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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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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治理儿童色情的国际共识、网络儿童色情案件的激增、《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儿童色情规定的出台,表明我国强化并周延实现刑法对于儿童色情的规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比较法视角下,尽管各国在儿童年龄的认定、儿童色情的定义、规制行为的范围上各有差异,但区分儿童色情制品与一般淫秽物品是普遍立法选择,旨在贯彻保护儿童性自主权利以及身心健康等个人法益的刑事政策。我国目前综合治理儿童色情制品和一般淫秽物品的立法模式以及将色情等同于淫秽的立法规定,在宏观上未能体现出刑法规制儿童色情的特有目的,在微观上弱化了对儿童色情的打击力度。未来立法应对二者予以区分治理,明确儿童色情规制的范围并扩大对持有行为的规制。  相似文献   

2.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概念和特征的论述已经蕴涵犯罪本质多元论的思想。在刑事立法领域,犯罪的本质是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前者是犯罪的社会属性,后者是犯罪的制裁属性。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的本质是刑事违法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不是犯罪的本质。  相似文献   

3.
网络儿童色情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它与传统色情犯罪相较,具有自身特征:犯罪成本低、效益高;犯罪人网络特征是“虚幻”的;惩治极其困难;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等。当前,网络儿童色情犯罪在全球已泛滥成灾,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西方主要国家纷纷采取措施予以打击,网络儿童色情犯罪得以遏制。我国与西方主要国家相比,在网络儿童色情犯罪打击防治方面还存有较大差距。需立足本国,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先进经验,对现有的防治措施予以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4.
犯罪中止缘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界,主要有刑事政策说、法律说和折中说,比较而言,折中说具有相对合理性.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对犯罪中止减免处罚的问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主流观点基本上是大陆法系折中说的翻版.事实上,我国刑法规定中止犯减免处罚的原因,首先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同时也因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减小和刑罚目的的(部分)实现.  相似文献   

5.
针对目前刑事辩护律师遭遇冤案的高发性和国内对刑法306条废除的呼声,文章从刑事实体法基本原理的角度并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多角度研讨刑法306条即“律师伪证罪”,提出应缩小犯罪主体、降低处罚程度、废除“引诱”所涉罪状。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控辩平衡”的基本原理,建议在刑事诉讼中引进司法审查制度,刨设“辩护人非暴力犯罪”的强制措施豁免权制度。以期达到既避免律师冤案又能提高刑事辩护律师办案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由于犯罪预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在我国的刑法中是采取总则的一般规定的方法,又是处于罪与非罪的关键点,其认定就有一定的重要性,同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实际问题。所以我国刑法中应增加对犯罪预备的形式规定,使犯罪预备的认定更具有合理性,这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避免司法惰性、司法擅断也具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7.
边缘性网络犯罪可罚性边界的明确应建立在厘清网络犯罪圈外延罪名的基础之上。随着传统犯罪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与新型网络犯罪的不断涌现,在纯正网络犯罪与不纯正网络犯罪二分法下,对网络犯罪涵盖罪名的梳理为探讨边缘性网络犯罪可罚性边界设立了逻辑前提。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网络犯罪圈的外延罪名,是积极刑法观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完善了刑法治理体系。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参照,前置义务的违反、“明知”的有无、综合考量下的罪量因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皆为划定边缘性网络犯罪刑事处罚边界的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8.
姚悦 《柳州师专学报》2015,(3):58-61,74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仅是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而且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在要求。逃税罪规定,对于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适用除罪条款,这一规定实质上违反了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对于逃税罪的相关规定,应当将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分离,以数额或情节作为区分。同理,对于刑法中类似逃税罪这类涉及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交叉的犯罪,应当严格贯彻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相似文献   

9.
单位犯罪是和自然人犯罪相对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我国现行刑法却没有就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方面作出与单位犯罪相应的特别的规定。文章以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刑事处罚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为切入点,重点就完善问题提出个人的浅陋之见,以期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未遂的处罚采取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方法。对此中西方刑法处理不同。犯罪未遂只能在对犯罪客体构成实际侵害的前提下才能处以刑罚。犯罪未遂没有对犯罪客体造成实际侵害的应别立罪名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1.
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环境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环境法益,而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只注重对环境犯罪侵害人身、财产法益的保护。本文通过分析现行立法制度,提出对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做出修改,扩大刑法的环境保护范围,落实环境保护“预防为主”原则,加大刑罚处罚力度,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希望文章能为我国环境刑法理论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持有型犯罪行为具有静态性特征,对其主观方面,刑法学界存有诸多争议。根据社会一般人通常应有的经验与常识,对特定物品或财产的持有当然应当出于故意,而且一般通过证明持有事实就可以证明持有故意。对于持有型犯罪来说,持有的核心意思是主体对特定物有意识的控制,而过失谈不上控制。加之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过失可以构成持有犯罪,因而过失不能构成该类犯罪的主观罪过。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刑法中不存在“不问主观过错”的犯罪,由此决定了持有型犯罪不能适用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13.
网络儿童色情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我国在防治上还存有相当缺憾:立法不完善;打击网络儿童色情方面,有关职能部门与学校、家长彼此缺乏沟通、协作;职责交叉重叠,内耗较严重,打击不力。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改变现行的防治状况,如:依靠广大网民监督、检举网络儿童色情网站;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长效配合工作机制等。  相似文献   

14.
晚近20年来,犯罪化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在我国确立。这主要表现在我国不断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以及加重了某些罪名的法定刑两个方面。社会现实不断发展,司法权和立法权配置失衡是我国采取积极的刑法立法观的主要原因。积极的刑法立法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但是,对积极的刑法立法应当有所限制,使其处于一定的边界之内。这要求刑事立法应当理性对待民意,对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入罪应当慎重,加强对风险的预测与评估。  相似文献   

15.
刑法不得已原则执基民众立场,载荷常识、常理、常情,依托人权保障,从刑法当为的内容追根溯源网络犯罪的刑罚边界,洞彻网络犯罪乃主观罪过支配的内在乾坤,揭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同宗同源的实质意蕴,统一网络犯罪在秩序与人权、主观与客观、虚拟与现实、实害与风险之间的共识。刑法不得已原则以公众意愿考量他法是否能够有效调整以及不予刑法调整,相应的法律制度是否会崩溃,探寻区分赋值、刑事和解在网络犯罪之罪与非罪和缓连接中的不得已运用。在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科予上,不得已原则又以公众情感直观测量刑量,并在相应的罪名之间以刑制罪,确保网络犯罪刑罚边界之适正性。  相似文献   

16.
华璐 《华章》2013,(28)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更加注重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以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此,学术界普遍呼吁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这一制度与国际刑事立法的精髓相契合,符合青少年法治的精神,同时能够消除犯罪标签以及前科报告制度带来的不利影响。虽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正在进行不断尝试,但在刑事立法上还处于空白状态,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与刑法、刑诉法的冲突与衔接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作为我国历来高度加以保护的特殊群体,除享有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一些特殊权利:(1)刑事豁免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2)受刑事处罚时,享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权利。《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18.
从“持有型”罪名的缘起探究此类罪名在中外刑法史上的发展变革,指出“持有型”罪名破坏了刑事理论的传统,违背基本的刑事政策,从而提出要逐步限制适用“持有型”罪名,在刑法之后的修订中不再增加“持有型”罪名并最终来消解“持有型”罪名,恪守刑法保障法的地位。  相似文献   

19.
刑事立法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设置从重处罚规定,是贯彻从严刑事政策、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保护的重要手段。虽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有相当的规范基础,但是相关立法类型化不足,无法满足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需求,加剧了刑事司法权与立法权之间的紧张关系,不利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严刑事政策的彻底落实。利用科学的类型化思维与方法可以实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立法的节俭性和开放性,更好回应当前社会对于从严治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规范类型化的过程中,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为指导,吸收司法解释中相关从重处罚规范的合理因素,将《刑法》与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范予以整合,确立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统一规范。  相似文献   

20.
持有型犯罪立法完善之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有关持有型犯罪规定存在着客体归类不科学,客观方面表述较混乱,对象过于狭窄,法定刑设置不合理等缺陷。持有型犯罪具有对象特定性、行为非法性和认定上的补充性等特点。完善持有型犯罪立法:统一罪名,修改和整合相关持有型犯罪,增加新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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