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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执行专利法第33条有关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规定,已成一个热点。已有文章从申请人有实质性修改申请文件的权利和先申请制(或先发明制原理)的角度,论证了要求修改不超范围和要求修改后的内容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二者本质上是相同的;或者从先申请制的角度论证应当允许修改时进行与概括或者提炼权利要求相同的概括或者提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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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尤其重要,如果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但是,没有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内容修改,即使获得了专利权,该专利权也是不稳定的,可能在无效过程中丧失。因此,在专利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在说明书中对各从属权利要求或者具体实施方式中的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说明,并说明各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有益效果,从而为获得更为稳定的权利做好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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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涉及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笔者在此结合参加该章修订工作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章的主要修订做个介绍。1.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1)原审查指南在第2.1节中规定,“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新审查指南又增加了如下内容。“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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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是整个申请文本的技术对比的基础,是发明内容部分产生的技术信息发源地,与说明书的其他组成部分之间有着逻辑一体的关系。即与背景技术部分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技术对比才能具体确定说明书的发明内容等其他组成部分的内容。笔者通过几个案例来谈谈背景技术部分在申请文本中的重要性,以及怎样尽可能准确找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进行技术对比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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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中.使用功能性限定是一种常见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虽然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所能覆盖的保护范围.我国的专利局和法院却有着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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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明中出现违背自然规律的内容时,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再予以处理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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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审查或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遇到涉案专利中出现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且首先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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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在一件专利申请中的作用是确定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权利要求能否准确而且清楚地界定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关系到公众是否能以合理的确定性预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极其重要,所以,在实质审查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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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又有这样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在前序部分中写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在特征部分中写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在这两条法条中,两处使用了"必要技术特征"这个术语。对于这两个用于不同场合下的"必要技术特征",应该如何理解它所包含的内容?这两个"必要技术特征"的含义有没有差别?有什么差别?对于已经获得专利权的专利来说,在被诉无效的过程中,如果无效的理由是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即缺乏"必要技术特征",这时,应该怎样确定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