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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姚万勤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2):59-62,94
见危不救犯罪化是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目前我国从解释论的角度对真正不作为的义务来源进行扩张、将见危不救纳入犯罪的做法似有不妥。但从法文化的传承性以及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性出发,可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并在立法论中对其成立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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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晓敏 《雁北师范学院学报》2006,22(4):17-19
中日刑法中的遗弃罪在概念、构成要件、对重结果的规制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无论是扩张解释我国的遗弃罪还是增设见危不救罪都违背了刑法的谦抑、公正价值及市场经济基本理念。见危不救罪在理论上超越了国民的社会情感,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这注定了其在时机不成熟的当今中国只会开花,不会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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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平 《河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19(4):55-57,44
一段时间以来,媒体不断披露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的"看客"事件,越来越多出现的这种不道德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来自各方的将见危不救行为作为犯罪予以惩治呼吁也一直不断。那么,究竟是否应该在刑法典中增设"见危不救罪"就成为值得注意和探讨的一个理论问题。对于需用刑罚来克制见危不救的主张,本文不敢苟同,并试从立法基础、刑法谦抑性以及预期效果等方面对见危不救犯罪化提出了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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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然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2,(6):108-112
应将"见危不救"行为界定在一个合理范围之内。对"见危不救"与不作为犯罪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并从"二次违法性"理论出发,提出目前我国刑法中不应当设立"见危不救罪",而应当分情况认定见危不救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以相应的刑法规范予以调整;不构成犯罪的,通过道德评价或运用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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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慧娟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41(1):81-87
社会连带理论认为,随着有机连带关系取代机械连带关系,合作性法律将替代压制性法律。该理论与刑法谦抑思想具有内在一致性。合作性法律注重鼓励法律所欲的行为,充分有效的非刑法保护应得到优先考虑。见义勇为应被视作规制见危不助的反面切入。目前我国保障、鼓励见义勇为的法制并未得到充足利用与完善。与其强调见危不助犯罪化,不如优先选择并发挥非刑事法律手段在鼓励、保障见义勇为、从反面遏制见危不助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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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来愈多的见危不救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我国刑事立法对此却处于空白状态.增设见危不救罪的呼声日益高涨,见危不教人罪的社会条件也已基本成熟,可从构成要件及刑事处罚方面对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见危不救罪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李嘉琪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7(3):89-92,97
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虚假诉讼罪为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之可罚性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该罪有效解决虚假诉讼纠纷,但在实践认定中产生较多分歧。深入解读该罪的概念、罪状、犯罪停止形态等内容能为准确适用该罪提供理论支持,同时,立法、司法机关应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来完善罪名解释与司法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10.
从刑事立法对“见危不救罪”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是否可行,本质上属于刑事立法范畴。由于见危不救概念与内涵的复杂性.所以在立法上宜区别对待。而刑事立法又受诸多因素制约.从而对“见危不救罪”的思考远未结束,新的思想与内容在进一步的分析中得以呈现。 相似文献
11.
欧洲:最高判刑5年,罚款将近百万"见死不救",欧洲人通常把它叫做"见危不助"。欧洲共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据统计有超过20个国家规定了见危不助罪。例如,《法国新刑法典》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且这样做对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时,而故意放弃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处以75000欧元 相似文献
12.
边缘性网络犯罪可罚性边界的明确应建立在厘清网络犯罪圈外延罪名的基础之上。随着传统犯罪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与新型网络犯罪的不断涌现,在纯正网络犯罪与不纯正网络犯罪二分法下,对网络犯罪涵盖罪名的梳理为探讨边缘性网络犯罪可罚性边界设立了逻辑前提。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网络犯罪圈的外延罪名,是积极刑法观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完善了刑法治理体系。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参照,前置义务的违反、“明知”的有无、综合考量下的罪量因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皆为划定边缘性网络犯罪刑事处罚边界的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类型,然而《著作权法》和《刑法》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评价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民刑倒挂”的异常现象。为了更好地实现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应当采取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作为违法性评价的判断立场。在此基础上具体认定信息网络传播型侵犯著作权罪:其一,在传播形式上,侵犯著作权罪仅包含交互式传播而不包含非交互式传播,深度链接行为具有可罚性;其二,在传播范围上,侵犯著作权罪仅包含直接传播行为,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间接传播行为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相似文献
14.
侵犯商业秘密罪被纳入我国刑法10余年,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了有力的保护。但我国刑法对其规定却表现出一种"厉而不严"的罪刑结构,在当前刑法向"严而不厉"发展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对该罪的罪刑结构进行深入分析,针对其结构特点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以使其更好地实现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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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呈现上升趋势。其主要原因分为两方面:首先,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不断降低入罪标准;第二,司法实践中对刑法条文具有扩大解释的趋势。为了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以及维护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对本罪进行限缩适用,首先,应当坚持限制解释规则,避免实务中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扩大解释;其次,从社会危险性和法益侵害性角度综合认定情节严重的适用标准;最后,在实务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适当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不断细化“支付结算”的法律内涵,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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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罚的违法性是大陆法系的理论.它是指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值得刑法处罚的程度才应纳入刑法的评价视野.这一理论在实质地判断犯罪成立与否上与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情节严重"相似,在限制刑罚范围方面,二者亦有异曲同工之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应当借鉴到我国刑法理论中,以完善对"情节严重"的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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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4):155-158
学界基本认同从限制处罚的角度限定中立帮助行为入罪标准,认为"中立性"代表正常业务要求,不宜扩大归罪路径,但是肆意限定可罚行为的入罪条件,也有规避刑法处罚的不良态势。只有在充分理解"中立性"的本质上剖析中立帮助行为入罪的合理构成要件,才能保证法制环境下日常生活秩序的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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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和犯罪构成均模糊不清,需要从理论上界定.本罪中"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等罪危险性相当,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人重伤、死亡的方法."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本罪作为危险犯是具体危险犯,是实害犯的未遂犯.本罪作为危... 相似文献
20.
李凤梅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33-140
预备犯的罚责根据在于其行为的实行性。然而,在罪刑法定与责任主义的限制下,形式预备犯因不具有构成个罪的类型化描述而根本性地缺失实行行为性,对其处罚显然有违犯罪的构成规则。在依分则规定处罚实质预备犯的同时,对已达到刑事规制界限并实质可罚的、临界于"着手"的形式预备犯进行处罚的可行性解释路径,在于将其拟制为具有高度类质性的实行行为,并由此满足刑事政策对具有严重法益威胁行为处罚的要求,消弭预备犯处罚根据的理论纠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