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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其法律信息主要反映在专利文件、专利公报之中.在当初申请专利时,所提交的请求书中所反映的信息(如申请人、申请类别、申请日等),与日后获得的专利权的主体、客体类别,以及与专利有关的专利性、期限的确立等密切相关.同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如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提交的图片或照片等),则反映了专利权保护内容.因此,专利申请时对即将产生的法律信息的正确认识对于将来专利权的有效保护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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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人主张的其发明创造所应当包括的范围.使用权利要求来界定专利发明,是现代专利法的一个基本特点,也是现在各国专利法的通行做法.
权利要求作为专利申请文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意义之一在于区别发明与其他物,为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划定边界;之二在于向第三人公示专利权范围,社会公众通过说明书了解发明,通过权利要求认识专利权利的范围,以避免侵权;之三在于其是作为判定是否侵权的主要依据,在侵权判断过程中,先通过解释权利要求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然后,才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其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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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余指定原则,或称非必要技术特征原则,是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定原则,旨在针对撰写专利权保护范围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法官通过运用自由裁量权,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以达到最大限度保护专利权人利益.但在许多发达国家,该原则已渐趋式徽之势.通过长期的实践,我们应当重新审视该原则,慎重适用,以平衡私权利益和公众利益,以更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立法要旨."下面用案例加以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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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尤其重要,如果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但是,没有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内容修改,即使获得了专利权,该专利权也是不稳定的,可能在无效过程中丧失。因此,在专利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在说明书中对各从属权利要求或者具体实施方式中的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说明,并说明各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有益效果,从而为获得更为稳定的权利做好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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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 ,第三部分是介绍与申请主题相关的背景技术 (也称现有技术 )。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公众通过公开合法途径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在介绍现有技术时 ,要客观地指出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和缺点 ,当然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在说明书中 ,背景技术不是孤立存在的 ,它和说明书的其它部分前后呼应 ,紧密联系 ,从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来支持权利要求 ,并在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 ,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比如 ,在说明书中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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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书确定,还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笔者通过案例来剖析说明书及附图如何解释权利要求。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给出判断主体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掌握的两个要点,一是要视自己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二是要考虑到发明人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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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相对于专利直接侵权行为而言。专利间接侵权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护专利权的实际需要。在实践中,有时行为人为了逃避专利侵权责任,并不完全实现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每一项技术特征,而只实现权利要求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或者由多个行为人共同实现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专利侵权判断的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没有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或等同特征,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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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通常体现为对计算机程序的具体应用。由于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抽象性和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上述发明专利撰写所作的特殊规定,目前此类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经常体现为功能模块。在相关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对此类发明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应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功能性特征的规定引入说明书的限制将直接影响其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本文将主要着力于通过对域外法的观察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以期梳理出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有益规则。笔者认为,至少对于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明确表述的发明目的,权利人应当公开比功能模块及其连接关系更为详细的具体技术方案,才能更好地发挥专利法对于激励创新和保护公众利益之间的利益衡量。而与该发明专利的发明点无关的实现该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则可以参照美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手段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明确权利要求中哪些技术特征是功能性限定,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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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11)
审查员在选取对比文件评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通常针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来选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较大,导致所选取的对比文件即使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非常相关,但却和说明书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不能对应,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的修改往往会导致审查员不得不重新检索,不利于程序节约原则。还有一种现象是,审查员采用一篇对比文件评述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后,对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仅仅是寻找相同领域公开了相同技术特征的另一篇对比文件进行结合评述,而忽略了两篇对比文件是否存在结合的启示。针对上述种种问题,笔者结合案例分析,讨论如何选择更合适的对比文件来评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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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界定的。在申请专利的时候,申请人应当将自己要求保护的发明点记载于权利要求书中,而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法院也会依据权利要求界定专利保护的范围,进而认定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在"岛野诉日聘"一案中,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主要有两个,自行车后支架的延伸部分,以及将换挡器安装于延伸部分之上。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虽然生产和销售了类似于换挡器的"后拨链器",但没有将"后拨链器"安装于自行车后支架上,因而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被告生产和销售的"后拨链器",其唯一的用途就是安装在自行车后支架上,因而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认定某一零部件的唯一或者主要用途是侵权性使用,进而认定被告侵权,是本判决的突出亮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