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燕亚明 《考试周刊》2012,(51):36-37
牵连犯是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由数个不同性质、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行为构成,对牵连犯的处罚除刑法规定处罚原则外,都实行从一重处断。牵连犯与连续犯都是实质数罪,但牵连犯是异种数罪,连续犯是同种数罪;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都触犯了几个罪名,但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行为是单一的,而牵连犯是实质数罪,由数行为构成。  相似文献   

2.
法定一罪与典型数罪各不相同。我国《刑法》第 2 4 1条第 2款规定的情况应视为转化犯 ,属于法定一罪 ,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3.
想象竟合犯通常被认为是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也有学者认为其是形式上的数罪、科刑上的一罪,尽管存有差异,但两者都主张对想象竟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但是,仔细分析这两种观点,可以发现它们是概念不清、逻辑矛盾的产物,都存在混淆概念、肢解犯罪构成或者是逻辑前后矛盾的问题。事实上,想象竞合犯并非形式上的数罪,而是实质上的数罪;对它的处断原则也不宜按照传统“从一重处”,而应该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4.
依据身份犯主体具有身份之要求及共同犯罪之犯罪共同的本质,构成身份犯共犯的行为人亦须具备该身份犯所要求之身份。那么,无身份者因其主体身份的阙如就无法充足身份犯之构成要件,即使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行为,也不能依据共同犯罪理论成立身份犯的共同犯罪。根据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不同特征,我们也可以判定无身份者构成身份犯共犯是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的结果。因此.《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是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虽然包括《刑法》第382条第3款在内的一些法律拟制的设置存在不舍理之处,但我们不能由此就将其认定为注意规定甚至对法律拟制予以整体否定。某些法律拟制设置得不合理无法否定法律拟制追求实质公正或罪刑均衡的实质内涵。《刑法》第382条第3款可以根据实质公正的要求进行调整,以实现真正之法律拟制。  相似文献   

5.
论构建适应中国刑法特点的罪数论体系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中国学说中的罪数论体系及其概念主要源于外国学说,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因此应当根据中国不喜好数罪并罚的制度的特点重新设定罪数论体系。设计的原则是:确立独立的罪数观念;坚持“构成要件说”和禁止重复评价、重复处罚的原则;适当简化罪数论体系,使之适合中国制度的特点。构建的思路是:对一罪、数罪和数罪并罚问题,分别从理论、立法、司法三个不同角度进行考虑。按照上述原则和思路构建的罪数论体系是:1.典型一罪和数罪;2.法定处罚的一罪;3.酌定处罚的一罪。在酌定处罚的一罪中包括想象竞合犯、牵连犯、选择一罪、同种数罪等概念。  相似文献   

6.
集合犯与连续犯在客观方面表现出很大的相似性,但是,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连续犯是司法现象,其数次行为出于行为人的一次犯罪决意,既表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也说明行为人罪责减少。刑法分则中的犯罪基本上都可以连续犯的方式实施。集合犯是立法现象,立法者基于实践经验,将多次行为规定为一罪,是因为这类行为表征了行为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从社会防卫角度出发,必须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立法上对行为人进行否定评价。  相似文献   

7.
片面共犯由于违背共同故意要件因而不属于共同犯罪,其不能对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法律性质作出合理的解释。刑法第198条第4款既不属于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也不属于想象竞合和法规竞合,其是法律文本主义的当然解释,亦是大竞合理论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当然结果。  相似文献   

8.
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白雁 《天中学刊》2002,17(6):27-30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的一个罪名,目前理论上尚缺乏深入论述,有必要对这一犯罪的手段、犯罪形态及一罪与数罪等问题进行详细探讨;刑法158条规定的“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虽看似十分完善,实则没有存在的实际意义;虚报注册资本罪系结果犯,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9.
罪疑唯轻原则。又称有利于被告原则。罪疑唯轻原则具有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双重特征。罪疑唯轻原则的适用前提是罪疑,也就是对定罪量刑相关的案件事实存在着合理的怀疑。在犯罪的成立与否存在疑问时,被指控的犯罪将不能成立;当犯罪是一罪与数罪存在疑问时,一般是裁断为一罪;当犯罪是重罪与轾罪存在疑问时,应依照轻罪来裁判。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规定的"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移风险"长期被误读,实际上该条规定之罪并非目的犯。修正案(六)删除"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深层次原因研究亦存在误区。该条文修正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变更为选择性罪名,通常认为同时实施操纵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行为无需数罪并罚,实质上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应选择按一罪论处或者数罪并罚,罪数理论可以为研究选择性罪名提供全新的研究途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