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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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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而拒不退还的案件。对此,新刑法在侵犯财产罪一章增设了侵占罪,弥补了我国刑事立法的空白。但是,由于新刑法刚生效不久,对有关问题还没有做出相应的法律解释,致使对侵占罪的界定还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保管他人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即构成侵占罪。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将他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客观方…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中的侵占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侵占罪作为我国97刑法的一个新增罪名,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等表述的不同理解,因而在罪与非罪的界限方面存在许多争议;另一方面,由于侵占罪与盗窃罪、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侵占罪与抢劫罪等其它财产犯罪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因而在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方面也存在着许多争议。故本文拟对侵占罪的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做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新刑法典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是针对当前我国侵犯财产类犯罪的社会现象增多和复杂化的状况而增设的新罪名。如何从法理和司法实践上正确认定这一犯罪,并将其与民事违法的不当得利区别开来,具有积极的意义。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例如,某出租车司机将乘客遗忘在车里的手机、钱包共2万多元的财物占为己有,且当乘客前来查找时,故意抵赖,推脱不知。对这类在服务行业展有发生的案件在新刑法生效前充其量只能按不当得利产生的债…  相似文献   

4.
自1997年刑法增设侵占罪的规定以来,对于侵占罪的认定在法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存有争议。本文对于侵占罪认定的两个主要方面,即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和对侵占行为的认定,作了具体的分析和阐述。在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方面界定了何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在侵占行为的认定方面主要界定了“合法持有”,“非法占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等行为。  相似文献   

5.
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占罪是一种将自己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它与盗窃罪很容易混淆。区分一种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关键是要判断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财物时,该财物究竟受谁的控制。如果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时,已经对财物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代为保管关系,就构成侵占罪;如果行为人非法占有已置于他人管理范围内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6.
自1997年刑法修订增设侵占罪后,有关该罪行为构成要件的认识一直难以统一,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案件的正确认定.根据该罪的设立目的以及对外国刑法关于侵占犯罪立法的借鉴,在结合主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基础上,侵占罪的客观行为应由持有、非法占为己有以及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还三个要件构成.建议将刑法第270条第二款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修改为侵占脱离物罪,并相对于第一款普通侵占罪处以较轻的刑罚,以求罪责刑均衡.  相似文献   

7.
我国新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本文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着重分析了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罪状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一些问题.即如何认定“代为保管”,如何把握侵占的故意,探讨了纠巨不退还”的各种状况,以利正确地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8.
侵占罪是我国现行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也是比较常见的罪名,但是由于法律条文规定的概括性与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性,致使侵占罪从设立以来,有关此罪的认识就一直存在诸多分歧,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实务部门对侵占罪的认定。遗忘物与遗失物是有区别的,遗失物应当纳入侵占罪的惩罚范围;非法占为己有是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变为自己所有的主观意图在客观上的表现;拒不退还或交出是作为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出现的;侵占罪是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案件。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9.
在民法上,“货币所有与占有相一致”是一项通行不悖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会自动在刑法领域取得天然的正当性。刑法并非隶从于民法或其他部门法的附属品,而更应该具备独立风格与品质。货币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占有他人遗忘或埋藏的货币而拒不归还的行为能够成立侵占罪,而且代为保管他人货币不予归还的行为也属侵占,因该行为具备实质处罚性故而对其也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0.
武静  李健 《太原大学学报》2005,6(4):16-20,27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它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时所增设的罪名,它融合刑法民法于其中,并且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其操作性不强。在该罪名上,理论和实践并不统一,如何处理实践中发生的许多行为。便成了刑法理论乃至司法实务中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虽然明确规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及其埋藏物,但是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针对这三类犯罪对象的内涵与外延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文章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出发,揭示了分歧的症结所在,并强调指出公共财物、遗失物以及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埋藏物应被纳入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之列,以求真正贯彻罪行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12.
侵占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弥补了原有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界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的性质及外延界定问题存在着不同见解,结合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侵占非法财物仍构成侵占罪;遗失物,遗忘物均是侵占罪的法定对象,并应予以区别;隐藏物理埋藏物也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其中交付行为是重要的一个要素。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对于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应作狭义的理解。  相似文献   

14.
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一致认为,侵占罪中侵占行为成立的前提要件是合法持有。但这种观点人为地限定了侵占罪构成的范畴,有违刑法设立侵占罪之目的。事实上,在认定侵占行为的前提要件———持有时,只能对持有作事实上的理解,不能作性质上的判断,即不能够将行为人先前对财物的持有限定为合法持有,只能考虑持有事实本身对侵占罪认定的意义。所以,侵占罪中侵占行为成立的前提要件是持有而非合法持有。  相似文献   

15.
侵占罪是一类古老的传统型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新《刑法》基于现实需要全面增设了侵占犯罪的规定。文章主要对该罪进行简要的论述,具体分析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侵占罪与相关犯罪的法律界限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16.
侵占遗忘物是侵占罪的特殊类型。遗忘物是持有者因疏忽未带走而遗留在他人能有效管理之场所的财物。第三者非法取得已置于他人管理范围的遗忘物,不能构成侵占罪,但可能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按此规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当看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得逞。而如何看待犯罪的得逞与未得逞,刑法理论界大体有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说三种观点。通说采取后者,即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区分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具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是犯罪既遂,反之是犯罪未遂,也就是说,犯罪是否既遂,标准应当是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中对该种犯罪构成的描述。刑法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为盗窃罪。但盗窃罪既遂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刑法学理论上存在诸多分歧,有必要对各派学说加以评析,吸收它们的合理性因素,摒弃它们的缺陷和不足。1盗窃罪既遂标准的诸种学说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在德日刑法理论上主要有4种观点:①接触说。认为行为人的手接触到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时就是既遂。②隐匿说。即认为行为人将财物隐藏在不容易被人发现的场所时才是既遂。③转移说。即认为行为人将财物转移到其场所的就是既遂。④取得说。认为行为人排除他人的占有,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时即为既遂。[1]在上述各种见解中,取得说是通说。...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修改后的《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则对受贿罪的规定,是由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原《刑法》)第185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修改而来。尽管这一规定比原《刑法》第185条要明确得多,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仅就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略作刍议。一、如何确定“财物”的范围原《刑法》第185条对受贿罪…  相似文献   

19.
一、怎样理解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究竟怎样理解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规定,在刑法理论界出现了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盗窃罪里的“数额较大”不是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规定的,而只是划分量刑幅度的一个界限。即如果盗窃数额较大的,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法定刑处罚,如果盗窃数额巨大的,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二  相似文献   

20.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引发了许多现实问题,使得该行业的犯罪化具有实质和现实的必要性,《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将该行为新规定为犯罪,顺应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要求,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是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的有益尝试,有可行性和积极现实意义。本文运用文献研究的方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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