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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静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5(3):39-42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作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制度,对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在行使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时,应注意把握抗辩权的行使与违约、抗辩权的行使与解除合同以及抗辩权的行使与预期违约规则的适用等问题,以正确区分合法行使权利与违约的界限及有效解决权利行使过程中的重合问题。 相似文献
2.
王年生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两种。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的债务须因同一双务活动而发生且具有对价关系;债务已届清偿期,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无先行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有能力履行债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方须有相对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债务的确切证据 相似文献
3.
刘正 《江苏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2):39-42
我国新《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称谓应规范化,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不可混淆,不宜称不安抗辩权,先期违约不可等同于预期违约;附随义务与(先)后合同义务,从给付义务、减损义务应加以区分;可追认合同还有第四种情形。 相似文献
4.
涂岩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4):32-34
双务合同具有双方当事人对待履行的性质,双方的履行义务互为条件,为保证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对等性,防止单方面不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抗辩权,抗辩权制度从法律上最大限度地平衡了合同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履行。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有一项非常特殊的法律制度,即抗辩权制度。双务合同的履行中有三大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者的权利主体、构成要件、立法目的各不相同,但彼此间又相互联系。在这三种权利产生矛盾和冲突时,只能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来决定支持哪一种抗辩权。 相似文献
6.
程宗璋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1(1):78-82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有偿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自我补救权利,它在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或债务法中均有体现.我国新<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其适用条件,使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一同构成合同履行抗辩权,完善了我国的合同履行制度.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但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切实注意其法律特征和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7.
8.
抗辩权是确保双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得以正确履行合同,维护交易秩序的一项制度,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异同作了一个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王庆军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7(1):1-4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履行制度,它既借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也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要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具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合同的履行要有先后顺序;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须出现在合同成立后。它的法律效力为中止履行合同,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但权利人应负有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安抗辩权应注意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的证据收集;注意“合理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注意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相似文献
10.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文正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1,22(4):19-2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履行制度当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司法实践中忽了这一规则的运用,使许多正当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被当作违约对待。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法律在合同订立阶段设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在履行阶段设立了违约责任,以此达到规制当事人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目的。但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开始前如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利,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这两种不同的制度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12.
张待水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2(2):101-105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中违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源于英关法,我国《合同法》吸收和借鉴了这一制度。本文从关于预期违约的现行法律规定出发,着眼于预期违约的起源与发展,对其与我国《合同法》中的拒绝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简要论述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成功与不足,以期对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预期违约制度中违约方利益保护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振中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6(2):19-22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授权受害方选择救济方法,但没有明确受害方是否应同时承担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即如何保护预期违约方的利益。探讨了预期违约制度的由来、实际违约时非违约方承担减轻损失义务的问题,通过分析英美法中的有关判例,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得出我国合同法应明确规定预期违约中的受害方承担减轻损失义务才能合理地保护违约方利益的结论。 相似文献
14.
梁高峰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44-48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正在研讨和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将有利于推进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范化,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文通过比较一般民事合同违约责任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不同,在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有关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律制度提出了立法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对欺诈性合同受欺诈方救济方式的反思——以交易标的物欺诈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欺诈性合同成立生效后,受欺诈方不但享有合同撤销权,而且享有违约责任请求权。这两种民事权利的行使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受欺诈方可以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救济手段,而不要拘泥于传统的救济手段,即仅行使撤销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能使损失赔偿范围增大,对受欺诈方利益的保护优于行使撤销权。 相似文献
16.
在对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比较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合同法》立法实际 ,指出了《合同法》存在不足 ,提出了改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张浙川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24(1):62-66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处于初创阶段,企业及个人的信用利益缺乏征信制度的约束,造成合同履约率极低。1999年新的合同法实施后,为增强合同履行的效率,保护善意的权利人,特别设计了两种全新的保护机制:参照大陆法系的规定,赋予先履行义务人以“不安抗辩权”(unsafe right of defense);参照英蔓法系,针对履约准备过程中出现的恶意毁约行为。或在履约条件严重恶化时。赋予合同相对方提出“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of Contract)请求,进而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两种法律制度在新型的法律实践中,有一定的异同。 相似文献
18.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红萍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6(8):87-90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行为人实施的某一个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差异,如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义务主体、时效、构成要件等诸多方面的不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应具有选择权,这样就解决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允许受害人选择请求权,既要充分、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又要使加害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