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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伊敏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69-72
流刑渊源于上古时期的流放制度,经过行政处分到刑罚制度的嬗变,其惩治力度不足的问题一直很突出。宋代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流刑主刑及附加刑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流刑惩治力度不足的问题,确保了流刑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 相似文献
2.
元代刑法体系中的出军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波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3(2):79-84
元代出军制度起源于蒙古习惯法,入元后进入元代刑法体系成为减死一等的重要刑罚,仁宗延祐年间进一步发展,分为两个等级,构成了元代的流刑。元代流刑由于是在出军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呈现岀与其他朝代不同的特点。元代出军制度的发展过程,很好地反映了蒙古习惯法与汉法相互结合与渗透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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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敏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47-50
宋代流刑虽然在刑名和内容上均沿袭了唐律中的相关内容,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备,流刑在这一时期也发生了一些重大变革,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如:惩罚方式由单纯的流远变为流、杖、刺、徒数刑并用;适用犯罪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十恶重罪扩大为一般性犯罪;犯罪适用对象也已不局限于死罪贷命者,还包括一些犯杂罪者甚至是轻微犯罪者;流放期限也从有期变为终生服役等. 相似文献
5.
唐宋是我国封建刑罚的完善和发展时期,封建制“五刑”经数百年演变终于确立。作为五刑之一的流刑在确立其重刑地位的同时,因其固有的缺陷,唐中期后内容上发生了重大变化,至宋初演变为一种新的刑罚——“配流”。配流刑的出现是封建统治者“明德慎罚”传统思想的反映,体现了唐宋之际社会的重大变革。宋代的“配流”在实施中不断完善,虽因时期不同效果各异,在实施上比传统流刑残酷,但它弥补了“折杖法”实行后刑罚体系的缺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促进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
吕志兴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0(1):101-108
宋初“折杖法”的施行,使封建五刑中的笞、杖、流刑设而不用,只剩下死刑、杖刑(包括脊杖和臀杖)和徒刑,徒刑的适用面也极窄,刑罚体系因此轻重失衡。宋朝政府将前代的配刑加以规范后广泛地适用,配刑遂成为宋代最主要的刑种。配刑在起源、性质、内容等方面均不同于流刑,也比流刑残酷。但由于配刑弥补了“折杖法”施行后刑罚体系等级结构不合理的缺陷,并能满足国家不断增长的工、杂役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赋役负担,故配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历史教学(高校版)》2017,(8)
<正>刑罚是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内容,其发展与演变实质上也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刑罚发展与变化的原因与表现都是多层次的,但是整体趋势是从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汉唐刑罚演变特点研究》一书运用了对比研究的方式,将汉代与唐代的刑罚作为研究对象,对汉代与唐代的死刑、流刑、劳役刑、身体刑等 相似文献
8.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5):67-71
存留养亲制度是我国封建统治者为解决犯死刑、流刑、徒刑等重罪人家中直系尊亲属因老弱、疾病、无成人子孙和亲戚侍养等社会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独特的刑罚制度,具有罪责自负、情法结合、弘扬孝文化的法律价值。同时,由于加害人近亲属权益保护的制度需求、传统伦理道德继承与弘扬的文化需求以及减轻社会负担的现实需求,使其具有现代适用的必要性。故应从适用条件与具体的适用程序等方面加以改进,并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相结合,扩展其适用情形,形成现代适用的存留养亲制度,增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9.
贾康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27(2):37-39
纵观中国皇权专制时期各朝法律中的存留养亲制度,清朝是运用存留养亲制度较为成熟、完善的。存留养亲制度是指在我国古代被判处死刑、徒刑和流刑的犯人,因为长辈亲属年老,膝下无人照料生活,可以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犯人的刑罚暂时不予以执行,允许其在家侍奉长辈亲属,等到长辈亲属离世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的一项法律制度。存留养亲制度不仅有利于维系家庭和谐,还能够维持社会稳定,巩固国家政权。本文通过分析存留养亲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从整体上对存留养亲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并且通过对中西法律观念的对比,指出存留养亲制度最终废除的成因,从而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借鉴与参考。 相似文献
10.
11.
胡晓转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2(2):34-37
刑罚目的在刑罚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它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西方的刑罚目的理论源远流长,大致可以分为报应刑论、目的刑论、折中刑论。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争论及评述较多,无论是公正惩罚的刑罚目的、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或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刑罚目的,都有确立我国刑罚目的之借鉴之处,单独取任何一个作为刑罚目的都不够完全。我国应该有的刑罚目的是公正惩罚犯罪及预防犯罪,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12.
产生于罪刑擅断背景下的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罪刑均衡原则,产生于犯罪现象高涨背景下的刑事实证学派主张刑罚个别化原则。当前世界各国的刑罚适用原则是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的统一,我国的刑罚适用原则也是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 相似文献
13.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权意识的增强和刑罚人道性的认同,世界各国刑罚结构趋轻化的改革已成为主流。我国刑罚结构是以死刑和监禁刑为主导的重刑刑罚结构,这妨碍了刑罚功能的有效发挥。减少死刑、完善自由刑、提高罚金刑地位和增设相关刑种应是我国刑罚结构完善的方向。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和学者关于违约金概念的比较,提出界定我国违约金概念的建议。同时指出,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我国违约金属赔偿性违约金。实践中,调整赔偿性违约金数额应有所节制,但对惩罚性违约金却应从立法上对其最高数额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
15.
周竟成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2):27-29
罚金刑缓刑兼具缓刑制度和罚金刑制度的优势。设立罚金刑缓刑制度可以弥补罚金刑和缓刑制度的不足并增强它们的功能,符合国际趋势和刑罚发展规律。我国应增设罚金刑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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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论我国死刑赦免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竹怀军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33(5):86-90
死刑赦免制度,是指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生效后,如果该死刑犯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具有其他特定条件,暂缓死刑命令的执行,在法定期限内,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死刑执行的赦免令,原死刑判决不予执行,而改处并执行其他刑罚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消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若干矛盾,也有利于进一步贯彻“少杀慎杀”死刑政策,有利于避免错杀,同时也是更好地履行我国国际义务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拓宽对教育惩罚的认识,从如何正确运用惩罚、怎样的惩罚才是合理的、适度的等,上升为讨论实行惩罚后的效果以及学生对惩罚的认同如何。通过研究实行教育惩罚后的实效性与学生认同感,并通过资料的收集和问卷调查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专门的探讨。结果发现在学校现有的惩罚处理中,越是严厉的惩罚,再犯的比例就越低,效果越好,教育惩罚的实效性得到了极大的体现。学生也能认识到这点,但是让学生对具体的违纪行为作惩罚处理的判断时,他们认为合适的惩罚与已有的惩罚相比都有偏轻的倾向,需要对其进一步加强教育惩罚的宣传。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在修订学生管理规定时,不仅要进行调查研究,而且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通过定量的分析,充实完善惩罚措施。 相似文献
19.
冀莹 《孝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2(1):80-83
拘役刑是在较短时间内剥夺或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根据刑罚报应理论和刑罚功利理论,适用拘役刑难以使受刑人罪与刑相适应,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预防犯罪功能和威慑功能未能有效地发挥,在现实中运用也不够广泛,因此,笔者建议废除拘役刑。替代拘役刑的手段包括广泛适用罚金刑,拘役刑易科罚金、缓刑、管制刑,以及改用半自由刑性质的刑罚等。 相似文献
20.
从中国历史上内刑的废除之艰难和外国废除死刑之后的反复来看,废除死刑将更为艰难.尤其是,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不完善也证明了死刑不可轻言废除.目前,我们所能做的只有尽力对死刑加以完善,包括三方面内容:公开死刑执行人数,提高现行刑罚等级、严格死刑执行程序,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