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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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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年,国际体育仲裁院理事会通过了新的《亚洲运动会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for the Asian Games),根据该规则,在雅加达亚运会期间,依亚奥理事会请求,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赛事举办地设立临时仲裁庭,解决相关纠纷。该仲裁规则的管辖权条款存在瑕疵,因为该规则援引的《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章程》第34条规定所涵盖的纠纷范围过窄。建议亚运会临时仲裁应该扩大提起仲裁的主体范围,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应可以提起仲裁,未获参赛资格运动员应可以提起仲裁。亚奥理事会应该修改《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章程》第34条,将更多的纠纷纳入亚运会临时仲裁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2.
国际体育仲裁院之发展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成立20周年的国际体育仲裁院有4个发展阶段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成立和瑞士最高法院的判决;国际体育仲裁规则的修改和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成立;国际体育仲裁院常设和机构特别仲裁分院的成立;国际田联和国际足联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条款。仲裁员和仲裁数量的不断增加也表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3.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温哥华冬奥会上设立的特别仲裁机构共仲裁了4起案件,这些案件都涉及到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在这些案件中,特别仲裁庭对有歧义的参赛资格规则采用的是严格的字面解释原则,对参赛资格决定做出的程序进行了审查,仲裁机构明确了自己无权直接修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参赛资格条款.温哥华冬奥会体育仲裁的实践,为今后奥运会参赛资格纠纷的解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4.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在法律上属于瑞士裁决,当事人只能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申请撤销。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的规定,申请撤销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的理由仅限于仲裁庭组成不当、仲裁庭不当行使管辖权、超裁或漏裁、仲裁违反正当程序和仲裁裁决违反公共政策等程序性错误。在实践中,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奉行支持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之立场,严格解释和适用这些法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相似文献   

5.
北京奥运会六起仲裁案件的解决,显现了国际体育仲裁及时有效解决体育争端的优势.作为体育自治框架之下的争端解决方式,国际体育仲裁院也得到了各国及各体育单项组织的认可和尊重.但通过对这六起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相比其他仲裁机制,体育仲裁仍面临着审理权限、规则适用、与各体育单项组织处罚规则的协调以及审理程序等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6.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评述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国际奥委会建立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及体育仲裁院是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本文对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机制的产生历史,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体育仲裁院仲裁机构之组成及其职能等问题进行了述评,并分析了体育仲裁院解决体育纠纷存在的优势以及中国对该机构之利用问题。  相似文献   

7.
岳明 《体育科研》2010,31(5):14-17
通过对国际体育仲裁基本涵义的概述,分析了上海设立国际体育仲裁院分部的必要性,并从国际体育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差异角度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设立上海分部的法律障碍进行思考和探讨。  相似文献   

8.
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裁决的异议可以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接受其司法审查,有关裁决如果符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2(2)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就可能被撤销,即仲裁庭组成有问题,仲裁庭无权、越权或者拒绝管辖,仲裁侵犯当事人的平等和听证权,或者违反瑞士公共政策。但到目前为止瑞士联邦法院只撤销5例体育仲裁院裁决,其总体上的态度还是支持体育仲裁。  相似文献   

9.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条例》经过25年的发展,经历了多次修订,已日趋成熟和完善。体育发展的现实需求是其演进的基础,典型案件是其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体育仲裁条例》的发展演进,体现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不断增强独立性和公正性,提升仲裁效率,增加透明度,加强平等保护和强化管辖权的发展原则;展现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自身机制和规则,并逐渐成为国际体育争议解决权威机构的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10.
2019年1月1日,国际体育仲裁院新设立了兴奋剂仲裁部门,并正式开始运作。该机构是顺应世界体育领域反兴奋剂机制改革的产物,根据国际体育组织授权,其可以行使从兴奋剂违规认定到处罚的全部权力。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专门制定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部门仲裁规则》,作为兴奋剂仲裁庭的程序规则,该规则考虑了兴奋剂纠纷的特点,设置了一些特殊仲裁制度,比如建立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庭类型,重视专家证人作用,公开开庭,仲裁裁决书强制性公开。仲裁程序优化了国际体育兴奋剂违规处理流程,但本质上并没有扩充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权力。中国应该积极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判例,应对这一改革。  相似文献   

11.
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宋军生 《体育科学》2006,26(5):78-82
1)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初始研究中受到《纽约公约》、《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规则》等规定的影响,其间有与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相适应的方面,亦不乏有与其追求的不和谐之处;2)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各国立法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裁决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较难以适用于国际体育仲裁;3)对《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精髓的有效运用将有助于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2.
从发展历程来看,上诉管辖机制虽然自国际体育仲裁院建立初期即已经存在,但它的逐渐完善却是不断改革的结果,其中应特别注意1992年 审理的GUNDEL案带来的广泛影响。与国际商事仲裁不同,此种针对体育组织决定的上诉管辖机制极为特殊。上诉管辖的依据,无论基于体育组 织的章程,还是当事人订立具体的仲裁协议,都只是在满足瑞士法的信赖原则的基础上发生拟制的合意;上诉管辖的条件,其不仅要求当事人用尽 体育组织内部的救济方式,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具有行政案件处理的特点;上诉管辖的范围,它虽然主要解决体育组织和会员之间的管理 性质的纠纷,但也包括因对组织处理下属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雇佣争议作出的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具有广泛性的特征。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管 辖机制的特殊性已经获得了能够撤销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瑞士联邦法院以及此类裁决潜在的承认或执行国法院的认可,有必要引起体育界的重 视。故此,在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管辖机制并对包括《仲裁法》在内的现行法规定加以完善的基础上,未来在确立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时,应极 力构建我国的体育仲裁上诉管辖机制。  相似文献   

13.
欧洲人权法院对德国运动员佩希施泰因案件的判决,确认了《欧洲人权公约》对强制性的体育仲裁必须进行适用,公约第6.1条要求国际体育仲裁院对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同时判决确认了国际体育仲裁院是独立和公正的审判机关。然而,从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人员组成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大名单上的人员构成来看,体育组织能够对国际体育仲裁院施加影响,使得具体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欧洲人权法院持异议意见的法官的裁决更有说服力。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也存在疑问。尽管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在的国家瑞士政府赢得了在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的基本胜利,但国际体育仲裁院必须坚持改革,才能成为真正的国际体育纠纷最高裁决机构。  相似文献   

14.
《体育仲裁规则》第R58条规定了体育仲裁院上诉程序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该条款于2013年修订,内容上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法律适用。首先,它虽然尊重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则,但优先适用有关的体育规则;其次,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主要适用作出被上诉决定的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或其他体育组织住所地的国家法,仲裁庭认为适合的法律规则仅仅是补充。此种实体法律适用的差异是由体育行业纠纷的特别性质造成的,应该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15.
今国际,体育仲裁正成为最为经济、有效和便捷的体育争端解决方式之一。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是国际上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体育仲裁对我国体育事业和仲裁法律制度来讲,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通过借鉴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的成功实践,对体育仲裁的理论和实践操作进行全面的考察和阐述,旨在使人们更深入地了解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以便为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提供参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16.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里约奥运会上首次设立了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此举为国际体育仲裁院建立专门反兴奋剂奥运会体育仲裁制度开创了先河,在奥运会体育仲裁史上有里程碑意义,同时可预示奥运会体育仲裁的发展方向。基于对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的仲裁规则、裁决案件和设立动因的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以此探析奥运会体育仲裁的发展方向及该机制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  相似文献   

17.
论世界体育仲裁的发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体育运动的快速发展导致越来越多的体育争端,如何解决体育争端已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从美国、意大利、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制度的特点、仲裁院的构成及功能方面介绍世界体育仲裁的发展情况,并针对我国体育仲裁的现状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18.
国际体育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统一在仲裁的基本理念和制度的框架之下,它们之间存在着共性,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国际体育仲裁院已经成为致力于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核心主体,该仲裁机制在仲裁协议的达成、仲裁的基本程序、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仲裁裁决的撤销以及承认执行方面都显现出极具体育特性的变化。  相似文献   

19.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在体育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证明标准是影响体育仲裁结果的关键因素,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可能导致不同仲裁结果,从而影响裁决公正性。国际体育仲裁院根据案件主体和客体不同,区别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如在兴奋剂案件中,其对体育组织适用的标准区别于普通法系传统的两大证明标准,采用特殊标准——“放心满意”。研究该证明标准不仅对各国体育仲裁机构和其他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借鉴吸收具有重大价值,而且符合新修订《体育法》中兴奋剂的治理目标,对运动员权利保护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运用文献资料和案例分析法,探讨该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性质,并进一步分析其在国际体育仲裁院中的具体适用。不难发现,该证明标准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具体适用存在裁决缺乏先例效力,对间接证据适用该标准缺乏具体指导,案件严重性认定模糊,兴奋剂案件性质认定不明确等若干问题。为提高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一致性和权威性,结合国际体育仲裁院具体实践情况对具体问题提出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20.
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奥斯卡案"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体育仲裁院2008年裁决了奥斯卡诉国际田径联合会案,认为在现有条件下,奥斯卡使用假肢没有违反国际田径联合会规则,支持奥斯卡作为一名残疾运动员可以使用假肢参加健全人的田径比赛.国际体育仲裁院对该案裁决体现了体育内在精神的要求,有利于体育的发展,是对运动员参赛资格的保护,特别是对残疾运动员利益的保护,维护了程序正义.这一裁决符合对疑义规则的解释不利于规则做出者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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