校教师合理行使惩戒权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