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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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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物权期待权理论,对执行程序中不动产买受人的权利进行优先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买受人往往采用确权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两种途径来救济,由于对确权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关系理解不准确而产生诸多问题,致使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研究认为,执行程序中要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为给付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就是确定是否停止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买受人不能通过确权诉讼或者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确权来救济,执行异议之诉裁决不会导致物权变动,只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实现对标的物停止执行后,再另行提起给付之诉来完成物权的最终变动。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古今中外关于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历史及内容分析,通过对物权公示的对象及功能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九条规定不符合我国国情,应当修改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可以以登记、交付不动产、交付不动产证书以及公证等可以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事实的方式为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的立法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也符合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基本理论,还足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4.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是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对抗效力,其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不动产债权请求权,平衡不动产变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充分认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要件,效力及预告登记义务人的抗辩义务,对于完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颁布,其中第三条明确了无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司法解释和《合同法》五十一条的规定存在很大的矛盾,也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如何正确理解上述两个条文的关系,本文将会从物权分离原则的角度来解释上述两个条文的逻辑关系,进一步论证通过上述两个条文的颁布,我国实际上承认了物权分离原则。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商品房消费领域内因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竞合衍生的社会纠纷日益凸显。通过对29份司法裁判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和对比分析后,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买受人针对裁判确认的抵押权申请排除执行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合理性之争、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和抵押权优先受偿权保护顺位的质疑以及统一裁判尺度的缺失三大瓶颈。为破解司法认定困境,本文提出以确定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法律性质、审慎分析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规范构成要件及其事实证明、不同要件事实进行区别处理为核心的司法认定“三步法”,为此类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考和司法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7.
论未经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登记为物权公示原则的体现,而合同的效力则属合同法合同效力的问题,两者既有严格的区别,但又有密切的联系,物权变动只是物权公示和物权公信问题,而非决定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合同效力则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采用不动产交付和转移效力认定的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8.
交付(占有)和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基本公示方法,登记适用于不动产,交付(占有)适用于动产。但是针对特殊动产,法律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模式,从而使得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及其效力问题变得复杂。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析我国学者观点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所确立的"交付优先于登记"规则可以看出,登记也可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且善意登记的效力应优于交付。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登记始终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紧密联系着.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明确权属、定分止争、保障交易的高效、经济和安全.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具有物权设定或变动、对抗、优先、权利推定等法律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享有优先、公信和推定等法律效力.坚持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是遵循民法基本理论,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0.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8条,仲裁裁决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该规定基于我国立法中形成诉权裁判主体的制度设计,契合我国保障仲裁当事人权利的立法精神,具有明确物权归属及变动时间的法律价值。然而仲裁裁决的保密性使得裁决不具备物权公示效果,以致实践中存在物权归属与物权登记不一致的情形,并增加了物权变动的法律风险。因此应对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完善,以保证物权变动问题上法律适用的统一。  相似文献   

11.
针对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优先性和交付优先性日益激烈的争议,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建立的立法目的、实现机制的分析,肯定登记对抗的否认权性质,进而对登记对抗主义在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遇到的焦点问题进行探讨,批驳登记说和交付说的弊端,提出我国对准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采取意思主义的立场.  相似文献   

12.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采取了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在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效力上,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折中模式。本文通过对登记生效主义及登记对抗主义的制度价值及其效力方面的评析,指出了登记对抗主义制度的不严谨性,提出了目前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的不足之处,并结合两份著名学者立法建议稿的相关规定,提出将来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变动应统一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我国《物权法》概括地规定了捕捞权,却没有对捕捞权的性质、内容和效力等作出规定,难以建立物权性质的捕捞权体系。理论上对捕捞权的性质认定不清,片面地套用现有物权理论,给捕捞权体系的构建造成了困难,也阻碍了捕捞权的流转。应该廓清捕捞权概念等理论问题,使之成为真正的物权。  相似文献   

14.
我国《物权法》概括地规定了捕捞权,却没有对捕捞权的性质、内容和效力等作出规定,难以建立物权性质的捕捞权体系。理论上对捕捞权的性质认定不清,片面地套用现有物权理论,给捕捞权体系的构建造成了困难,也阻碍了捕捞权的流转。应该廓清捕捞权概念等理论问题,使之成为真正的物权。  相似文献   

15.
海域使用权是一新颖的物权,且属于典型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而非准物权。它同渔业权存在着效力冲突,其实渔业权本可被海域使用权吸收。为此,本文试就海域使用权的内容、性质以及与土地权并列的不动产权类型等,来探讨《物权法》存在的弊端,进而从海域物权法律制度设计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6.
宋崧 《钦州学院学报》2007,22(1):121-124
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前提下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而应予以完善。而物权行为理论的采用是解决无权处分问题,保护交易安全的最佳制度选择,因此完善我国无权处分行为立法应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  相似文献   

17.
海域使用权是一新颖的物权,且属于典型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而非准物权。它同渔业权存在着效力冲突,其实渔业权本可被海域使用权吸收。为此,本文试就海域使用权的内容、性质以及与土地权并列的不动产权类型等,来探讨《物权法》存在的弊端,进而从海域物权法律制度设计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8.
一、物权公示原则(一)物权公示原则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就是物权法公示原则的内涵。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  相似文献   

19.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关于合同需经登记或批准才生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物权法》对此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登记和批准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即登记或审批为合同生效要件;合同登记为对抗要件。多数登记或审批对合同效力不产生任何影响,合同登记制度应区别于物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法缺少先买权普遍适用的一般性规定,与先买权有关的许多问题尚不明确。先买权应为物权取得权,依是否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可以分为物权先买权和债权先买权。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应把物权先买权作为特殊物权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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