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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焕奇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14(5):37-38
《刑法修正案(七)》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犯罪化,与刑法的谦抑性精神相悖。刑法的谦抑性是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对刑事立法和司法都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应当尽快通过民事、行政立法和司法改变这一现状。 相似文献
2.
交通肇事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玉忠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7(4):13-17
随着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提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已成为世界性潮流.通过对近年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解释的考量,交通肇事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趋势趋于明显.这反映了刑事立法与司法更加关注公共利益以及以人为本的刑法精神.针对醉酒驾车、超速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巨大的危险,刑法是否有必要提前介入呢?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虑以及自由与安全的平衡.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没有必要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在规制非法集资行为时,有明显违背谦抑性的倾向,具体表现为:刑事与民事、行政界限模糊,导致刑法打击过于前置;法定刑配置过高,尤其是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配置与非暴力犯罪的去死刑化潮流相背反;"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广泛采用推定规则,是古代刑法结果责任的残留。重置刑法在非法集资治理上的谦抑性可以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来贯彻,前者表现为加强民事、行政立法,提高非法集资犯罪的入罪标准,降低法定刑配置以实现谦抑性;后者表现为广泛使用民事、行政手段,通过合理解释限制非法集资犯罪的成立范围,较多采用非刑罚处罚方法等。 相似文献
4.
谢常红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32(6):8-11
某一违法行为的犯罪化是指对该违法行为的控制是否有必要通过设立刑法规范进行规制。我国现行刑法典规定洗钱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而我国反洗钱的司法现状说明立法的规定不尽合理。国内也有学者对过失洗钱行为犯罪化持否定态度。从刑法学理论看,过失洗钱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符合犯罪化的标准。同时,国际反洗钱立法标准和域外较成熟的立法经验也说明将过失洗钱行为纳入我国立法范畴是可行的。因此,我国刑事立法有必要将过失洗钱行为犯罪化。当然,过失应仅限于"重大过失",其量刑也应明显轻于故意洗钱犯罪。此外,还应注意区分过失洗钱犯罪与过失处置赃物行为。 相似文献
5.
邢绡红 《延边教育学院学报》2006,20(3):5-7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局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四类犯罪,大大削弱了对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得洗钱行为一度泛滥。因此,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修正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6.
7.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42-48
中国刑法中存在将民事违约行为犯罪化的条款,但这类条款在价值取向上与民法之合同相对性原理、刑法之人权保障精神及刑法的辅助性特征皆不契合,值得反思。对这些条款进行严格的限制性解释是目前刑法适用的基本选择。 相似文献
8.
陈建宏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1,(6):13-16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引发了许多现实问题,使得该行业的犯罪化具有实质和现实的必要性,《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将该行为新规定为犯罪,顺应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要求,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是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的有益尝试,有可行性和积极现实意义。本文运用文献研究的方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9.
谢晖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9,(5):48-50,60
人有意思决定自由和身体活动自由。胁迫类行为是侵害意志自由的严重危害行为,因此,胁迫类行为有受到刑法规范调整的必要。然而,我国刑法只是列举性地规定了以胁迫类行为进行的犯罪,现实中还有大量的严重胁迫类行为没有被规定为犯罪。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增设胁迫罪和强制罪。 相似文献
10.
穆伯祥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4):67-72
分裂国家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中外刑法的反分裂立法有其共同性,均视分裂行为为重罪并将预备行为入罪化。国外分裂国家犯罪立法模式多样,中外分裂国家罪的行为内部构造规定不一。我国现行立法为防范、打击分裂国家行为提供了规范保障,但其入罪模式以及法定刑配置不够合理。完善分裂国家罪立法应拆解现有罪名,进一步明确罪状,将组织、参加分裂国家组织“入罪”,重构分裂行为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