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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私有财产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首先,明确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得到确认;扩大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范围,从一般生活资料的私有权扩大到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其次,明确规定对政府行使权力的限制,即政府只能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并在给予补偿的条件下才能征收和征用私有财产.修正案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宪法的这一修改有利于保护我国私有财产权,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然而,宪法的这一规定仅仅从宪法规范上初步肯定了私有财产权的地位,宪法能否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真正起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作用,还要从宪法学原理出发,对宪法规范和宪法体制的合理性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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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贤 《语文世界(高中版)》2004,(5)
今年3月结束的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涉及对土地和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及补偿问题的条文,为删除一个小小的逗号,大会主席团向代表们提交了长达450余字的解释和说明。宪法修正案草案中的部分相关内容表述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审议上述条文时,点在“并给予补偿”前面的一个逗号引起了代表的质疑。他们提出,“并给予补偿”前的这个逗号,会对此条文产生不同理解,“依照法律规定”,是只规范征收、征用行为,还是也规范补偿行为?大会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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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蓉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53-57
在宪法第四次修正案通过以前,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益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只有在一些行政法律、法规中,如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公益征收征用中的补偿要件做出了规定。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来看,公益征收征用及补偿制度在宪法中的缺失是一个遗憾。宪法修正案修改后,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在公益征收征用公民个人财产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必须给予补偿,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保护了公民个人和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国家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在宪法中的确立,为在具体法律中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有利于平衡和协调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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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雨燕 《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5,25(1):10-13
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私产入宪”,并规定国家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依法对土地及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这一规定并未在社会实践中起到其预想的效果,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方面在于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为“公益”变“私益”埋下了隐患。因此我们必须根据公共利益的标准对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进行界定,并作出相应的实体设计与程序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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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 本文所指的土地征收制度实际上就是指04年修宪之前的土地征用制度.土地征收制度与土地征用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别,土地征收指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土地征用指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集体成员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后者强调的是使用权,也就是使用完毕还存在归还的问题.由于当时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在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的文章中,实际上是将土地征收包含在土地征用的外延之中的,均笼统的称为"土地征用",这是非常不合逻辑的.04年的<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进行了区分,将第10条第3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土地征收制度,而非土地征用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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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宪法修正案将原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两者最人的不同就是其保护范围,前者仅限于生活资料,而后者却将生产资料纳入了保护范围。财产权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的合理保障可以有效的激励人们追求和创造财富的热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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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元满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4):11-13
我国行政法学上历来存在“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体系。但随着我国法治进步和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完善,传统的征收与征用的制度已经突破,在行政法学上应确立新的体系———行政征收、公用征收和公用征用。公用征收和公用征用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确立,有两方面的意义:既是因公共利益而对财产权的限制,又是对财产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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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城市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想到的宪法适用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侯志森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5):42-45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城市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在一些地方引发了激烈的社会矛盾,这些矛盾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已经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障碍。为了有效解决这一矛盾,应该在宪法的框架内,特别是根据2004年修宪后,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规定,以社会功利主义来定义“公共利益”的内容,以体现被征收财产市场公平价值作为对征收行为的补偿,严格适用宪法关于财产和土地征收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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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原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1):33-37,7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公共利益、征收补偿主体、补偿标准、程序等多方面细化了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保障公民财产权利方面有了诸多实质性超越,但在公共利益及其界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等问题上存在立法不足,加之财税体制、"土地财政"等深层次问题的存在,条例的很多规定难以实施。十八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包括地方税系及农村土地改革等诸多化解体制和机制弊端顶层设计的出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用的有关法律制度也将得以完善和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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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传统的立宪理论,宪法仅以国家公权力作为约束的对象,在私法领域内宪法基本权利条款无法适用,但是进入现代宪法时期后,宪法理论将宪法效力逐步向私法领域拓展,相继出现了德国的"第三人效力"理论和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在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下,想要在私法领域内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尝试建立一种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诉讼机制,但适用私权诉讼制度的前提必须是穷尽一切救济途径,以防止权利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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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促进了西方国家宪法和宪政制度的完善。我国现行宪法基本上确立了完整的私有财产权保护体系。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体现民主自由与个人独立,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更重要的是,它是建立现代法治和宪政制度的基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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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平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0,26(5):52-54
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由来已久,最近更是占据了民众视线的焦点。理性地设计我国的房屋征收制度,是建立私人财产保护制度进程中必须完成的一项历史性课题。对于房屋征收问题,必须从三方面给予高度关注:城市规划中公民参与不可忽略;公共利益认定的关键是要设立一套合理、公正、科学的认定程序;房屋的补偿标准应遵循市场原则并合理考虑相关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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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教育产权分割的方式有三种,即"一分法"、"三分法"和"两分法"。"一分法"的逻辑是学校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教育具有公益性以及办学资金主要来源于学费;"三分法"的逻辑是学校提供的产品是多样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数量较少以及教育财政投入比例呈递减趋势;"两分法"的逻辑是依据经济属性确定组织性质、与世界惯例接轨以及明确分类标准和完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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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淼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4(5):40-44
对于公私财产权的保护是法学领域的永恒命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保障。我国现行刑法将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单列一章,其犯罪的同类客体或法益系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由于这一章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五花八门,并非所有的侵犯财产犯罪都侵犯了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笔者结合民法物权理论,在财产所有权的理论价值上重泼笔墨,通过实例论证了所有权理论作为侵犯财产型犯罪所危害法益的理论不足,进而提出以"控制权"来理解"所有权"的主张,以期得到法学界同仁的雅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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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头朱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0,32(6):89-91
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发现中日两国土地征收无论在宪法还是在法律中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反映了我国土地征收立法的缺陷。我国应借鉴日本的先进经验,完善土地征收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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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透析室事件的处理过程,看似合法,实则违法。政府对事件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完全错误,导致最终出现了公民的生命权竟然可以被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合法地予以剥夺的咄咄怪事。而事件的善后处理,再次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自助透析室事件实际上是一场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博弈。这一事件,完全有理由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又一块里程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