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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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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入户盗窃行为为特殊型盗窃罪,但是对入户盗窃没有数额和情节的规定。司法实务对入户盗窃行为犯罪化颇多争议。入户盗窃与一般盗窃罪的区别本质在于入户的非法性和场所特殊性;入户后物色财物即已危及刑法所保护的财产利益;是否获得财产性利益是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只是把盗窃数额较大或次数较多的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但很多入户盗窃行为,仅以以上标准难以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而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文章建议对入户盗窃行为不以数额和次数为标准,一经出现,即应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只是把盗窃数额较大或次数较多的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但很多入户盗窃行为,仅以以上标准难以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而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文章建议对入户盗窃行为不以数额和次数为标准,一经出现,即应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作为盗窃罪新的行为方式,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功能.从司法适用的角度看,有必要对这三种行为方式进行解读,以更好的指导实践.对于“入户盗窃”,我们可以从“户”的界定,“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行阐释;对于“携带凶器盗窃”,我们可以从“凶器”的认定,“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起算时间两方面理解;对于“扒窃”的认定,我们可以从扒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内和扒窃的对象具有随身性两个特征来着手.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单独规定为犯罪成立情形,不再局限于数额要求。两高于2013年4月4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3条第2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入户盗窃与一般盗窃行为不同,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住宅安宁权及隐私权造成的侵犯不容忽视。在现实生活中,入户盗窃行为常因户主反抗,同时行为人携带凶器而转化为抢劫、行凶伤人等暴力性犯罪。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入户盗窃的"入户"的范围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研究"入户"的主要特征从而判断何者为刑法所规定的"入户"对于解决实务问题具有深刻意义。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了较大的改动,“入户盗窃”就是其中一种新增的行为类型,这使得原有法益保护产生了新的变化,需要从法益保护角度对“入户盗窃”中的“户”进行定性,并对这种新的入罪行为进行分析及确定“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7.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日益显著,单纯依靠原有的惩罚措施已经明显无法对其进行有效遏制。盗窃罪可对其新增的行为方式的进行相关解释,有助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扒窃”成为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相并列的行为之一,扒窃行为认定面临与行政处罚衔接、罪刑不相适应的立法困境,与认定标准不统一的司法困境.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架空《刑法修正案(八)》及同案不同罚现象的出现,应明确扒窃行为的认定标准、定罪条件,即扒窃行为应发生在公共场所,其对象为被害人的贴身财物,且扒窃行为并非一经实施即构成盗窃罪,应统一定罪条件.  相似文献   

9.
入户抢劫是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修订后的刑法将其明确地列入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以及刑法理论上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存在一些争议。文章仅就对“入户抢劫”中的“户”的界定以及行为过程中的故意的转变等问题,提出了笔者的一些想法。  相似文献   

10.
使用盗窃作为盗窃罪的表现形态,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应当全面承认其可罚性。使用盗窃的本质在于对财产使用权的侵犯,伴随财产价值由财产所有权向使用权的转移,认可对其保护是法益开放性的要求。作为不可罚依据的排除意思,在我国刑法语境中既缺少存在的必要性,又可能导致盗窃罪保护范围的不当限缩,不应当作为盗窃罪的主观超过要素存在。使用盗窃可罚性的基础在于该当盗窃罪构成要件。财物的事后返还作为使用盗窃的犯罪学特征,只能作为量刑因素,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损失数额应按照同类财物的替代成本计算,以保证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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