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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文章认为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信用卡的行为既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具备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而是符合了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因此对于该种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2.
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时有发生,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行为的定性均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拟借助刑法理论对其进行分析,认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能成立侵占罪,也不构成盗窃罪,应当属于诈骗罪。同时,基于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3.
本文分析了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指出未确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根据《物权法》(草案) 第十条、第二十六条,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确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势在必行.本文认为,根据《担保法》、《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以及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确立公证机关为我国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具有充足的法理基础,特别是我国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的性质,比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更有利于解决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行政色彩浓厚的弊端,而且公证机关遍布全国各地、正在进行电子公证、网络管理的改造,确立其为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具有系统改造的成本较低、减少重复建设等优越性.如果《物权法》与《公证法》能形成交集,确立公证机关为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则中国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得以进一步的完善,中国的公证事业也将因此得到更好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文批驳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有违刑法不得已性原则”的观点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或诈骗罪”的观点,解读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公证制度.尤其是在目前的条件下,建立拒绝公证登记通报制度.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拒绝公证登记通报制度.是指公证处将依法拒绝公证的事项记载于所置薄册,并及时地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公证处通报的一项规程和准则。这个概念包含有以下几层意思:第一,登记通报的主体是受理申请的公证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为之。第二,登记通报的内容是依法拒绝公证的事项,而不是决定办理的公证事项以及其他…  相似文献   

6.
现实生活中,老百姓的房屋在其死亡时,其继承人往往需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后方可进行房产变更手续,但因各种具体原因,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大量存在。如何办理这类公证,笔者结合自己公证实践中遇到的有代表性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办理的依据和对策。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其中交付行为是重要的一个要素。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对于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应作狭义的理解。  相似文献   

8.
利用第三方支付方式来冒用网络金融产品的行为定性存在诸多争议,以支付宝花呗为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例,围绕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观点进行探析;明确支付宝花呗不属于发卡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宝花呗额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论证支付宝花呗平台在放出花呗信用额度时不能被骗,前欺诈行为只是后面冒用行为的一种辅助手段,不对行为定性产生影响;后提出在规制冒用行为,要区分"自开他用"与"擅开擅用"两种类型,拂去新型技术手段的面纱,两者都成立盗窃罪。  相似文献   

9.
田凯 《红领巾》2004,(1):121-124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罪与非罪的鉴别,犯罪的既遂、未遂和终止的不同形态的认定,也涉及介绍贿赂罪与诈骗罪、斡旋受贿罪、受贿罪的帮助犯以及与侵占罪的区分与联系.  相似文献   

10.
公证的性质就是指公证的根本属性,即区别于其他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目前学界主要是从公证的性质、公证机构的性质和公证权的性质这三个切入点入手来研究公证的性质,每种角度又都形成了不同的学术观点。笔者认为,公证行为既非完全意义上的国家司法权力行为、行政行为,也不是纯粹的民事行为。公证行为是法律服务属性与公职属性的有机结合。公证的服务具有公职因素与公益性、非营利性与非竞争性的特点。把公证权定位为当事人授权和国家确认权相结合的这样一种独立公共权力,可以深刻揭示公证的实质,又能解释立法现状。  相似文献   

11.
公证是房地产登记过程中的效力保障,公证既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能使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中有全面可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房地产转移合同或协议的公证,是进行产权登记的准备和前提,能够保障产权登记的有效实现.因此,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公证行业要正确解决办理公证与产权登记之间的关系,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法制进步.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开始实施后,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存在登记风险.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风险,产生了对公证的潜在需求.公证是防范不动产登记风险的最佳选择,而公证契入不动产登记必须做好公证宣传工作,利用授权立法契机,确保公证质量.  相似文献   

13.
自1997年刑法增设侵占罪的规定以来,对于侵占罪的认定在法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存有争议。本文对于侵占罪认定的两个主要方面,即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和对侵占行为的认定,作了具体的分析和阐述。在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方面界定了何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在侵占行为的认定方面主要界定了“合法持有”,“非法占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等行为。  相似文献   

14.
软条款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对于在信用证中开立软条款的行为不能认为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软条款本身可以是就将来的主观心理的事实进行的欺骗,因此即使没有其他的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也不影响信用证诈骗罪的成立。在判断行为是否利用软条款实施信用证诈骗罪时,应当注重从开立软条款的目的及软条款的表现形式方面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5.
居住权合同作为负担行为依法独立产生债之效力。依据区分原则,居住权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居住权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效力等基本问题解释进路以《民法典》合同编规则为主要依据。结合物权编居住权立法体系和制度功能,居住权合同成立后产生双重效应:一是所有权人应履行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义务,居住权人有权请求所有权人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人应按约定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合理利用和维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二是未办理居住权登记时,居住权人只能获得债权性相对保护,依物权优先效力原则,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应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或个案中结合居住权目的作价值权衡。未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合同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当约定或者法定居住权解除条件成就时,居住权消灭。  相似文献   

16.
在民法上,“货币所有与占有相一致”是一项通行不悖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会自动在刑法领域取得天然的正当性。刑法并非隶从于民法或其他部门法的附属品,而更应该具备独立风格与品质。货币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占有他人遗忘或埋藏的货币而拒不归还的行为能够成立侵占罪,而且代为保管他人货币不予归还的行为也属侵占,因该行为具备实质处罚性故而对其也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中的侵占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侵占罪作为我国97刑法的一个新增罪名,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等表述的不同理解,因而在罪与非罪的界限方面存在许多争议;另一方面,由于侵占罪与盗窃罪、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侵占罪与抢劫罪等其它财产犯罪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因而在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方面也存在着许多争议。故本文拟对侵占罪的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做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8.
侵占罪是我国现行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也是比较常见的罪名,但是由于法律条文规定的概括性与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性,致使侵占罪从设立以来,有关此罪的认识就一直存在诸多分歧,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实务部门对侵占罪的认定。遗忘物与遗失物是有区别的,遗失物应当纳入侵占罪的惩罚范围;非法占为己有是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变为自己所有的主观意图在客观上的表现;拒不退还或交出是作为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出现的;侵占罪是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案件。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9.
行为人通过故意挂失的手段侵吞自己名下、但不拥有卡和卡密码的银行卡内他人钱款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为手段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行为人不掌握密码,故卡内资金事先不属于行为人占有,不应当被认定为侵占罪;因银行交付资金并未基于行为人的行为陷入认识错误而交付资金,是正常履行业务行为,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其承担民事责任并不能妨碍其构成犯罪,故不能按照民事侵权处理.  相似文献   

20.
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一致认为,侵占罪中侵占行为成立的前提要件是合法持有。但这种观点人为地限定了侵占罪构成的范畴,有违刑法设立侵占罪之目的。事实上,在认定侵占行为的前提要件———持有时,只能对持有作事实上的理解,不能作性质上的判断,即不能够将行为人先前对财物的持有限定为合法持有,只能考虑持有事实本身对侵占罪认定的意义。所以,侵占罪中侵占行为成立的前提要件是持有而非合法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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