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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5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6 毫秒
1.
桂沁 《体育科研》2019,(4):75-81
针对未经许可利用网络实时转播体育赛事节目的行为,当前司法裁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分析发现: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备受争议,即使直播画面构成作品或录像制品,由于法律本身的制度漏洞,赛事节目制作人和授权播放机构的视听传播利益仍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认为:一方面应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这一契机,进一步整合著作权和录像制作者权的权能构造,扩张广播组织权使之能延伸至互联网领域,从而给予体育赛事节目更全面的保护;另一方面,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为赛事组织者创设“赛事利用权”这一可自由流转的财产权利,从而保障作为权利受让人的制播机构能够基于这一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2.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权利,是指电视台、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转播机构就其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和提供的转播信号享有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组织权,同时也是指赛事组织者就体育赛事享有的"转播许可权"。对其不同层次的内容应当分别予以解读,而不宜笼统地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概念下进行讨论。对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保护,有赖于体育法对其权利予以法定化;对相应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保护,需要在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坚持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提升邻接权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3.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权利,是指电视台、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转播机构就其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和提供的转播信号享有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组织权,同时也是指赛事组织者就体育赛事享有的"转播许可权"。对其不同层次的内容应当分别予以解读,而不宜笼统地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概念下进行讨论。对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保护,有赖于体育法对其权利予以法定化;对相应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保护,需要在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坚持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提升邻接权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4.
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带给观众观看体育赛事新体验同时,也面临着新媒体侵权现象频发,侵权纠纷增多等诸多问题,由于国内外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规定不太明确,体育赛事新媒体侵权的司法判决也不尽统一。主要采用逻辑思维法及案例分析法将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分开讨论,分析了国内外法律、司法判决和专家学者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与权利归属认定。研究认为: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分析应该根据体育赛事项目类型具体分析,对抗性体育赛事项目纳入商品化权保护,艺术性体育赛事纳入著作权保护;体育赛事节目依据独创性高低具有"制品"和"作品"两种观点,体育赛事节目应向体育产业发达的美国看齐,降低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要求,将体育赛事节目视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主体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协会及联盟,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主体归属于获得授权的新媒体转播机构。  相似文献   

5.
传播技术发展推动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网络实时盗播问题愈发凸显,由此引起的侵权诉讼和法律纠纷也频频出现。通过梳理近十年司法判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保护存在多样的法律适用情形,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定性为作品以著作权法相关权利给予保护,或定性为录像制品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规制,再或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判罚。但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以广播组织权进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皆存在一定法律适用困境。透过比较法视角考察英美法系国家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的规制情况,并鉴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和体育产业发展趋势,提议扩张著作权范围,明确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性质,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划归“视听作品”序列,同时采取技术中立原则,创设“向公众传播权”,实现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权益主体的切实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6.
体育赛事组织者是指组织、策划体育赛事,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个人或组织。传播技术的发展使体育赛事的观众规模迅速扩大,在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让体育赛事组织者面临权利保护的难题。鉴于我国当前无明确保护体育赛事组织者传播权的法律,以往的相关判决中常用体育赛事组织的章程证明体育赛事组织者对其体育赛事享有传播权。体育赛事组织的章程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由于赛事传播权属于绝对性权利,而体育赛事组织不具备立法主体资格,其章程规定不能作为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赛事传播权利的法律依据。对比他国采取的保护模式,认为我国可在《体育法》《著作权法》上明确对体育赛事组织者传播权的保护,同时权利人还可借助《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其对体育赛事节目享有的控制权。  相似文献   

7.
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为体育赛事组织者等创设了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在内部法律构造上,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的客体为体育赛事视听信息,主体为体育赛事组织者和俱乐部等信息提供者,内容包含了固定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5项子权利。“营利目的”属于权利的限制性要素。在外部法律构造上,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属于《民法典》第126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目前,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在规范表述上存在较高的原则性和不确定性,为避免其产生适用上的分歧而沦为体育产业发展背景下的“应景之作”,对于该条文须加以完善,包括调整权利的体系归属、正面界定权利内容、细化权利类型、对目的性要素进行改造以及引入权利限制制度。  相似文献   

8.
体育参赛协议限制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5,自引:3,他引:2  
体育赛事协议常常设定限制责任条款,以此减轻或免除赛事组织者的责任。在参赛运动员受到人身伤害时,他(她)可以选择以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为由提出救济。如果提起侵权责任诉讼,则对方当事人可以用合同约定的限制责任条款内容抗辩,由此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对于用合同内容抗辩侵权责任的效力,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借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应当允许当事人以合同条款的内容对侵权责任提出抗辩,以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但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具体情况和法律原则对限制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做出正确判断,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结合《体育法》的修订内容,探讨新增条款对体育赛事产业化发展带来的影响,进一步讨论体育赛事职业化发展中无形资产权益的法定化,详细分析了赛事转播权入法后在实施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同时就集体肖像权、数据保护等无形资产权利法定化提出完善建议,并就赛事职业化发展中与反垄断法的冲突进行了分析和建议。  相似文献   

10.
从法律文本定义条款规范及功能出发,论述设置定义条款是国外体育基本法立法者通常考虑的问题,分析我国现行体育基本法《体育法》缺 失定义条款引出的主要问题,探讨目前《体育法》增设定义条款存在的风险。认为《体育法》定义条款的缺失不仅是法律文本规范问题,对法律功能 也有影响;同时,限制了法律在体育领域中的作用;还存在对体育领域新形势的不适应和阻碍国际体育交流的问题。目前《体育法》设置定义条款的 风险仍然存在,但是随着理论来源的扩展、立法环境的变化和认识基础的趋于统一,我们已经有了较好的条件可以充分预见危险性并妥善解决。因 此,《体育法》设置定义条款虽有风险,但应当前行。以此为基础,借鉴国外体育基本法经验及相关体育理论,以我国立法实践为参考提出了修订《体 育法》,增设定义条款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11.
对新近发生的涉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不同法院对事实基本相同的该类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究其原因,一是不同法官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存有争议,二是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下的保护遇到了法律适用困境。鉴于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外部协调和“著作权-邻接权”二分体系下的内部协调,以及根据“同类案件相同处理”的法律推理原则,研究认为,在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通过扩张解释和完善广播组织者权来保护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更为合理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2.
为回应体育知识产权的热点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体育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体育知识产权若干热点问题研讨会,围绕体育赛事转播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育领域热点问题的国际视点、体育赛事节目的深度链接及GIF动图的版权问题等三个专题展开讨论,研讨会的核心问题是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是作品,是否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相似文献   

13.
长期以来,立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未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也存在误读,不利于认清这一权利的本来面目。从解释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对体育赛事进行现场直播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侵权法上的利益。但从立法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应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排他性财产权,其所能控制的行为不仅应包括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还应包括一切以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的传播。故应重构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制度,立法应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内容,规定无论任何盗播行为,只要涉及以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权利的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体育赛事组织者均有权以体育赛事转播权为依据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4.
采用文献资料法、ASMI四步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我国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进行探究。研究发现,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困境主要表现为体育赛事网络盗播侵权行为泛滥、体育赛事网络侵权维权艰难以及社会各界网络版权保护意识薄弱。将区块链技术特点和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痛点相匹配,进一步探析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我国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的可行性。研究认为,区块链的技术运用于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去信任机制,维护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交易安全;分布式账本技术,打击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侵权盗版;全程追踪溯源,解决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侵权举证难题;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培养社会各界版权保护意识。基于此,提出区块链技术适用于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的思考与建议:完善区块链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区块链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区块链复合型人才培养。  相似文献   

15.
体育竞赛与版权保护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申立 《体育学刊》2005,12(2):13-16
版权或称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一个分支.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保护的范围作了规定,也列出了一些限制性条款.体育领域中的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些则不能.这个问题解决得如何体现了我国体育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认为体育竞赛项目以及体育竞赛中技战术不适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即作品,不保护其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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