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设计应遵循前科消灭制度的一般共性和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保护的精神。以此为基点,未成年人前科的概念应从广义的角度进行把握;前科消灭的范围不应做人为的限制;前科消灭的方式应将事前消灭与事后消灭相结合、自动消灭与裁判消灭相结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应具有绝对的效力。最后,《刑法》第100条应理解为部分前科报告制度,二者之间是彼此配合,不可缺失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本文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提出的"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谈起,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司法经验,阐述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和依据,并就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构提出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3.
本文讨论当前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问题,从立法模式设计、适用运行考量、配套制度保障等方面对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4.
前科制度在预防犯罪、防卫社会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对前科者产生的消极影响更不容忽视,这需要前科消灭制度来平衡和限制其负面作用。我国虽无这方面的明确立法规定,但在今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免除了未成年犯的前科报告义务,这意味着我国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上已开始起步。当前,在比较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与现代刑罚理念的变迁,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已成必然趋势和理性选择。这不仅有利于避免犯罪标签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实体要件、程序要件、形式要件的构建与设计至关重要,它可以全面、客观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使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无痕迹"地回归社会,近年来,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关注和调研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我国尚未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本文从我国现行法律基础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分析了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现实基础,分析了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建立该项制度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再犯罪率都呈明显上升趋势,如何有效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并使其成功回归社会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西方许多国家设立了前科消灭制度,为未成年犯罪者的改过自新提供了宽松和谐的法律环境,这有效地预防了未成年犯罪者的再犯罪。笔者认为,立足国情,我们也应构建适合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8.
前科作为一项有罪记录,会使行为人丧失一定的民事或行政上的权利、资格,对未成年人而言,前科对其生活以及回归社会的负面影响更为深远和严重。因此,无论从从实现刑罚目的的角度考虑,还是从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需要出发,我国均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污点制度对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不利的评判效应,对未成年人的发育成长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有违刑事处罚的目的,我国应当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在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的要件和程序。法定的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实质要件;法定程序包括申请、管辖和受理、审理和监督、裁定和送达等具体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具有消除犯罪记录、改变法律评价和免除前科报告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0.
华璐 《华章》2013,(28)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更加注重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以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此,学术界普遍呼吁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这一制度与国际刑事立法的精髓相契合,符合青少年法治的精神,同时能够消除犯罪标签以及前科报告制度带来的不利影响。虽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正在进行不断尝试,但在刑事立法上还处于空白状态,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与刑法、刑诉法的冲突与衔接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1.
心理现象,又称心理结构,通常是指统一着不同层次心理要素的一个复杂的关系体系。心理现象于当代刑法的结构与运作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对于成立犯罪并进而衡量犯罪、裁量刑罚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功能性作用。但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周延性,心理现象的机能并未得到充分实现,因此,应当以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我国刑法的含混规定加以合理解释,以降低产生误解的风险,并考虑将规范内容引入我国刑法的罪过要件之中,以保障并优化心理现象之定罪机能的运行。  相似文献   

12.
司法话语权,是司法话语权主体所拥有对法院司法审判过程的言说行为权,是司法话语权主体对法院审理、判决案件的司法过程所享有的表达其利益、主张与要求的话语资格。司法话语权主体,则是享有司法话语权的个人或集体。司法话语权主体行使司法话语权所形成的各种司法话语汇集的博弈场所,就是"司法话语场域"。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这一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核心价值不在于报应和震慑,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弱化、消除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侧重于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矫治。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和解、暂缓起诉、社区矫正等“恢复性司法”制度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运用“恢复性司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既有赖于立法的支撑,更有赖于司法的践行。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冒用信用卡的行为如何界定学界尚无专门讨论,“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冒充他人身份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二者必须同时具备.而对于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并不能因为刑法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认定为诈骗罪,应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从而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5.
台湾刑法与大陆刑法中分别存在预备犯与犯罪预备概念,两者虽称谓与性质不一,但两者所指涉的对象却同一,表述上的差异并不影响对两者的理解。世界范围内预备犯(犯罪预备)的处罚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立法模式与处罚原则方面。统观世界范围内预备犯(犯罪预备)的处罚模式,台湾刑法与大陆刑法对预备犯(犯罪预备)规定的差异清晰可见,在比较中借鉴与完善是大陆刑法孜孜以求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6.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如果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司法实务中存在非法倒卖行为并没有终了尚未获利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司法实务中定罪没有较大争端,但关于是否并处附加刑却存在较大争议,有些观点认为,虽然构成加重情节,但没有获利不应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从本罪立法本意而言,非法经营犯罪不是单纯的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即使没有获利,只要行为造成了相应的危害,情节严重的,就应定罪处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主刑应当与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并科处罚,且罚金应参照其非法经营数额的大小适用。  相似文献   

17.
《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中的“发现”,应理解为有证据证明服刑犯本人实施了新发现的漏罪里的犯罪行为。“发现”漏罪的时间范围,应以经庭审阶段法庭质证后确定的司法机关掌握犯罪证据的时间为起点,而漏罪“发现”的终点应截止到漏罪判决之前,但不包括漏罪判决本身。  相似文献   

18.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点、行为人违反了哪些安全管理规定是认定该罪的前提,必须结合其他相关法规予以综合认定;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该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但应通过修改刑法增设单位主体;该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而不是群众性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在司法认定中,注意区分该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罪以及玩忽职守罪的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19.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类新型犯罪。对这一犯罪,可以从贿赂对象、贿赂范围、贿赂方式等方面加以理解。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却没有关于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犯罪的规定,这不合国际商务反腐的潮流。从现行刑法与国际公约的协调与接轨方式看,有必要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纳入我国刑法范畴。同时,我国刑法在规定这一犯罪时,应注意刑法与《公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