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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氏文通》(下简称《文通》)是“我国第一部语法书”,但其字类学说却常为后代语法学家所诟病。人们认为:马氏的字类假借说和字无定类说是矛盾的。他在讲字类假借时,常常说某字本何类,例如“勤”“远”二字本静字,而用如通名“苍苍”重言,本状字也,今假借为名。“它既然有其‘本为’之类,还不就是字有定类吗?既说是字无定类,又按有定类来讲,这就是自相矛盾了。”“我们认为,能运用拉丁文、希腊文、英文和法文“与汉文无异”的马建忠,绝不会犯如此明显的错误。他所以这样论述,定有其愿意之所在。本文企图据《文通》各方面的论述,探讨一下马氏字类学说的本来思路,以期雪此文字冤案。  相似文献   

2.
《马氏文通》中关于"字类假借"分类细致,且术语使用丰富;它与"字无定类"密切关联,可借此解释马氏前后关于"字"有无定类提出的不同观点;再者,马氏并未对"字类假借"的各种形式进行严格区分,它们分别与现代汉语中的几种词的跨类现象形成对应关系。文章对以上问题一一予以讨论。  相似文献   

3.
《马氏文通》的“实字假借”包含名字假借、动字假借、用如静字与状字假借等。从内容上看可以分解为字的本用、一字多词、词的兼类、词的转类和词类活用。从指称与陈述互转看,名字假借多数都是自指。少数是转指;动字假借中自胨与词类活用相当,少数是转陈;转指、转陈与真正的字类假借性质相符;用如静字应当取消;状字假借中,部分属实词虚化,其他属本用。因此,《马氏文通》字类假借内容芜杂,造成了词类问题上的混乱,它与后来的词类活用在内容与性质上都不相同。  相似文献   

4.
向来,语法界都认为《马氏文通》中的“字无定类”就是今天的“词无定类”。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马氏所谓的“字无定类”是依赖汉字的“字无定义”得出的,是指同一个汉字在句子中表示几个不同的意义,因而归属于几个不同字类的现象。这里的“字”不能理解为词,否则颇为费解。这种理论符合汉字实际,但也有其局限性,文通中分析一些具体词句就矛盾颇多。究其原因是因马氏那时还未建立现代词的观念,而一味以汉语事实迁就西方语法。  相似文献   

5.
《马氏文通》把“犹、若、如”归为同动字、状字、断词等不同的字类。所有语法学者都批评《文通》的“状字”论,认为“犹、若、如”是动词。实际上按《马氏文通》的语法体系,“犹、若、如’’应归为状字,归为同动字可以说是《文通》的失误。  相似文献   

6.
《马氏文通》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的汉语语法著作,书中总结了上古汉语的若干语法规律。《马氏文通》总结的规律不仅包括“被动句”、“字类假借”、“宾语前置”等句型、语序、词类方面的问题,而且论述了个别词“之”、“以为”等的用法。由此,则可以认识上古汉语的面貌。同时,《马氏文通》并非只是一部纯粹模仿西方语法的著作,书中提出了许多现已被普遍认可的上古汉语语法规律,为建立科学的汉语语法体系做出了贡献  相似文献   

7.
《马氏文通》语法体系的内部矛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氏文通>有很多地方确有因袭模仿拉丁文法而牵强附会之处,但更主要的失误并不在于因袭模仿,而是在于语法体系的内部有许多说法上的矛盾之处.在词类划分上,马氏不仅在理论上没能坚持"字无定类"的主张,而且实践上也与"字无定类"的说法相矛盾,特别是"字类假借"的说法,更加明显地暴露了<马氏文通>在词类问题上的矛盾;关于主语,马氏开始把主语界定为主题,后又把主语看成是施事成分;关于谓语,马氏有时把语词看成是和起词(即主语)相对待的句子成分,并把谓语看成是完全的,有时又把谓语看成是与止词相对待的成分,把谓语看成是一个动词;关于句子结构,马氏一方面说"凡句读必有起语两词",一方面又用大量的篇幅论述省略起词之句,甚至承认本无起词之句.  相似文献   

8.
古代汉语中一词往往多义多类,且词的功能也经常具有多样化的特点,马建忠在给古汉语的词分类时借用了西方语法的框架,并用"字类假借"理论解决了汉语这种异于西方语言的特点给词类划分造成的困难,坚持了词有定类,首次为汉语的词分出了语法类别,奠定了汉语词类划分的基础。  相似文献   

9.
一、论通假字的对立面通假字的对立面是什么?当代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一、所通的是本来有的字王力《“本”和“通”》:“所谓‘本字’,指本来有的字.人们不写本来已有的字,而写一个同音字,那才是假借字.如果作者所处的时代这个字还没有产生,那就无从‘通’起.”这里说的“假借字”,通常说作“通假字”.这里说的“本来有的字”,应该是指产生在第一次使用的某一同音字之前的为标记词而专造的字,以及本无其字的假借字.  相似文献   

10.
《马氏文通》(以下简称《文通》)字类和句读成分的对应关系中,名代字和静字有一个共同特点,它们都可以充当名字的修饰语。名代字修饰语谓之“偏次”,静字修饰语又该如何称谓?静字和用作偏次的名代字性质是否一样?其他字类修饰名字时,是用如名字还是用如静字?  相似文献   

11.
不少的古代汉语著作涉及到古音通假时,都举“倍”字为例,认为“倍”字的“违背”、“违反”、“背叛”等义,是“背”字的假借。请看: 《荀子·天论》:“倍道而妄行,则天不能使之吉。”章诗同《荀子简注》:“倍,通‘背’,违背。”甄尚灵《汉字假借义试探》说:“《荀子·天论》一文,全文不到两千字,假借就有二十多处。如:‘倍(背)道而妄行,则(按:漏一“天”字)不能使之吉。’……这些通假是今天大家都承认的。”接着下文重提“‘倍’通‘背’”。贾谊《治安策》:“下无倍畔之心。”张世禄《古代汉  相似文献   

12.
说“自己”     
说“自己”安徽枞阳中学马茂书自己,在现代汉语里是个自称代词;在古汉语里是两个词,在表意与用法上,“自”与“己”有相同之处,更有千差万别。先说“自”。《孔雀东南飞》里有些“自”字。人教社《教参》在“疑难问题及难句解释”4中说:“按‘自’字除作‘自己’外...  相似文献   

13.
王力先生在他主编的高校通用教材《古代汉语》“古音通假”(通论)中说:“所谓古音通假,就是古代汉语书面语言里同音或音近的字的通用和假借。语言里的‘词’是音义的结合物,古人在记录语言里的某一个‘词’的时候,往往用声音相同或相近的字来书写,有  相似文献   

14.
《史记》是汉语史的重点研究对象。它不仅在词汇方面富有特色,而且在语法方面也留下了鲜明的时代烙印。《马氏文通》早就指出:“《史记》往往同一句法,‘於’字有用有不用者。”本文在对《史记》全部名词性补语作了一番考察的基础上,试图说明《史记》“‘於’字有用有不用者”的句式特点及其在现代汉语中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正> 段玉裁凭借其音韵方面的造诣和训诂方面的修养,在注释《说文》时指明假借一千余处。段氏将假借字看作是一个标音符号,通过借学的音提供的线索,求得借字所表示的词的本字。例如:《说文》:“异,举也。《虞书》曰:岳曰异·哉。”《段注》:“《尧典》文。《释文》曰:‘郑音异’。于其音求其义,谓四岳闻尧言惊愕而曰异哉也。谓异为翼之假借也。”(《说文解字注》P104,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以下引此书只著明页数)  相似文献   

16.
简谈假借字     
什么是假借?假借是一种借用已有的汉字去代表别的概念的方法。许慎在《说文》序里说:“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本无其字”,意即某事某物虽有其名,但无其字;“依声托事”,意即依据字的读音与某事某物的叫法相同的原则,运用此字指代彼事彼物。这就是说,假借是运用已有的汉字指代语音相同的未曾造字的概念或词。  相似文献   

17.
古、今汉语人称代词中区别最大的是他称词,即第三人称代词。“严格说,文言没有第三指称词;‘之’‘其’‘彼’三字都是从指示词转变过来的。这本是很合理的,可是这三个字设有一个是发育完全的,合起来仍然抵不了白话里一个‘他’字,虽然另有胜过‘他’字的地方。”(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154页)如果称呼他人,或者直呼其名,或者于脆省去;另一种方式是用“之”“其”“彼”等词,但却受到相当的限制。“之”是最常见的他称词。其主要作用  相似文献   

18.
假借是汉字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唐兰曾经指出:“‘分化’、‘引申’、‘假借’,是文字史上三条大路。‘分化’是属于形体的,‘引申’是属于意义的,‘假借’大都是属于声音的,不过也有借形体的。”从大量例证来看,假借不是孤立的、静止的,它除了随着语言文字的演变而不断发展以外,还与“分化”、“引申”两种发展方式有着密切的联系,对汉字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关于假借,许慎在《说文·叙》中下的定义是:“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这只是假借中的一种,这种假借又称为“造字的假借”或“六书的假借”。还有一种是“本有其字,依声托事”的假借。这种假借称为“用字的假借”或“通假”。为了叙述的方便,这里称前者为甲型假借,后者为乙型假借。本文试图探讨一下假借的演变情况以及这种演变与汉字发展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释“焚”     
“焚”字是个常用字。本文拟对七十年代末期至九十年代初期以来中国出版的影响深远的五部大型语文辞书关于“焚”字本义的训释谈点拙见。不当之处,敬祈方家垂教。《辞海》(修订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焚,烧。《礼记·月令》:‘毋焚山林。’通‘偾’。”《辞源》(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焚,烧。《左传·隐公四年》:‘夫兵犹火也,弗,将自焚也。’假借为‘偾’。”《大辞典》(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焚,①用火烧山林宿草。《说文》:‘焚,烧田也。’②烧,煤毁。③炮格的刑法。”《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  相似文献   

20.
汉语词的分类标准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标准: 一是按意义进行分类。如马建忠先生的《马氏文通》区分词类的原则是:“故字(词)类者,亦类其义焉耳。”“义不同而其类亦别焉。”黎锦熙先生的《新著国语文法》也是依据意义给词分类,他说:“就语词在言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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