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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0 毫秒
1.
目前的专利审查实践主要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来认定权利要求属于封闭式权利要求还是开放式权利要求。本文结合具体案例,论述了在《专利审查指南》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如何来判断一项权利要求属于开放式权利要求还是封闭式权利要求。本文认为,通常情况下,应当首先依据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来确定权利要求属于开放式还是封闭式。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多个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或某些技术特征不清楚的情况下,则需要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来判断。  相似文献   

2.
我国已成为PCT申请第一大国,在我国提交的PCT国际申请中,很多都享有国内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对计算机程序有着特殊的审查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国内在先申请均需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来撰写装置权利要求(本文中称为“虚拟装置权利要求”),以便保护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装置:然而在美国,按照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所撰写的虚拟装置权利要求通常会被审查员认为是软件模块,而不属于美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客体,同时这种虚拟装置权利要求还存在功能性限定的相关缺陷笔者基于中国专利法和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包含有虚拟装置权利要求的PCT国际申请在进入美国时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还针对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虚拟装置权利要求的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3.
组合物权利要求是化学领域常见的产品权利要求形式,《专利审查指南》对于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审查实践中对于"X"或"X以下"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存在不同的解读方式。本文通过比较两个实际案例在不同国家同族专利的审查过程,经深入分析得出《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组合物含量规定的本意,最后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了其对于申请文件撰写及专利审查工作的启示。  相似文献   

4.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因此,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可能存在概括不合理的情况,从而导致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相似文献   

5.
本文针对抗体权利要求,比较了新版《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与我国现行《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并结合实际专利审查和代理实务操作进行对比分析,并介绍创造性判断的实例。总体来说,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指南关于抗体方面的规定更加详细一些,比较可知,除杂交瘤限定的抗体外,对于使用结构限定、靶标抗原限定、靶标抗原及抗体功能特性限定、表位限定、功能和结构特点限定、以及制备方法限定的抗体,欧洲专利局新审查指南的规定与我国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及专利实务操作存在一些不同。  相似文献   

6.
专利审查指南对包含与对比文件部分重叠的数值范围特征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做出了规定,然而未对其中包含的数值范围的数目进行具体限定。本文从相关实际案例出发,根据技术领域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水平的高低,对包含多个数值范围特征与对比文件部分重叠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标准和方法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7.
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时常出现。对这类权利要求如何解释其保护范围,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有具体的规定,即应该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但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限于说明书的实施例以及这些实施例的等同物。这似乎表明,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对这类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不同于专利侵权判定程序的解释立场。美国专利法在1952年增设了第112条第6款,对涉及means+funcition(装置加功能)权利要求的解释作出了规定,但美国专利商标局一直坚持该法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专利审查程序,为此争议四十余年。在1994年In Re Donaldson案后,美国法院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此类权利要求的解释观点趋于一致。基于我国实务,本文介绍了含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定义、形成和解释依据,并认为对含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解释应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正>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采取截然不同的规则。《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对于权利要  相似文献   

9.
专利的权利要求按照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即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审查指南》中规定,方法权利要求适用于方法发明,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但是,申请人在撰写方法权利要求时,往往会在权利要求中加入涉及到原材料、操作装置或设备、适用对象等与产品相关的技术特征.这些产品特征对方法权利要求是否具有限定作用,如果具有限定作用,那么如何来判断,尤其是在评价方法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如何判断其限定作用,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给广大申请人带来了一些困惑.  相似文献   

10.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已经明确规定商业成功是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虑因素之一,但其规定比较简略,操作性不强。对此,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国内外相关规定和案例,以期对专利申请人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5.4节规定,如果发明获得商业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  相似文献   

11.
笔者由于工作原因,对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时的保护范围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色彩保护缩小了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提出在专利审查以及侵权判断中应像对待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中从属权利要求的性质来看待;同时提出了与《审查指南》规定相反的观点,即认为指南中所谓的“产品的色彩”可以“独立构成外观设计”,希望能得到业界学者的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权利要求中存在引证文件具体案例引发的问题出发,对《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引证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进一步探讨了存在引证文件的案例审查思路以及申请人撰写申请文件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相似文献   

13.
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其中,针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允许的修改方式,修改前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本文根据修改前后专利审查指南的不同规定,结合专利无效的案件实例,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方式进行了讨论,以期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4.
本文分析了美国分类号(UC)的特点,并结合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撰写的规定,介绍了如何充分利用UC分类号、公司代码等进行特定领域的文献检索,而且通过实际案例给予说明。  相似文献   

15.
专利申请人要想获得专利保护,就必须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其专利技术信息,且这种公开应该足够充分。为实现专利公开的各项职能,各国均以法定的形式对专利技术信息公开的程度及其与所要求保护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提出要求。各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由此确定的法定要求,是判断与专利公开有关问题的直接依据。一、关于专利公开的法律规定1.我国相关规定与专利公开有关的问题按照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有两种:"充分公开"和"权利要求的支持"。在我国历来颁布的审查指南中,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与《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功能性限定的解释相互矛盾,导致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专利审查程序和司法保护程序中并不相同。为了调和专利审查程序和司法保护程序对功能性限定的解释的矛盾,通过讨论一个功能性限定的案例,笔者以专利法立法宗旨为出发点,以平衡申请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帮助申请人获得与其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相适应的保护范围为目的,通过判断功能性限定的内容是否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分别给出对功能性限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介绍了欧洲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重复授权的判断和处理方法,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欧洲专利局技术上诉委员会的判例,对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原则进行了分析和思考。  相似文献   

18.
对于基于算法/程序改进的控制领域方法类专利申请,申请人通常希望保护产品权利要求,然而,对此类产品权利要求,常常被审查员质疑不清楚或不支持,并被要求改写成功能模块构架形式的产品权利要求。本文从《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九章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并结合具体案例给出了基于算法/程序改进的控制领域方法类专利申请的撰写建议,以帮助申请人在满足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争取最佳保护。  相似文献   

19.
用于评价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是否需要符合充分公开的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缺乏明确的规定,其他各国的专利审查及司法实践对此要求也不尽相同。本文通过对比各国在此问题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典型案例,从法理上探讨了在专利审查的新颖性/创造性评价中现有技术是否需要充分公开,以期为我国审查标准的完善提供参考或借鉴。  相似文献   

20.
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通常体现为对计算机程序的具体应用。由于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抽象性和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上述发明专利撰写所作的特殊规定,目前此类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经常体现为功能模块。在相关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对此类发明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应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功能性特征的规定引入说明书的限制将直接影响其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本文将主要着力于通过对域外法的观察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以期梳理出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有益规则。笔者认为,至少对于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明确表述的发明目的,权利人应当公开比功能模块及其连接关系更为详细的具体技术方案,才能更好地发挥专利法对于激励创新和保护公众利益之间的利益衡量。而与该发明专利的发明点无关的实现该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则可以参照美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手段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明确权利要求中哪些技术特征是功能性限定,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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