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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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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大利体育法律实践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意大利奥委会在意大利的体育管理法律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意大利体育行会都有自己内部的体育纠纷处理机构,但意大利法院对体育案件仍享有管辖权,并且不受用尽内部救济原则的限制。但对于中立的仲裁机构处理的体育案件,意大利法院不会再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审理体育案件时,可以运用中间命令等临时司法措施。  相似文献   

2.
通过探究"体育自治原则"的本意,得出我国"体育自治原则"因中立救济制度的缺失被异化的结论.行政诉讼的救济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难题,在目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对体育协会内部行为进行司法规制.但是最终解决矛盾的途径则在于进行体育仲裁的相关立法,建立以独立体育仲裁为核心的体育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3.
荷兰体育法律实践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荷兰法院对体育案件的管辖权受到用尽内部救济原则的限制。对于体育行会的内部裁决,荷兰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审查。荷兰足协有一套具有特色的、为荷兰法律所求认其效力的球员特会纠纷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4.
在土耳其足球运动员和裁判员起诉土耳其政府的两起体育纠纷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土耳其政府败诉,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否定了土耳其足协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维护了运动员和裁判员寻求司法救济和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该判决与此前该法院在佩希斯泰因诉瑞士联邦政府案中认可国际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并不矛盾:设置强制体育仲裁制度本身(perse)并不违法,但如果该制度中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未能满足独立性和中立性要求、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仲裁裁决不能接受国家法院的司法审查时,强制体育仲裁制度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诉权,而国家政府会因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而承担法律责任。参考该案判决,根据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要求,在目前中国法院不愿意受理竞技体育纠纷案件、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并不存在的情势下,应当对以中国足协内部仲裁机制为代表的强制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机构设置和程序规则方面的改革,保障其裁决机构的基本中立性以及裁决程序的公正性,并加快中国外部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避免李根案之类的尴尬局面再度出现。  相似文献   

5.
中国体育仲裁的程序建构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体育仲裁的程序设计,既要遵守<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又要适应解决体育纠纷的特殊要求,要体现公正和效益的基本价值.在立法体例上可以借鉴国际体育仲裁的基本模式,与国际惯例接轨,但也要符合中国国情.特别程序适用用尽内部救济原则,调解应为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体育仲裁的期限设定应普遍短于<仲裁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论体育仲裁监督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元欣  王健 《体育学刊》2007,14(1):122-125
在考察体育仲裁院司法监督机制的基础上,认为在现行《仲裁法》框架下,体育仲裁的监督机制应包括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3种形式。在体育仲裁监督机制的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仲裁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仲裁裁决的双重监督、双重审查和双重标准以及仲裁裁决被错误地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救济途径等问题,提出在体育仲裁委员会内部设立监督机构,加强内部监督;在体育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上仅规定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人民法院对于体育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应以程序审查为限,除非涉及“公共利益”;统一国内与涉外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范围和在《体育仲裁条例》立法中赋予体育仲裁机构异议权等构建体育仲裁监督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将裁决修正适用于国际仲裁的先例,使得这一原本属于瑞士国内法上的救济手段可以适用于国际仲裁中,体育纠纷大多属于国际仲裁的范畴。结合孙杨案件,对瑞士法框架下的体育仲裁"裁决修正"进行了探讨。研究认为,在瑞士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仲裁程序涉及刑事犯罪或裁决作出后发现新的民事证据,当事人均可申请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或其他各州地区法院修正仲裁裁决。刑事犯罪由于具备较强的司法公信力,容易在"裁决修正"中受到法院青睐,应当坚持刑事证据优先的原则。针对发现新的民事证据,需要满足时限条件、勤勉义务、重大影响和法律利益四项条件;同时排除一些禁止性规定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孙杨案件若以裁决修正理由继续上诉,获得胜诉判决的可能性基本为零。  相似文献   

8.
国外司法介入体育争议之综述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介绍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瑞士等国家司法机关介入体育争议的方法、性质、原则等情况。认为:国外司法机关的审查通常限制在程序性问题,如裁决的做出是否遵守了公平、正当程序等原则,而且必须是在用尽了体育组织的内部救济后才可以将有关争议提交法院进行审查。面对我国日益增多的体育争议,建议引入司法介入制度。  相似文献   

9.
2022年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确立了我国由各体育协会内部争议解决机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主管主体共同构建的多层次体育纠纷解决体系,为体育纠纷专业、高效化解提供了多元救济途径。然而,当下对各解纷机制受理纠纷的逻辑关系缺乏梳理,造成当事人救济选择困惑、各机制定位混乱、争议解决效益折损。以一起界定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间主管边界的司法案件为引,分析各机制的法律属性和裁决效力,厘清各机制间的主管边界,确定主管权的审查规则。从人民法院角度,判断体育纠纷的个案主管权,应当以鼓励体育自治为导向,尊重体育纠纷处理专业性、封闭性的特点与效率要求,同时以司法保障当事人救济权益为底线,确保体育纠纷专业、高效、终局性解决。体育协会内部争议解决的约定不产生排除法院主管权的效果,当事人可就相关纠纷直接提起诉讼。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可排除法院主管权,仲裁合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相关规定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10.
司法介入竞技体育纠纷的理论障碍主要在于体育纠纷解决自治原则,德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给该原则以理论支持,然而今天,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经势微,我国体育纠纷解决自治原则缺乏中立的体育仲裁制度保证,且其本身过于绝对,再加上我国现行体育社团内部解决机制因受体育行政权的制约而缺乏独立性。故应当确立我国竞技体育纠纷解决有限自治原则,并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和章程、设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和体育法院来实现。  相似文献   

11.
我国足球劳动争议的解决面临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虽推动了体育仲裁制度的落地,但其明确将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外,而能够受理足球劳动争议的足协内部争端解决机构并非体育仲裁机构;另一方面,有权处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不存在适用行业规则取代劳动立法的空间,无力解决此类行业争议中的特殊问题。秉承行业自治理念,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以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具有行业管理权为由拒绝受理。作为属人法的体现,业内争议解决机制乃是行业自治的有机组成。由此法院的态度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为中国足球仲裁的确立提供契机。然而中国足球仲裁之证成亟待明确其存在的正当性,并处理好与国内劳动仲裁、国际足联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足球争端解决机制,亦有必要从内部治理、仲裁员选任、裁决的法律适用以及透明度等方面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12.
管辖权和可受理性是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体育仲裁中无法回避的程序性问题。管辖权涉及CAS仲裁庭是否具有审理案件的权力,可受理性涉及CAS仲裁庭是否合适审理案件。而CAS体育上诉仲裁中可仲裁性、可上诉决定和上诉期限3个问题,是属于管辖权还是可受理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分析这些具体程序性事项的内涵、性质,考察CAS、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认为:如果上诉案件不具有可仲裁性,仅会导致CAS失去对案件的管辖权,并不影响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案件享有的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作出不可受理的裁决后,对未用尽内部救济的缺陷进行补救,随后继续向CAS提请上诉,用尽内部救济和可上诉决定的存在都与案件的实质性要素有关;如果将时限问题认定为管辖权问题,在违反了时限规定的情况下仍可向其他法院提起上诉,这不符合双方利益保护。由此得出:可仲裁性问题是管辖权问题,可上诉决定和上诉期限均为可受理性问题。  相似文献   

13.
在国际体育仲裁中,仲裁员对于事实的认定过程应当遵守一定的证据规则,否则所作出的裁决可能面临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撤销和不予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是对国际体育仲裁裁决最有力和最重要的司法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4.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既顺应国际体育仲裁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中国的特色,具有职权主义与独立运行双向并行、效率取向与公正取向动态平衡、体育自治与司法介入有机统一、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等亮点。但是,我国体育仲裁也存在仲裁独立性有待进一步完善,仲裁范围有待进一步澄清,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协调需要进一步明确等缺憾。为推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更好落地实施,需要进一步确保体育仲裁的独立性,明确复合型体育纠纷的管辖适用,厘清“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其他纠纷”的条款含义,完善体育仲裁与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国内法院救济机制的衔接,明确与国际体育仲裁的管辖划分以及特定争议能否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标准及其发展趋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体育组织自治解决争端的重要方式,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在解决与体育有关的争端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是保障体育仲裁裁决公正的必要手段,主要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及承认与执行裁决两种形式。考察实践可见,国内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充分尊重体育仲裁裁决,限制司法审查的事项和内容,这一趋势充分体现了体育行业的自治特性。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标准的完善,尚需在司法介入与体育自治之间寻求平衡。通过司法审查,推动体育自治规则法律化的进程,增强体育争端解决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16.
国际体育纠纷的排解机制在宏观上形成伞形二级仲裁制,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简称作CAS)跃居各国际体育协会内部救济程序之上,成为国际体育世界的最高法庭,管辖和受理针对各内部救济程序之裁决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国际体育法治精神要求各体育组织的内部救济机制必须向中立客观的CAS仲裁程序敞开,赋予当事人接近正义之机会;国际体育发展的独特规律则要求尊重体育组织的行业自治。敞开与遮蔽之间的博弈及其尺寸拿捏遂实证化为接近CAS上诉仲裁救济的先决条件。  相似文献   

17.
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足球协会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分析英国、德国足球运动员纠纷案例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结合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合同型和技术型纠纷等领域的实践,从纠纷性质、法律适用以及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认为:目前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与相应的监督和审查,内部仲裁、外部仲裁、调解与诉讼之间衔接不畅。基于中国职业足球现状和《体育法(修改草案)》,提出根据不同类型纠纷建立相应解决机制,并建立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完善程序衔接整合:(1)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纠纷,双方适用普通仲裁程序;(2)技术型和管理型纠纷由足球协会内部仲裁庭裁决;(3)运动员的纪律处罚以及不服内部仲裁的纠纷,在穷尽足球协会的内部救济后适用上诉仲裁程序;(4)运动员与赞助商的合同纠纷,在确定违约或侵权的合同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独立体育仲裁机构提起普通仲裁。  相似文献   

18.
我国反兴奋剂处罚机制重视实体处罚而忽视程序救济之特点长期为学术界和体育界所诟病。人权保护原则、惩罚与救济相适应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为反兴奋剂处罚之救济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借鉴域外相关经验,仲裁并辅之司法介入的方式对反兴奋剂处罚予以救济是实现反兴奋剂有效管理的制度闭环,考虑到目前国际形势和在我国现实国情,应将运动员在反兴奋剂处罚方面的程序性权利作为立法根基,同时建立行业内仲裁和适当司法介入机制为反兴奋剂处罚提供救济。  相似文献   

19.
1.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现状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研究的一些主要观点有:“我国目前还没有如《体育法》上所要求独立设立的体育仲裁机构,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应该与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项目管理中心及单项体协无直接隶属关系,而现行所谓的体育仲裁机构都隶属于单项体协,与体育行政部门、项目管理中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到目前为止,体育争议基本上由体育部门内部解决,排除司法介入”;“体育仲裁的高速范围有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争议、体育活动中的合同争议、体育活动中的财产权益归属争议、侵犯体育机构自主树敌非体育性机构的自主权…  相似文献   

20.
救济性权利为原权利的保障,是为一项基本人权。在运动员原权利遭受侵犯时,应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运动员救济性权利的类型主要有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与申诉的权利等。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运动员欲行使救济性权利时往往陷入投诉无门的困境,故首先需要在救济制度上进行完善,或者建立专门的体育仲裁,亦可在设立专业的体育法院或在现有法院系统内部设立体育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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