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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99 毫秒
1.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规定对打击举证困难的毒品犯罪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司法机关应该根据该罪设立的目的,从客观主义立场出发,注重结果无价值,以正确解决在对象认识错误情况下处理毒品犯罪的有关问题。同时,司法机关也要严格把关,正确地将该罪与运输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区别开来,以实现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包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四种行为方式,对于该罪既未遂形态的认定应当分别就四种行为方式进行具体分析。对于走私毒品罪,毒品是否顺利进或者出国(边)境是判断既遂与否的标准;对于贩卖毒品罪,应依交易双方依买卖毒品的意思转移占有为准;而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只需要行为人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即可,而不论是否将毒品运到目的地;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出毒品为既遂标准,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相似文献   

3.
虽然运输毒品罪是以当事人主观上明知为核心要件,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运输毒品犯罪的特殊性,要从主观上认定行为人是否故意、是否明知难度很大,尤其当今社会毒品犯罪日益猖獗,犯罪手段日益隐蔽,出现了很多新花样、新形式,受他人"蒙骗"也成了犯罪嫌疑人推托罪行的一大辩解。因此,如何认定主观上是"明知"还是受他人"蒙骗"成为毒品犯罪中的关键问题。作者认为,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是运用推定原则来认定的,行为人只要符合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举出反证的,就可推定其主观上是明知的。而受他人蒙骗则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形综合加以分析。实践中,雇佣人、策划人等"上线"的口供证据也是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还是受他人"蒙骗"的重要途径。审判实践中,从证据采信角度判断行为人是否主观明知,应从主客观相统一、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合理排除疑点、"上线"口供分析判断等几方面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4.
代购毒品是毒品犯罪中的常见形式.司法实践中常以代购者从中牟利,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此操作欠缺法律依据,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并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利意图或客观上的牟利结果,因此,立足代购行为本质,探析代购毒品行为性质.根据代购者作用力大小,代购毒品行为分为"无代购不可得"和"无代购也可得"两种行为类型,其中,"无代购不可得"包括"代购者寻毒型"和"代购者代理型"两种模式;"无代购也可得"包括"代购者跑腿型"一种模式.在罪名上,"寻毒型"代购者成立贩卖毒品罪正犯,"代理型"的代购者成立贩卖毒品罪共犯,"跑腿型"的代购者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运输毒品罪.  相似文献   

5.
运输毒品罪自设定以来就备受争议,主张保留该罪名与废除该罪名的学者均不在少数。笔者认为,运输毒品罪在立法基础、立法结构和刑罚设置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并且该罪名日益有取代非法持有毒品罪,成为毒品犯罪领域兜底性罪名的趋势,这些都有悖于我国所提倡的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6.
所谓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意图流通而非法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使用假币行为只有在不能查明所持有假币的真实来源与用途时,才能独立成罪。在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下,非法持有假币行为只是其他有关犯罪的伴随行为,非法使用假币行为只是其他犯罪的一种手段或目的,均不再单独成罪,对行为人只按其他有关犯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7.
学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争议主要涉及帮助行为能否正犯化、中立行为能否予以犯罪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量刑规则时是否还适用刑法总则中帮助犯的处罚规定这三个问题。由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故意内容需与正犯实行行为有重合之处、行为人提供帮助的客观行为不法性仍来自正犯、行为人的帮助行为是否侵害法益及侵害法益的程度仍是由被帮助者行为造成之危害结果决定、不能认为设置了独立法定刑就意味着其是拟制正犯,该罪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相似文献   

8.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罪的主要区别是主观方面;暴动越狱罪与脱逃罪两罪的主要区别是主体方面与客观方面。尽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脱逃罪两罪存在吸收关系,但却不宜按吸收犯处理,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吸收犯应予否定;共同构成窝藏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明知"。  相似文献   

9.
“陷害教唆”是指行为人出于陷害他人的动机,教唆他人犯罪,在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之时或之后报案,将其抓获的一种犯罪行为。在陷害教唆的情况下,陷害是推动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的内心起因,但这种犯罪动机并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教唆故意,也不能否认陷害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之间的犯意联系。因此,陷害教唆犯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教唆犯,应按教唆的罪定罪。  相似文献   

10.
特殊累犯不包括毒品犯罪之累犯;应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累犯成立条件之一,但应摒弃采“行为人中心论”的国家之模糊的人身危险性认定的立法例,将不具有或具有较小人身危险性的现象科学地归纳总结出来并上升为法律,作为累犯构成条件的后罪如果是未成年人犯罪、法定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之实行过当、“大义灭亲”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属于犯罪中止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和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应排除在累犯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11.
浅谈目的犯     
目的犯是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为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但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必须限于刑法的明文规定。尽管我国目前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作为目的犯的特定犯罪目的不以刑罚的明文规定为限;但是基于罪刑法定、打击犯罪、司法操作等反面的考虑,绝不能不能从理论上任意扩大目的犯的范围。对于目的犯之目的的本质,犯罪动机说已为我国很多学者所采纳,而且也有不同于犯罪目的说的其他学说兴起。犯罪动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是一种纯主观的心理需求,它不能直接观察测量,只能根据刺激或反应去推测,不具有客观性。作为刑法明文规定的目的,其本质只能是可以外化的,可以衡量的具有客观性的犯罪目的。  相似文献   

12.
从立法的角度看 ,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 ,只能以法律为渊源。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也要求刑事诉讼法仅以法律为其渊源。法律实务情况表明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单一性可以克服多元化带来的弊端。因而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应该具有单一性。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我国屡屡出现严重的虐待儿童事件,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甚至威胁到儿童的生命。然而,对于虐童的实施主体在刑法上却找不到准确的依据对其处罚。浙江温岭幼儿教师虐童事件曝光之后,司法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就暴露出立法空白导致的司法尴尬处境。因此,刑法应尽快增设虐童罪,以期预防和打击此类伤害事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14.
依法"严打":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统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严打"是根据治安态势而提出的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在社会治安整治中,既要坚持刑事政策的指导作用,又要坚持依法办事.刑事政策指明了"严打"的范围,而该范围都是刑法明文规定属于犯罪的."严打"要符合"罪之法定"、"刑罚之法定"与"刑事责任之法定".依法"严打"是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执行"严打",必须坚持刑法三大基本原则,树立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能够并存发生作用的理念.  相似文献   

15.
赵晶 《保定师专学报》2011,(5):60-63,82
在征诸传统法文化以论证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的研究中,存在一些对史料进行片面解读与过度诠释的情况:如未妥善解决中国古代的刑事与民事的区分问题,从而有混淆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之嫌;又如过度诠释保辜制度,因为无论是从该制度见诸记载的最早文献出发,还是立足于作为传统法典代表的《唐律疏议》及吐鲁番出土文献所见的案例,皆无法推出保辜制度与刑事和解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相似文献   

16.
我国二十多年的刑法解释实践存在一个严重问题: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刑法解释实践,本应由刑法规定的犯罪问题和刑罚问题,却由司法解释替代了,刑法赖以支撑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解释中成为一纸空,刑法作为国家重要基本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受到严峻挑战。本就上述现象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述。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罪状中,有许多表明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数额要求.现在,数额的规定方式大概有两种,具体方式和抽象方式.具体方式规定的犯罪数额具有明确性,但过于僵硬;抽象方式规定的犯罪数额,具有立法稳定性,但过于笼统模糊.“日额金”,是以一日的收入情况或者其他资金数量为单位来规定罪状中的犯罪数额.这样规定的犯罪数额,既具有规定标准的明确性,又能使实际数额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可以解决我国罪状中犯罪数额规定的明确性与稳定性相互矛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运用之展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重要性已无须多言,但如何针对刑法学的自身特点合理运用案例教学法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具体而言,首先应选择合适的案例,其次应选用较优的案例教学模式,最后还要运用合理的案例教学方法,方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相似文献   

19.

For two disciplines interested in similar issues, law schools and criminal justice programs may as well be on different sides of the moon when it comes to pedagogy. Undoubtedly, criminal justice has lessons to share with law, but legal instruction also offers innovations for justice education. The following essay presents my experience from both law school and criminal justice programs, offering recommendations to improve criminal justice teaching. I offer the suggestions not under any brazen notion that I have discovered the secrets to ideal pedagogy, but rather to suggest that many of law's methods would benefit criminal justice as well.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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